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等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2-14


万某某等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案号:(2017)赣刑终158号

申 请 人:贾慧平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贵院依法受理的上诉人万某某等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贾慧平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为其出庭辩护。

根据本辩护律师会见上诉人万某某的情况,现结合本案卷宗所反映出来的问题,落实中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出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政策,本辩护人以及被告人万某某认为,相关指控上诉人万某某等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的相关证人涉嫌伪证,上诉人万某某认为——本人无罪,本案系捏造,由一审法院未认定江西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上诉人万某某等三人收受江西省陶瓷进出口总公司340万的贿赂即可得到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现本人作为上诉人万某某的辩护人申请贵院通知以下证人出席法庭作证,证人名单如下:黄某某、余某某、唐某、徐某某、魏某某、侯某某、罗某某、吴某某、赵某某、夏某某、施某某、蔡某某、刘某、张某某、罗某某、许某某、吴某某、方某某、史某某、邓某某、龚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周某、梁某、羊某、刘某某、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张某以及景德镇某某通信设备厂的两名知情以及参与捐款的职工,具体35名证人的地址以及电话联系方式均在卷宗。

综上所述,本辩护律师认为,为了避免出现新的冤假错案,现依法申请贵院通知如上证人出席法庭作证,请法庭予以准许。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贾慧平律师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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