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贵院就焦某某等被判受贿罪一案 召开庭前会议之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2-14


申请人:王思鲁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本人受上诉人焦某某的委托以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焦某某等被判受贿罪一案中担任焦某某的辩护人。本辩护人已在庭前向贵院提交了《焦某某等被判受贿罪一案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焦某某等被判受贿罪一案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之申请书》,为了协助贵院审查本案中的非法证据问题、建议出庭证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恳请贵院召开庭前会议,并考虑本案三位上诉人的辩护人的工作安排,提前沟通庭前会议的时间,以便于顺利召开。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2017年1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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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刑事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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