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7-30
这是我们向某地公安局、检察院领导反馈无罪辩护意见的法律意见书,当然,这是节选部分,因篇幅因素,我们没有完整登录。此案争议焦点之一是罪与非的问题,争议焦点之二是此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争议之三是现有证据和事实能否证实被追诉人有罪,应否对其进行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问题。
事实上,我们经多次会见,与被追诉人反复核实在案证据和事实之后,坚持被追诉人与所谓的制毒犯罪事实无关,此案纯属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更基于被追诉人已被羁押长达数月且始终拒绝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的客观事实,我们不得不向相关领导反映冤情,比较庆幸的是,此案全部涉毒被追诉人已获不捕释放,案件辩护工作取得阶段性的进展。
具体论述如下:
一、被追诉人涉毒一案纯属冤假错案,在案基本事实本身可直接证实此事实
我们受某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本人的委托,以及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张三、李四两人涉毒一案中担任张三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本案现正由某某县公安局缉毒大队侦办中。张三于某年某月13日因涉毒而被立案侦查,且自某年某月13日起被监视居住至今。反映人于某年某月15日和16日两次会见张三本人之后,根据会见所了解的情况,于某年某月16日下午向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侦查监督的书面申请书。
根据反映人在会见中了解的情况,也根据所谓的涉毒疑犯张三反复向我们反馈的情况,我们坚持:
张三根本不是其朋友李四涉毒一案中的适格被追诉人,其不是与李四共同作案的同案犯,也不是某县本地涉毒人员涉毒一案中的毒品上家,其在此案当中完全是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
张三在全案当中没有实施过任何涉毒犯罪行为,既不存在其购买涉毒原料的犯罪事实,也不存在其提供技术方案、生产工艺以协助或直接主导此案,直接指派李四从事制毒或研制制毒原料的犯罪活动,更不存在其基于涉毒牟利目的而参与其中的犯罪事实;
反之,张三是某某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是某名校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曾是诸多专利的发明人,曾是诸多大型化工企业的技术顾问、业务总监、高级管理人才,近几年更是诸多大型化工投产项目的操盘者,此案案发前一直忙于大型化工项目的投产业务,案发前其经营项目已取得高额稳定收入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三根本就没有通过涉毒犯罪方式赚取蝇头小利的作案动机、作案目的及涉毒牟利的主观故意。
显然,从案件基本事实角度分析,现有证据或无罪线索可充分证实张三涉毒一案纯属冤假错案。
二、被追诉人无作案时空条件的客观事实反证其涉毒犯罪事实谬误
张三没有涉毒作案时空条件的客观事实,张三连续多年为某高校引进合作项目且累计创造利润以千万计的客观事实,张三案发前正在运作多个大型化工项目且已盈利可观,实际投入原料费用就高达80万元的客观事实(涉案原料已被当地公安部门查封,某某县侦查人员已实地查实),所谓案发地招商办主任胡某等诸多生意合作伙伴、政府部门认可的知情人均可证实案发前张三一直忙于大型化工项目的投产营运工作,以及忙于申报年产数亿元的新化工项目,诸多事实和无罪线索均可证实所谓张三涉毒一案明显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事实上,被追诉人长期在外地创业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其根本就不具备作案的时空条件,办案人员也无法查实张三涉毒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在场人员。至今为止,办案人员尚未告知张三此案涉毒物品藏在何处,涉毒原料或涉毒仪器设备何在,所谓的制毒现场在哪里,所谓的涉毒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处。所谓的张三涉毒行为是什么,具体发生在何处,进而导致此案所谓的涉毒犯罪基础事实不明。而办案人员从未让张三指认此案涉毒现场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根本就没有张三涉毒的具体犯罪事实,也没有张三涉毒的具体作案现场,更没有张三涉毒的具体犯罪内容,自然也没有张三涉毒的具体时空条件。
三、全案涉毒犯罪事实子虚乌有的客观事实反证被追诉人无罪
张三全案过程中不涉毒、更无具体涉毒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三涉毒一案纯属冤假错案。会见过程中,反映人反复向张三核实此案是否存在其涉毒的情况,是否存在涉案侦查人员已查实其具体涉毒犯罪行为的情况。但根据张三所述,其在全案当中没有购买过任何列管的涉毒原材料,没有从事过任何涉毒的化工实验,从未向李四或其他涉案人员收取过涉毒款项,更无从中赚取涉毒暴利的情况,其本人也从未向向李四提供过制毒生产工艺、特殊仪器设备或极为复杂的制毒技术,或者是提供过实质性的涉毒帮助活动。
据此,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也为了避免无辜者、案外人张三被长期错误监视居住之严重后果的发生,更为了避免后续侦查机关陷入被高额索赔官司纠纷当中,也为了避免公安机关因执法不当被卷入舆情旋涡当中,我们现特向阁下反映相关情况,恳请阁下关注此案,并妥善处理此案。即便此案存在李四涉毒的情况,那也是李四独立所为,与张三无关,更不存在其两人共同犯罪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