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案有没有可能无罪—关于刘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之法律意见书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2-25


xx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的委托,指派黄佳博律师在本案中担任刘某的辩护人。经过仔细阅卷,辩护人认为刘某的涉案行为不能评价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即使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应当适用帮信罪。

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罪的成立需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且“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认定需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本案中,起诉意见书指控的涉案经营模式既未形成“资金二清”之核心特征,亦不符合“资金支付结算”的实质要求,且本案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经营的独立实行行为与主观明知,

因此,刘某的涉案行为不能评价为非法经营。即使认定其构成犯罪,其行为的准确定性是“资金支付结算帮助”行为,触犯的是帮信罪。

现围绕以下要点展开辩护,恳请贵院审慎考量。

一、非法经营罪中“资金支付结算”的界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支付结算解释》)第一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特指未经批准,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利用资金池形成资金沉淀”并“在收付款方之间进行二次清分”。

值得注意的是,“资金二清”与“信息二清”存在本质区别

“资金二清”:行为主体直接控制资金流转,通过开设虚拟账户或归集资金形成“资金池”,再根据指令进行二次分配。此行为直接触犯非法经营罪。

“信息二清”:平台仅提供交易信息处理服务(如订单分账、数据推送),资金仍由持证支付机构直接清算至商户账户,平台未实际触碰资金。

二、涉案经营模式未形成“资金二清”之核心特征,亦不符合“资金支付结算”的实质要求

起诉意见书指控的关键在于认为涉案行为构成“资金支付结算”,但其证据无法证实刘某的涉案行为属于独立的资金转移行为。

根据《支付结算解释》,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行为人独立实施资金转移行为,而非仅为上游犯罪提供辅助技术帮助。

本案证据显示:涉案模式仅介入交易信息的传递与处理(如提供接口技术或分账指令),未实际控制、归集或二次分配资金,不符合“资金二清”的实质要件。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涉案平台未开设资金池账户,所有交易资金由持证机构直接划付至商户账户;

2.平台仅负责传递分账指令,未实施资金截留、沉淀或再分配

3.平台收取的服务费为技术对接费用,与资金流水无直接关联

以上特征表明,涉案行为不属于“资金二清”,其本质为技术支持的民事代理行为,不能被扩张解释为刑法意义上的“支付结算”。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涉案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应准确评价为“资金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实务中法院的常规做法,应当以帮信罪定性,而非适用非法经营罪。

实务中,对于资金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法院通常以帮信定性,以(2019)鲁0303刑初153号被告人王某洋、宁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为例,在该案中,检察院指控:

“王某洋、宁某在明知‘12BET’、‘大发’、‘沙某’等网站为赌博网站的情况下,购买伪造的公司印章38枚,为赌博网站伪造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明等资料,用上述资料在‘天下支付’、‘易某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开通商户号,获取资金支付结算通道,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等服务”。

检察院以二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洋、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洋、宁某犯非法经营罪、指控被告人王某洋犯洗钱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无独有偶,在(2020)闽0121刑初576号案件中,法院将单纯的接口提供行为认定为帮信罪。本案行为模式与上述类案高度相似,理应遵循同类裁判规则。

三、刘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

首先,刘某对“支付资质”存在认识错误,其误认为提供技术接口无需支付牌照,且合作方已取得合法资质;

其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知晓“资金二清”的性质平台内部文件及聊天记录均未提及“资金池”“二次清分”等关键词,反以“技术服务协议”规避相关表述

此外,本案缺乏证实刘某与上游犯罪存在共谋的证据,即侦查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与商户之间存在资金结算合谋,或对资金非法用途的明确知悉。

因此,辩护人认为刘某不具有非法经营罪主观故意。

综上,辩护人认为刘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经营故意,客观上实施的是“信息二清”行为,不属于“资金二清”类非法经营行为,不能以非法经营定性,若贵院坚持认为涉案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辩护人建议考虑帮信罪和行政违法的定性。

顺颂公祺!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黄佳博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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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博

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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