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10-14
经办律师黄坚明律师按语:司法实务中,很多人不相信涉毒被追诉人无辜,很多不相信自己彻底无辜且详细解释清楚但仍被错误刑拘、错误批捕,很多人不相信自己被老乡、恩人或同事陷害,很多人不相信在租住房屋里人赃并获但最后结果是无辜的。
很多人不相信家属及律师、被追诉人都相信其无辜,最终家属决定一定要聘请律师,直接理由是家属不相信某些办案人员,这起飞来横祸型涉毒案背后无罪辩点何在呢?我们以实证文书进行展示与说明。
关于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实属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而建议贵局依法撤销此案的法律意见书
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
本辩护人受胡某某本人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张三、李四、胡某某、王五四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担任胡某某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此案系由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侦查的,且贵局于2026年8月21日对胡某某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此案目前仍在贵局侦查当中。
根据胡某某在会见中其向我们反馈的情况,根据此案实际涉毒者另有其人的案件基本事实,经严密法律论证之后,我们始终坚持:本案确实存在胡某某在客观上被蒙骗利用且其主观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曾短暂替自己老乡或同居舍友张三、李四携带或持有涉案藏毒快递包裹,但胡某某并非此案涉毒货主及涉毒真凶,也并非此案适格被追诉人;
胡某某在全案当中没有实施任何实质性涉毒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其既没有贩卖涉案毒品及非法持有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的情况,也不存在其运输涉案藏毒小包裹的情况,更不存在胡某某本人事前、事中主观上明知上述小快递包裹内藏毒的情况,其在此案当中纯属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
本案全部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纯属张三、李四两人独立所为或其两人共同所为,而胡某某、王五在本案当中纯属彻彻底底的被蒙骗利用者的案件真相本身,可直接证实胡某某、王五两人涉毒一案纯属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更关键的是,从证据角度分析,本案缺乏与胡某某、王五两人直接相关的涉毒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指纹或DNA痕迹物证等入罪铁证,全部在案涉毒证据均可证实此案涉毒真凶是张三及李四两人的客观事实,这充分证实胡某某涉毒一案实属犯罪主体不适格、行为要件及主观要件均不符的涉毒冤案,更是在案证据严重不足,无法定案的涉毒冤假错案。
据此,申请人特建议贵局依法撤销胡某某、王五两人涉毒一案,或者是立即对其两人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以避免胡某某被长期错误羁押之严重后果的发生。具体论述如下:
一、此案全部涉毒犯罪行为均是张三、李四两人独立所为或共同所为,胡某某、王五在此案当中则是主观上彻底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的、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其两人主体不适格的客观事实本身,可直接证实胡某某、王五两人涉毒一案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在案监控视频已证实,此案藏毒快递小包裹最初提供方、持货人及直接送货人是张三,此案最终收货人及案发时持货人是李四,而胡某某、王五在本案当中并非藏毒快递小包裹所对应的毒品卖家或买家,更非居间介绍的中间商,其两人是此案涉毒犯罪活动中的彻彻底底的不知情目击者或不知情传递人的客观事实本身。
可直接证实其两人在本案当中是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可直接证实胡某某、王五两人均非此案适格被追诉人,可直接证实其两人涉毒一案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具体论述如下:
其一,案发前,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被存放在李四所租赁房屋中的房间内,绝非被藏匿在胡某某、王五两人房间内,涉案藏毒包裹的所有权人应是李四且处于未拆封、状态完好状态的客观事实本身。
可直接证实此案实际涉嫌非法持有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的核心涉毒犯罪行为是李四所为,并非胡某某、王五所为。这直接证实胡某某、王五两人并非此案适格被追诉人。
其二,从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查获地是李四所租赁房屋内的个人房间内,最初来源地是李四所驾驶的物流三轮车上,中间环节前期经手人是张三,王五全程没有碰触过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的客观事实,胡某某、王五两人全程不明知、不知晓涉案藏毒小快递内藏毒的客观事实本身,可直接证实胡某某、王五两人绝非此案适格被追诉人。
在案监控视频可直接证实,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事前存放在李四所驾驶的三轮车上,张三、胡某某、王五三人一起吃饭完毕返回胡某某、王五、李四三人共同所租住出租屋的时候,独立租房在他处的张三事前有告知,途中其会将从李四驾驶的三轮车上拿一个快递,然后请求胡某某帮忙携带至给所谓货主李四的房间内。
而涉案藏毒快递包裹事实上确实源自李四所驾驶的三轮车处,实际取货人是张三,最终被查获地恰好是李四个人房间的客观事实本身,以及在案监控视频本身。
可充分证实此案全部涉毒行为实际实施者是李四及张三,更证实此案涉毒真凶是李四及张三,还直接证实胡某某、王五两人在本案当中只能是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
其三,在本案当中,胡某某、王五两人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利用的客观事实,特别是其两人单纯基于善意互助、无偿帮助长期和自己居住在一起的舍友李四及老乡张三而帮助其携带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且同样基于善意互助目的而听从张三的嘱托而帮助携带上述藏毒快递小包裹到李四所租赁出租屋内的个人房间内,这再度证实胡某某、王五两人并非此案适格被追诉人。
本案确实存在胡某某一人驾驶三轮车搭载王五、张三的情况,也确实存在胡某某驾驶三轮车时其裤袋里装着张三交付的藏毒快递小包裹,但货主或经手人张三全程陪同、监控及实质性控制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的客观事实本身,以及胡某某、王五两人全程不知晓涉案快递小包裹内藏毒的关键事实本身。
可直接证实胡某某、王五两人将涉案藏毒包裹从涉案快递物流点携带至其两人共同租赁房屋中李四房间内的涉案行为,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运输毒品犯罪行为及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行为,其两人事前、事中从未知晓涉案快递小包裹内藏毒及进行犯意沟通的关键事实本身,以及其两人全程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利用的关键案件事实本身,可再度证实其两人绝非此案适格被追诉人。
其四,从全案看,胡某某、王五两人绝非此案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对应的毒品买家或卖家,自然也不是涉案藏毒小包裹潜在货主及实际持有人,胡某某绝非涉案贩毒活动居间介绍人的客观事实,以及其在张三、王五全程陪同及全程目击的前提下。
特别是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至案发前仍处于未拆封完好状态且案发前一直存放在李四房间内的客观事实本身,可再度证实胡某某、王五在全案当中均是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而此案明显是涉案侦查人员机械适用法律而人为炮制的冤假错案。
因此,本案单凭全部实质性涉毒犯罪行为均是李四、张三两人独立所为或共同所为,胡某某、王五两人在本案当中均没有实施过任何实质性涉毒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本身,以及其两人事前、事中彻底不明知,纯属被蒙骗利用而被动卷入此案的客观事实本身,可直接证实此案纯属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据此我们依法建议贵局依法撤销此案。
二、本案不存在王五、胡某某实质性运输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的客观事实,也不存在胡某某、王五两人实质性非法持有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的客观事实,以及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全程处于未拆封状态,以及全程没有脱离“货主”李四、张三两人实际支配、控制状态的客观事实,此案涉案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行为及所谓贩卖毒品犯罪行为均是张三、李四独立所为或共同所为的客观事实本身,可直接证实胡某某、王五两人涉毒一案是行为要件明显不符的冤假错案
其一,如上所述,本案最关键的购毒行为及案发前的非法持有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的涉案行为均是李四、张三共同所为或独立所为的客观事实本身,就足以证实胡某某、王五两人在全案当中从未实施过任何实质性涉毒犯罪行为,所谓其两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则实属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其二,涉案侦查人员之所以认定胡某某、王五两人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贩卖毒品罪,直接理由是涉案侦查人员在李四、胡某某、王五三人共同租赁的出租屋内查获涉案未拆封的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但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被携带至上述三人共同居住的出租屋之后,一直存放在李四独立租住涉案房间内的客观事实,以及该包裹实际源自李四所驾驶的快递三轮车的客观事实本身。
再结合上述藏毒包裹从未进入胡某某、王五两人所租住涉案之个人房间内的客观事实本身,可直接证实胡某某、王五两人涉毒一案纯属行为要件不符的冤假错案。
其三,本案不存在胡某某、王五联袂货主张三合计三人共同运输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的客观事实本身,可再度证实胡某某、王五两人涉毒一案纯属行为要件不符的冤假错案。
首先,王五全案当中从未碰触过涉案藏毒快递包裹的客观事实,其从未有任何实质性涉毒犯罪行为及主观故意的客观事实,以及其在本案中纯属涉案毒品流转过程中单纯目击者的客观事实。
特别是王五、胡某某事前根本不知晓该快递小包裹内藏匿有毒品的客观事实本身,可直接证实王五涉毒一案纯属主体要件不符、行为要件不符、主观要件更不符的冤假错案。
这也直接证实了此案明显是涉案侦查人员基于涉案共同租赁出租屋内藏毒而机械适用法律,蓄意违法抓捕全部出租屋租客的涉毒冤假错案。
其次,从形式上,本案确实存在胡某某从货主或经手人张三手中接收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的情况,也存在将涉案藏毒小包裹短暂存放在自己裤袋中的情况,但其货主或经手人张三全程陪同及实质性控制、支配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的客观事实,以及其明确告知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的交付目的地、存放目的地是李四个人房间内,且受托人胡某某事实上也将该包裹送达至李四个人租住房间内的客观事实本身。
可直接证实胡某某涉案行为属于单纯传递行为范畴,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运输毒品犯罪行为或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行为,更不属于胡某某、王五、张三三人共同运输涉案毒品的犯罪行为,也不属于胡某某、张三两人共同运输或共同持有涉案毒品的犯罪行为。
本案现有证据和事实只能证实实际运输或交付涉案藏毒快递包裹的实质性涉毒犯罪行为是张三一人独立所为,或者是张三、李四两人共同所为。这再度证实胡某某、王五共同涉毒一案纯属认定行为要件错误的冤假错案。
最后,从形式上,在案监控视频也证实,本案确实存在胡某某独立一人将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携带至胡某某、王五、李四三人共同租住出租屋内李四个人房间内,但此案关键证人王五全程目睹、全程见证胡某某将涉案藏毒包裹至今送至李四房间内的客观事实。
这恰好反证胡某某涉案行为属于极短暂的临时性非法持有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的涉案行为,但因持有涉案藏毒包裹的时间过短,且胡某某全程过程中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的客观事实本身。
可直接证实其涉案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涉毒犯罪行为,更证实其涉案行为因危害性显著轻微而依法不属于犯罪的范畴。这再度证实此案纯属胡某某、王五涉案行为要件均明显不符的涉毒冤假错案。
其四,胡某某、王五两人为何被卷入此案,直接原因是其两人被蒙骗利用所导致,更是纯属巧合所导致,这再度证实其两人从未实施过任何刑法意义上的核心涉毒犯罪行为。这再度证实胡某某、王五两人涉毒案纯属行为要件不符的冤假错案。
本案无法排除张三也是基于善意互助目的,且系根据其老乡、快递站同事李四的安排,从李四所驾驶的快递三轮车上拿到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然后根据李四的指示,然后其本人也不知情的前提下,安排李四室友胡某某帮忙携带,进而导致本案的发生。
而胡某某、王五、张三三人为何被卷入此案,直接原因系其三人提前从其四人共同吃饭喝酒餐馆离开,而真正涉毒真凶李四因继续停留在餐馆内吃饭、喝酒而导致此案的偶然发生。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其五,因涉案毒品数量及种类不明,因邮寄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到涉案物流点的毒品上家尚未到案,因我们尚未掌握上述信息,且客观上现阶段仍无法查阅李四、张三两人被讯问的笔录,现基于在案证据和事实,我们坚持现有证据只能证实李四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是否认定其涉案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关键事实仍有待查实。
但胡某某、王五两人全程没有实施任何实质性、独立性核心涉毒犯罪行为则是铁的事实,且此案无法排除张三涉案行为也不构成犯罪的合理怀疑。
在胡某某、王五两人全案过程中不存在牟利行为、纯属善意互助而被动卷入此案的客观事实,在此案不存在其两人与涉案毒品上家或卖家,以及此案真正非法持有涉案毒品之李四、张三两人事前、事中曾进行过犯意沟通、犯意联络的客观事实本身,可再度证实胡某某、王五两人实属行为要件不符的冤假错案。
因此,我们始终坚持胡某某、王五两人涉毒一案纯属主体不适格,行为要件不符的涉毒冤假错案,同时还是其犯罪主观要件不符的冤假错案。针对此案主观要件明显不符的问题,我们将继续展开详细论述。
四、胡某某、王五两人在本案当中全程不明知的客观事实,以及此案主观要件明显不符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其两人涉毒一案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其一,本案应存在李四与张三沟通接收及转运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到李四住处房间内的事实,但李四、张三两人与胡某某、王五全程没有任何犯意沟通及涉毒意思联络,其两人与李四、张三事前也没有商议过任何运毒报酬,更没有事前、事中或事后将支付涉毒报酬的客观事实本身,可充分证实胡某某、王五两人主观上彻底不明知,此案纯属主观要件明显不符的涉毒冤假错案。
本案中胡某某其从未经手、收取或支付过任何与毒品相关的资金款项,亦未实施过毒品交易行为或向他人支付所谓“马仔报酬”,或赚取源自涉案毒枭所支付的“马仔报酬”的客观事实本身。
胡某某本人也明确表示,自己在此案中从未收取任何毒资款项,从未与李四、张三等涉案人员就毒品数量、价格、交易地点等交易毒品事宜进行过联络或商议,更未因任何涉毒事项向他人支付或收取任何金额报酬的客观事实本身。
再结合其两人在全案当中没有实施过任何实质性、独立性核心涉毒犯罪行为本身,直接证实对胡某某涉嫌毒品犯罪实属主观要件明显不符的涉毒冤假错案。
其二,胡某某、王五两人完全基于善意互助目的而被卷入此案的客观事实,其完全系因被蒙骗利用而卷入此案的客观事实,可充分证实其两人主观上不明知,其主观上从未存在涉毒牟利的作案动机、犯罪目的及犯罪故意。
本案不存在胡某某基于牟利目的、其他非法作案动机而低进高卖,主动参与此案的情况。本案不存在胡某某、王五两人明知李四、张三涉毒仍蓄意帮助其两人运输涉毒包裹或非法持有涉毒包裹,然后再帮助其对外销售以牟利的情况。
胡某某短暂从一楼将涉案藏毒包裹携带至二楼且根据张三所嘱托要求,将上述涉毒快递小包裹存在李四房间内的客观事实,此案无关胡某某、王五两人直接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及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实属主观要件不符及行为要件均不符的涉毒冤假错案。
其三,此案最关键毒品物证就是藏匿涉案毒品实物的快递小包裹,但全案过程中胡某某、王五两人在返回住处的过程中,以及返回到住处之后第一时间将涉案藏毒包裹存放在货主李四个人房间的客观事实,结合其两人从未有任何涉毒案底的客观事实,结合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内包装物上根本就无法提起到胡某某、王五两人的指纹、DNA等痕迹物证的客观事实本身。
可直接证实其主观上根本不明知,结合其全案当中涉嫌实施的所谓涉毒犯罪行为已全部实行完毕却没有收取任何涉毒报酬的客观事实本身,可直接证实胡某某、王五两人在本案当中主观上彻底不明知,其两人全程中没有从未有过涉毒牟利的主观故意。这再度证实此案实属主观要件不符、明知要件也不符的涉毒冤假错案。
其四,在案监控视频及胡某某、王五归案之后始终坚持的无罪辩解本身可相互印证的客观事实,特别是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离开张三的视野范围之后,王五全程目睹胡某某将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存放在李四的整个过程,以及胡某某实际持有涉案藏毒包裹时间极短且涉毒快递包裹从未被拆封的客观事实,可再度证实胡某某、王五两人全程不明知,全案过程中从未产生过涉毒的犯罪故意。
涉案出租屋楼梯区域及楼下区域监控录像可证实,胡某某将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从楼下开始将涉案毒包裹携带至二楼李四个人房间内的过程及整个所谓运输涉案藏毒包裹的涉案行为持续过程、持续时间都极短。胡某某涉案行为仅为短暂的单纯传递交接,与刑法意义上的稳定支配、实质性控制涉毒物品的犯罪行为无疑有质的区别。
其五,胡某某、王五两人全案过程中没有参与任何毒品交易的犯罪活动,也没有接触任何毒品卖家及买家,其被动卷入此案且其涉案行为仅仅限于中间环节的短距离运输及短暂持有的客观事实。
再结合其全部涉案行为均是光明正大地无偿帮助自己老乡、同事兼舍友李四的客观事实本身,可充分证实其两人主观上彻底不明知,全程没有任何确定的涉毒主观故意。
在整个涉案期间,本案没有任何一名吸毒者证人有向胡某某支付现金毒资或微信购毒款的客观事实本身,且胡某某在律师会见过程中明确辩解,涉案包裹源自张三,绝非其本人单方购毒或拟对外销售毒品的客观事实。
以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胡某某存在购毒行为、境内售毒行为及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均可直接证实此案纯属行为要件与主观要件均不符,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的涉毒冤假错案。
其六,从胡某某涉案前后期间的工作环节、生活环节看,从胡某某、王五两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案底角度看,本案有充分证据和事实可直接证实其主观上不明知,其从未存在涉毒牟利的犯罪故意。
胡某某在涉案期间存在稳定合法工资收入,没有收入约在万元左右,且其从未有过任何涉毒案底或其他违法犯罪案底,其基于老乡、同事熟人之间的信赖因素被老乡、同事或舍友等因素而张三、李四的蒙骗利用,进而导致此案发生的特殊情形,可充分证实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或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均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其七,案发前,同乡、同事张三曾借款2000元给胡某某,该款项已归还;后来,胡某某因回家等因素再找张三借款2500元,且至今仍没有归还。
此事实恰好反证胡某某完全基于信赖因素而帮助张三携带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到舍友李四的住处房间内,其全程没有防御心理的客观事实,顶多证实胡某某、王五两人因生活阅历不足,防御心理、防范心理不够强烈,但本案无法得出其明知张三、李四涉毒仍故意参与其中的唯一性、排他性有罪结论。
因此,在本案当中,没有任何一名吸毒买家证人已指证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客观事实,本案没有任何客观性有罪证据链可证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或非法持有毒品的客观事实,以及胡某某在涉案期间一直有稳定合法收入的客观事实。
均可证实胡某某在涉案期间没有任何涉毒故意、牟利目的及违法作案动机,均可证实胡某某涉案行为根本就不属于犯罪的范畴,而是单纯被蒙骗而实施了无偿帮忙携带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的善意互助行为。
这充分证实胡某某涉毒一案实属主观要件不符及行为要件均不符、案件基本事实不符的涉毒冤假错案。据此,我们建议贵局依法撤销此案。
五、从法律适用角度分析,本案有完整齐备无罪证据链及相应无罪线索,可充分证实胡某某、王五两人涉嫌毒品犯罪一案纯属无关贩毒犯罪,更无关刑事犯罪的涉毒冤假错案,据此我们建议贵局依法撤销此案,以免酿成冤假错案,或者是第一时间对胡某某、王五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以免造成其两人被长时间错误羁押的严重后果
其一,在本案当中,从形式上看,胡某某、王五两人似乎存在涉毒的重大嫌疑,且其两人和李四居住在相同的出租屋内,基于此涉案侦查人员径直决定刑拘其两人。
但在案监控视频及涉案藏毒快递包裹确实存放在李四房间内,且确实源自李四所驾驶三轮车的客观事实本身,特别是其两人全案没有实质性涉毒犯罪行为及确切主观故意的前提下,其两人在本案当中的确切身份是证人,绝非被追诉人。
本案单凭此事实,可直接证实其两人涉毒一案是彻彻底底的涉毒冤假错案,而本案明显是机械适用法律,违法刑拘关键涉案证人胡某某及王五的涉毒冤假错案。
胡某某所居住的房屋属于多人共同合租,该出租屋本身具有一定公共属性,并非由胡某某一人实质性控制三个涉案房间的客观事实,以及涉案包裹实质性控制人实属李四,而非胡某某及王五的客观事实本身,可直接证实此案明显是涉案侦查人员机械适用法律,凭空推定胡某某及王五两人也涉毒的冤假错案。
其二,如上所述,胡某某、王五两人全程没有实施任何实质性涉毒犯罪行为及存在涉毒主观故意的客观事实,以及其两人确实系因被蒙骗利用而被动卷入此案的客观事实本身,可直接证实此案实属认定案件基本事实错误的冤假错案。
其三,此案关键证人王五自身不涉毒的客观事实,其全程目击张三将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从物流点携带出来,然后交付给胡某某的无罪证言本身,其全程目击胡某某正常运输及临时性保管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却无法知晓其内部藏毒的无罪证言本身。
其同时还全程目击胡某某将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存放在李四个人房间内的无罪证言本身,特别是办案人员明确告知胡某某,其无罪辩解与王五证言或无罪辩解相互印证的客观事实本身,可直接证实其两人涉毒一案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其四,此案据以定罪之在案有罪证据链严重不足,以及胡某某、王五归案之后始终坚持的无罪辩解内容属实,且在案监控视频、在案藏毒快递包裹、在案王五证言或口供等多份在案无罪证据相互印证的客观事实,本案有充分证据证实胡某某、王五两人确实因被蒙骗利用而被动卷入此案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胡某某、王五涉毒一案纯属冤假错案。
本案最关键的有罪证据是胡某某、王五涉嫌运输或非法持有涉毒快递小包裹及在案毒品实物本身,但本案中胡某某全程被张三、李四蒙骗利用的客观事实,可充分证实胡某某、王五两人涉毒一案纯属冤假错案。
张三、李四与胡某某、王五两人均属于老乡、同事或舍友的熟人关系,胡某某在案发前还再一次向张三借款2500元,且至今仍没有还借款,胡某某与张三、李四一起工作时间超过四个月,且案发前还一起在餐馆内一起吃饭和喝酒。
显然,本案中胡某某基于此种熟人之间的情感信赖关系及善意互助目的,为此受张三的委托帮助其本人或货主李四将涉案藏毒快递小包裹携带至李四的个人房间,且前期涉毒物品全程未离开张三的视野范围,后期直接存放在李四的房间内。
这充分证实胡某某涉案行为不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胡某某、王五两人涉毒一案就是其两人被蒙骗利用的涉毒冤假错案。
其五,在涉案侦查人员强行认定胡某某、王五两人涉案行为存在重大涉毒嫌疑的前提下,其两人全程没有获利及确定涉毒意思表示的客观事实,其两人单纯基于互助善意帮助自己老乡、舍友及同事的客观事实。
其两人归案之后不认罪且坚持自己被蒙骗利用而被动卷入此案的客观事实,其两人坚持自己全程不明知且没有涉毒牟利动机、目的及犯罪故意的客观事实,其两人涉案行为明显属于次要、辅助性质且没有实质性脱离所谓涉毒真凶李四及张三实质性控制和支配范畴的客观事实,以及其两人从未碰触过涉案毒品实物,以及全案过程中没有实施过刑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独立性的涉毒犯罪行为。
此案主观要件及行为要件均不符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其没有涉毒犯罪行为或涉毒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属于犯罪的范畴。
因此,我们坚持胡某某涉嫌毒品犯罪一案纯属冤假错案,继续羁押胡某某的做法无疑存在重大刑事风险,且存在涉嫌徇私枉法犯罪或严重渎职的重大嫌疑,据此我们建议贵局依法撤销此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胡某某、王五涉毒一案实属没有涉毒犯罪事实的错案,更属立案、侦查、违法刑拘,办案程序严重违法的错案。
本案有充分证据和事实可充分证实胡某某涉案行为纯属被蒙骗利用而被动卷入此案,此案纯属无关任何犯罪行为的彻彻底底涉毒冤假错案。
据此,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为了维护胡某某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申请贵局撤销此案,或立即依法对其作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决定。
此致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黄坚明律师
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