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8-02
恳请贵院就詹某某等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
召开庭前会议之申请书
申请人:张王宏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联系电话:13924281720
本人受被告人詹某某的委托以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詹某某等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中担任詹某某的辩护人。本辩护人已在庭前向贵院提交了《詹某某等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为了协助贵院审查本案中的非法证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恳请贵院召开庭前会议,并考虑本案辩护人的工作安排,提前沟通庭前会议的时间,以便于顺利召开。
此致
某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张王宏 律师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