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1-07
亲办律师按语:这是我们亲办的涉毒无罪案例,这是我们会见当事人之后,干预预言此案不是无罪释放就是辩护失败的绝对无罪案。当然,此案也存在很多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进而导致我们要从多个罪名角度论证此案是彻彻底底的无罪案。
当然,我们提交无罪辩护法律文书之后,办案民警最初的反应是拒绝的,其明确表态将按程序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我也准备了后续狙击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但庆幸的是,三天后办案民警提前通知我们,此案已退回派出所,后续将办理撤销案件的手续。
具体无罪辩护意见书如下:
关于郭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实属受雇参与电子烟配送之一般违法行为、此案无关毒品犯罪及诈骗犯罪而建议贵局撤销此案且对其作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决定的申请书
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
我们受郭某本人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郭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担任其在侦查阶段中的辩护人。此案系由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侦查的,且贵局于2025年某月某日对郭某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此案目前仍在贵局侦查当中。
根据郭某本人当面向辩护人反馈的情况,结合我们会见中所了解的情况,根据此案应在案的相关证据线索材料,经严密法律论证之后,我们始终坚持:郭某确实受雇参与实施了违法配送电子烟的一般违法行为,但其涉案行为无关毒品犯罪、诈骗犯罪或非法经营电子烟犯罪,纯属一般治安违法行为,应对其科处十五天以内治安处罚措施的客观事实,其涉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科处刑罚的客观事实。
可直接证实此案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错误、案件定性错误、管辖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错误的冤假错案。
据此,为了维护郭某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出现郭某被长期错误羁押的严重后果,申请人建议贵局依法撤销此案,依法对郭某作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决定,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具体论述如下:
一、根据郭某反馈的情况,现有证据线索或事实可直接证实郭某涉案行为纯属违法受雇从事非法配送不含有毒品成分电子烟的一般违法行为,此案无关毒品犯罪、诈骗犯罪、非法经营电子烟犯罪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纯属冤假错案
其一,此案所谓毒品交易双方均没有到案的客观事实,可直接此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郭某及其老板涉案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在案的证据线索材料,此案至今仍没有查获任何一名吸毒者买家、任何一名贩毒者的客观事实,本案单凭没有任何一名已查实涉毒犯罪主体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无关毒品犯罪问题。后续,辩方将对此问题展开详细论述。
其二,此案真正从事电子烟经营违法犯罪活动之人是郭某的老板,而非郭某本人,在郭某老板没有到案的前提下,本案不能径直认定郭某涉案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电子烟的犯罪。
本案当中,郭某纯属受雇者,此案真正经营者应该是尚未归案的幕后经营者或实际雇请郭某的涉案老板。
因此,本案顶多能得出幕后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电子烟生意之一般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结论,但本案不能直接得出郭某也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的有罪结论,核心理由是此案究竟涉及哪些非法经营电子烟的非法经营犯罪行为至今仍没有查实。
其三,从行为角度分析,现有证据线索只能证明郭某涉案行为纯属违法受雇从事电子烟配送的一般违法行为范畴,根本就不涉及犯罪问题。
我们不否认,此案确实存在涉毒犯罪的可能性,但办案人员没有查获任何毒品实物及对应的司法鉴定意见,在直接涉毒犯罪行为缺失的前提下,全部在案的证据线索材料只能证实郭某有替其老板实施了物流配送涉案电子烟的一般违法行为。本案单凭此事实,可直接证实郭某涉案行为不属于犯罪的范畴。
其四,本案不属于毒品犯罪未遂形态的客观事实,可再度证实郭某涉案行为不属于犯罪的范畴。
本案不能以毒品犯罪未遂形态为由,认定郭某涉案行为构成犯罪,最核心理由是本案缺乏此案确实涉及毒品犯罪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此案确实涉及毒品犯罪,此案缺乏毒品实物、支付毒品记录、涉毒信息流等有效涉毒证据链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不能以未遂形态认定郭某涉案行为构成犯罪。
其五,此案不涉及刑事诈骗犯罪问题,此案没有被害人报案的客观事实及缺乏询问被害人之询问笔录、被害人付款凭证、涉案诈骗金额多寡等有效证据、关键证据的客观事实,再结合办案机关也没有认定郭某涉嫌刑事诈骗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纯属冤假错案。
须知,本案单凭在案的一个快递包裹本身,不足以证实此案涉及刑事诈骗犯罪问题。
其六,从郭某涉案行为情节角度分析,郭某受雇从事电子烟物流配送工作时间仅为四天,全案过程中没有分钱获利,没有联系过任何买家,不知晓涉案物品的实际来源,没有促进任何一宗电子烟的交易,在此案只能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且系从犯的客观事实,在全案不涉及毒品犯罪及刑事诈骗犯罪的前提下,现有证据和事实可直接证实郭某涉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此案根本不属于犯罪的范畴。
其七,此案管辖权错误的客观事实,本案没有证据证实郭某本人或其背后老板非法经营电子烟的违法犯罪行为与某市的消费者或所谓买家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关联性,此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某地公检法机关对此案具有管辖权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纯属管辖权错误的错案。
因此,我们请求贵局依法撤销此案,且对郭某作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决定,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后续,我们针对此案不涉及毒品犯罪及刑事诈骗犯罪的问题展开更详细的论述。
二、郭某案无关毒品交易、毒品犯罪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错误、案件定性错误之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其一,此案可能涉及毒品交易之涉毒上家下家均没有到案的客观事实,此案缺乏涉毒铁证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无关毒品犯罪问题,现有证据严重不足是重要理由之一。
从犯罪主体角度分析,本案缺乏毒品交易所对应的毒品上家、毒品下家及相应的毒品交易信息流、资金流证据及涉案毒品上下家口供的客观事实,可直接此案实属无关毒品交易问题,现有证据线索材料也无法证实此案累计涉及十多宗毒品交易。本案单凭此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是在案证据严重不足、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案件定性错误的涉毒冤假错案。
其二,涉案毒品实物及鉴定意见缺失的客观事实,本案缺乏涉毒铁证的客观事实,此案有罪证据链缺失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郭某涉案行为不属于毒品犯罪的范畴。
从毒品实物关键物证、直接证据角度分析,办案人员确实有在郭某临时居住之涉案酒店房间内查获一盒电子烟快递,但该快递是否是毒品,是何种毒品,涉案毒品重量是多少的案件基本事实至今仍没有查实,更没有向郭某出示相应的司法鉴定意见。
在毒品鉴定意见缺失的前提下,本案单凭现有证据和在案事实无法证实郭某涉案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此案单凭毒品实物缺失、毒品疑似物鉴定意见缺失、涉案毒品数量不明、种类不明的客观事实本身,就足以证实这一点。
其三,从行为角度分析,此案可能存在的核心涉毒犯罪行为均系他人所为的客观事实,郭某涉案行为仅仅限于物流陪同电子烟之一般违法行为范畴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郭某涉毒一案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从行为角度分析,郭某涉案行为实属形式上具备埋地雷作案手法,形式上像毒品犯罪的作案手法,但实质上实为受雇物流配送电子烟的一般违法行为,且此案涉案的购买电子烟行为、推销电子烟的行为、联系涉案电子烟买家的行为、接收涉案货款的行为均系他人所为的客观事实。
结合在此案毒品实物物证及涉毒物品鉴定意见缺失的客观事实,再结合此案最核心的、可能存在的毒犯罪行为均属他人所为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办案人员径直认定郭某涉案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径直对郭某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明显是错误的,更是违背起码的生活常识和法律常识。
其四,本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实郭某在事前、事中均不明知的客观事实,郭某归案之后一直坚持自己不明知、坚持自己无罪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实属冤假错案。
从主观明知角度分析,郭某在受雇介入此案之前,涉案老板是明确告知郭某负责配送的涉案物品就是电子烟,郭某被抓到案之后,办案人员也从未向郭某送达过涉案物品就是依托米脂或其他种类毒品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也未告知郭某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在郭某涉案时间仅仅为四天且没有获取任何报酬的前提下,在郭某没有贩毒案底、吸毒案底的前提下,在其涉案行为纯属违法受雇从事电子烟配送之一般违法行为且当然具有特定异常性的前提下,在此案缺乏涉毒铁证的前提下,涉案侦查人员径直认定郭某主观上明知的有罪结论明显荒谬。
因此,本案单凭郭某涉案行为无关毒品交易、毒品犯罪的客观事实,单凭郭某涉毒一案有罪证据链缺失的客观事实,单凭此案毒品实物、毒资现金、涉毒通话记录、信息流或资金流证据缺失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郭某涉毒一案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三、郭某案无关电子烟造假、刑事诈骗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错误、案件定性错误之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其一,此案实属“如假包换”电子烟物流配送案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无关刑事诈骗的犯罪事实。
郭某之所以被抓归案,直接原因就是因其涉嫌电子烟违法行为,但办案人员将郭某抓捕归案之后,办案人员在其所临时居住的涉案酒店之内有查获一盒电子烟的客观事实,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此案涉及毒品犯罪、刑事诈骗犯罪的客观事实,以及办案人员直接认定郭某涉嫌毒品犯罪而无关刑事诈骗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无关刑事诈骗犯罪问题。
其二,本案不存在以电子烟以外物品冒充电子烟之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大额款项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不涉及刑事诈骗。
郭某在会见中向申请人、辩护人反映,涉案快递物品内确实存在两个塑料管液体,其中一管重约15克,另外一管重约2克左右,涉案侦查人员有告知郭某,鉴定人员已对涉案液体进行司法鉴定,但办案人员拒绝告知相应的鉴定结果。
基于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涉案毒品疑似物应是普通电子烟液体,而非液态毒品。
基于郭某归案后不认罪的客观事实,基于郭某老板有明确告知其负责配送的涉案物品就是普通电子烟的客观事实,基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郭某没有参与诈骗,此案不涉及以电子烟以外的其他普通物品冒充电子烟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郭某涉案行为不属于刑事诈骗的范畴。
其三,本案不存在以普通电子烟物品冒充含有毒品成分电子烟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不涉及刑事诈骗。
须知,本案不存在郭某本人联系此案买家或卖家,明知涉案毒品买家就是想购买含毒品成分的电子烟,然后联袂其老板一起以出售含毒品成分的特殊电子烟的名义,采取“以假充真”方式出售电子烟,且从中牟利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不涉及刑事诈骗问题。
更关键的是,郭某涉毒一案的毒品买家及卖家均没有到案,本案也缺乏涉毒人员商议毒品交易或普通电子烟交易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记录等资金流、信息流证据,本案也没有其他直接涉毒、直接涉及刑事诈骗的客观性证据。
在毒品实物及其他直接涉毒证据缺失的前提下,本案不能直接推定郭某及其老板涉案行为构成刑事诈骗,其两人不存在共同虚构涉案电子烟含毒品成分的犯罪事实本身,可直接证实此案不涉及刑事诈骗犯罪问题。
其四,此案缺乏被害人付款凭证之关键书证的客观事实,郭某及其老板涉嫌刑事诈骗之涉案金额及具体涉案次数至今仍没有查实、更缺乏证据链佐证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是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的冤假错案。
须知,此案涉嫌刑事诈骗之有罪证据链缺失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郭某涉嫌刑事诈骗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
本案没有被害人及被害人报案材料的客观事实,本案缺乏被害人所购买的所谓涉毒电子烟物证及辨认笔录的客观事实,本案缺乏郭某本人或其老板明确承诺涉案电子烟中含有毒品的之聊天记录、技侦资料、监控视频等客观性证据材料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郭某涉嫌刑事诈骗一案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事实上,本案缺乏所谓诈骗案被害人陈述的客观事实,更缺乏相应诈骗案之有罪证据链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郭某涉嫌刑事诈骗一案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其五,郭某在涉案时间内没有赚取任何物流配送工资的客观事实,其实际上也是被蒙骗、利用者的客观事实,郭某涉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其涉案行为不属于认罪的范畴。
因此,我们始终坚持郭某涉案行为仅仅限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范畴,并非是刑事犯罪的范畴。此案没有被害人及郭某涉嫌诈骗之具体金额的客观事实本身,就足以证实此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本案没有郭某本人及其老板直接涉及毒品犯罪、刑事诈骗犯罪、非法经营电子烟之犯罪的客观事实,此案涉及立案程序违法、管辖问题严重违法,全案没有犯罪事实,郭某涉案行为纯属一般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根本就不涉及犯罪问题,此案纯属冤假错案。
据此,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为了维护郭某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申请贵局撤销此案,并对郭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谢谢!
此致
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
申请人(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黄坚明律师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