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02
申请人:谢政敏,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610802318,系贵院正在审理的涉嫌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被告人李某光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
1.申请北京云智科鉴中心法医胡志强、庄洪胜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本案所涉伤情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申请理由:
被告人李某光被控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之中。鉴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光于2010年11月9日将被害人马某打成轻伤,起诉书据此指控李某光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在阅卷中发现所涉山东省淄博市M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为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被害人马某所做的伤情鉴定意见存在重大问题。稳妥起见,委托了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专家庄洪胜、胡志强就该伤情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两位专家经审查出具了书证审查意见书,对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辩护人于2019年2月15日通过传真、特快专递同时向贵院发送了《李某光被控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审请书》,申请专家辅助证人胡志强、庄洪胜出庭就鉴定意见发表看法。2019年2月20日辩护人又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恳请法庭许可有专门知识的人及本案所涉价格鉴定意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第三次申请贵院许可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2019年2月22日,本案在山东省淄博市M区人民法院开庭,本案所涉伤情鉴定意见两位鉴定人应辩护人的申请出庭作证,接受了法庭的质证,经过当庭发问,辩护人和鉴定人就鉴定意见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发生了重大争议。针对辩护人的申请,法庭给予了答复:法庭将根据庭审结果,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同意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辩护人现第四次恳请贵院许可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理由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提出了重大异议。
辩护人及专家辅助证人胡志强、庄洪胜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该鉴定意见存在鉴定标准适用错误,病历诊断被害人马某的伤情错误,鉴定为轻伤依据不足,被害人马某的伤情不构成轻伤等重大异议,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错误。也没有证据证实本案存在有专门知识的人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
其次,辩护人与鉴定人就鉴定意见中的专门性问题存在重大争议,需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出解释。在庭审当中,鉴定人出庭接受了质证,辩护人对鉴定人当庭进行了发问,发问显示,鉴定人和辩护人存在以下重大争议:
1.对适用哪个鉴定标准存在争议。对于被害人马某“硬膜下血肿”的伤情,鉴定人认为按照被害人马某受伤时适用的1990年鉴定标准被害人马某构成重伤,而依现行的2013年标准仅构成轻伤,鉴定意见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照现行2013年标准对被害人马某进行伤情评价是正确的。辩护人持不同意见,辩护人认为依照被害人马某2010年11月8日受伤时适用的1990年鉴定标准,被害人马某根本不构成重伤,轻伤对此根本没有评价,也不可能构成轻伤。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按照1990年标准评价被害人马某的“更膜下血肿”的伤情。
2.对于贯通伤的临床表现及伤情形成机制存在重大争议。辩护人认为贯通伤实质上是穿透伤,伤口形状为喇叭形的洞,有进口,有出口,伤情机制为尖锐物品所致(如叉、子弹、锥等利器),钝性物品不可能导致贯通伤。鉴定人则认为伤情只要里外贯通就构成贯通伤,因外力作用可以形成,钝性物品同样可以致贯通伤。
3.对被害人马某的下颌面部伤情能否认定为贯通伤双方存在争议。
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证实在发生争执时,被告人用脚踢了被害人马某下颌面部,没有用利器袭击,不可能形成贯通伤。且被害人马某受伤后被送往M区第三人民医院先行治疗,后转院至M区人民医院治疗,在没有看到被害人马某受伤初始的原始病历,不明悉被害人马某原始伤情及初始治疗措施的情况下,M区人民医院认定其为贯通伤没有医学依据。而且,有证据证实,被害人马某受伤被送到M区第三人民医院后,第三人民医院已经为其缝合了下颌面部的伤口,后被转院至M区人民医院。在其伤口已经缝合,远未痊愈的情况下,不可能(事实上也没有)将其伤口拆线,不可能看到其伤口的原始形状,M区人民医院在没有看到原始病历,不明悉被害人马某原始伤情,且在被害人马某伤口已被缝合的情况下不可能看到被害人马某的伤口,在此情况下认定其伤情为下颌面部贯通伤没有科学依据。
而鉴定人认为,M区人民医院病历已经认定被害人马某为下颌面部贯通伤,他们在8年以后对被害人马某的伤情进行了检查,结果显示马某的伤情和病历相互吻合,认定其为下颌面部贯通伤正确。
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一般应当出庭:
(一)对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
(二)需要对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的;
(三)庭审出示、播放、演示涉及专门性问题证据材料需要协助的;
(四)有专门知识的人需要出庭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辩护人当庭已对鉴定意见提出了重大异议,辩护人和鉴定人就被害人马某的伤情应当适用哪个鉴定标准,贯通伤的临床表现及伤情形成机制、被害人的伤情是否构成贯通伤等方面存在重大争议,双方各执已见,且鉴定意见涉及到专业方面的知识,局外人很难对之作出有效判断。本案完全符合规定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本案也不存在有专门知识的人不能出庭或者不适合出庭的特殊情况,请法庭依法准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这对于查明案情,依法公正审理本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大意义,
为查明事实,确保贵院依法公正审理本案,申请人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之规定,第四次向贵院申请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胡志强、庄洪胜法医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就M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为被害人马某所做伤情鉴定意见阐明其意见。请法庭予以准许并予以书面答复。
此 致
山东省淄博市M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8年2月11日
附:证人联系方式
1.胡志强法医,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万兴路1号院1号楼1612
2.庄洪胜法医,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万兴路1号院1号楼1612,电话:010--8178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