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02
申请人:谢政敏,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610802318,系贵院正在审理的涉嫌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被告人李某光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
申请淄博市M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人员朱某革、韩某出庭接受质证。
申请理由:
被告人李某光被控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之中。卷宗显示,侦查机关委托M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淄M价认定(2018)29号价值认定结论书(下称价格鉴定意见),对被控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中涉案机械停运损失费用、工人误工费用、施工作业费用等的价值进行了鉴定。辩护人审查后,认为鉴定意见存在重大问题,于2019年2月15日先后通过特快专递和传真两次向贵院逞递申请,恳请贵院允许价格鉴定意见鉴定人朱某革、韩某出庭接受质证,就鉴定意见说明情况。2019年2月20日,辩护人第三次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恳请法庭许可有专门知识的人及本案所涉价格鉴定意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第三次申请贵院通知价格鉴定意见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法庭在庭审中答复,经过合议庭初步审核,价格鉴定意见事实清楚,鉴定依据充分,不许可辩护人申请价格鉴定人出庭的申请。
辩护人认为,卷宗中没有相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文件,无法确定其是否具有鉴定资质,同时也无法确定其是否在资质文件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鉴定;同时,价格鉴定意见存在着鉴定检材不真实,鉴定依据不充分,鉴定方法不科学,鉴定过程违法,鉴定人员没有鉴定意见上签字等重大问题,价格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有必要出庭就价格鉴定意见作出解释。为确保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审理本案,申请人现第四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一般应当出庭:
(一)同一事项存在多份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且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之间内容差异较大,难以取舍的;
(二)对鉴定意见中检材的可鉴定条件、鉴定依据、论证分析过程有异议的;
(三)鉴定意见疑点明显、鉴定文书阐释不清且存在明显矛盾的;
(四)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材料相反或存在严重分歧的;
(五)对鉴定程序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六)鉴定人应当出庭的其他情形。”之规定,第四次申请上述价格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员韩某、朱某革出庭接受法庭质证,向法庭陈述鉴定过程、鉴定依据、鉴定方法等相关鉴定情况,请法庭予以准许。若贵院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贵院依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辩护律师在开庭以前提出召开庭前会议、回避、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及证人、鉴定人出庭等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辩护律师。”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此 致
山东省淄博市M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政敏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