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1-19
尊敬的H省Y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
您好!我是市民A,是W某犯受贿罪一案当事人W某的妻子。W某犯受贿罪一案已由H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H刑终136号刑事判决书。现本人请求贵处就W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依法对违法查封的、产权证号分别为XXXX、ASAS、XXXXX3补土、CCCCC补土等四套房产予以解封。
贵院办案部门在查办W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时,于2015年7月29日委托G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查封了本人的四套房屋,产权证号分别是AA、BB、CC、DD,权利人分别是lzy、lzy、W某和A(见附件)。但是,贵院办案部门在查封时并没有就这四套房屋是否属于赃物或以赃款购买进行任何说明,也没有在查封后及时对可疑的财物进行审查,贵处在提起公诉时也没有就四套房产与本案相关进行举证,导致以上房屋尚处在被违法查封的状态。
一、产权证号分别是aaa、bbbb的两套房屋为合法财产,与本案无关
位于gs区jh(南园)A区13.14.15栋(15)一层2号、3号的门面(产权证号分别是aaa、bbbb),系我本人以母亲lzy的名义购买的,购买的资金是从表哥lh处借款的400万元。购买资金来源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合法合规,并不涉嫌受贿犯罪。故这两套房屋是合法财产。而且关于W某收受任云川200万元这一项指控中,涉案的账款已完成退赃,在完成退赃的情况下,产权证号分别是aaa、bbbb的两套房屋也与本案无关。
二、产权证号分别是ccc补土、dddd补土的两套房屋为合法财产,与本案无关
位于gs区jh(南园)A区11栋3单元11层1号、权证号为ccc补土的房产,以及位于yy区mpsj小区B组团12栋2单元5层1号、权证号为dddd补土的房产,购房款来源于本人和W某的合法收入。在2016年6月17日的庭审中,一审法院向W某调查相关房产购买款的来源时,W某明确回答是以合法财产购买所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财物和文件,应当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或者扣押。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的财物和文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应当及时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或者予以退还。”结合以上法律法规,与案件有关的可疑的房屋可以被依法予以查封,但是“与案件有关”的举证责任应由贵院进行举证。未尽举证责任,则应认定四套房产与案无关,依法予以解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请求贵处就W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依法对违法查封的、产权证号分别为aaa、010448736、ccc补土、dddd补土等四套房产予以解封。
申请人:
日 期:
附件:
1.《协助查封通知书及产权交易表》复印件
2. H省高级人民法院H刑终136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3. A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