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1-04



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金翰明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02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1.申请调取侦查机关从涉案公司扣押、没有随案移送的书证材料(如侦查机关不将上述书证随案移送,应当及时返还涉案公司);

2.申请贵院向####调取涉案公司为企业员工提交的参保材料。


申请理由:

我受李某本人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担任李某的辩护人。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并与李某本人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依法、必要的沟通,基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向贵院提出收集、调取证据的书面申请。

一、申请贵院依法向侦查机关调取,侦查机关从涉案公司扣押、且没有随案移送的书证材料。

本案案发后,侦查机关从涉案公司扣押了大量的书证材料,经对证据的审查、核实,已将其中部分书证材料附卷并移送审查起诉。但是本案仍存在大量的实物证据,侦查机关并没有随案移送,上述书证属于本案的实物证据,是认定当事人罪名成立与否的重要证据材料。

此外,针对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的指控事实,李某本人已经从公司现有的档案材料中,整理出部分能够证明其无罪的证据,并依法提交至贵院;辩护人亦从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发现了部分当事人无罪的相关书证,也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重点说明。但是经与李某本人沟通、核实,本案侦查机关扣押但未随案移送的书证材料中,仍存在大量的能够证明李某无罪的证据。

上述证据由于处于侦查机关扣押之中,李某本人无法逐一对证据进行核实、提交,又因为侦查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上述证据随案移送,辩护人亦无法及时、有效的对上述证据进行查阅、核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辩护人认为,如侦查机关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应当依法及时附卷随案移送 ;如侦查机关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则应当及时返还涉案公司,否则上述扣押行为将严重影响李某本人辩护权的行使,也会影响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全案证据的审查、采信和认定。

二、申请贵院向####调取涉案公司为企业员工提交的参保材料。

涉案公司在涉案代理行为过程中,向####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是证明涉案的代理行为是否涉嫌欺骗手段的重要实物证据。

辩护人在向贵院提交的《恳请贵院对涉嫌诈骗罪一案的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中,结合了本案的现有证据,重点针对####部门基于的工作需求,对于涉案公司的代理行为主观上是明知的事实进行了说明。

此外,李某本人指出,涉案公司基于代理关系,向##部门提交的劳动合同中,既包括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也包括空白的劳动合同;提交的工资表、考勤表是由实际的用人单位出具、盖章;其他的申报表、申报材料也能够证明##部门在明知涉案公司不是实际用人单位的情况下,仍将劳动关系和工伤参保关系认定在涉案公司名下,上述事实通过涉案公司提交给##部门的参保材料都可以证明。

上述涉案公司提交给####的申报材料,是由涉案公司具体业务部门的员工负责对接,李某本人并未经手,因而在未调取书证的情况下,李某本人亦无法逐一对证据进行说明。因此,我们申请贵院依法调取上述证据,还原案件事实。

上述证据是证明当事人无罪的关键实物证据,对本案的定罪量刑起到决定性作用,办案机关依法应当收集、调取。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综上所述,上述证据是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关键证据,辩护人依法向贵院提出收集、调取证据的书面申请,恳请贵院准许辩护人的上述申请。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金翰明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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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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