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刘某被控抢劫罪一案不起诉决定意见书

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4-03




关于刘某涉嫌抢劫罪一案

建议贵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和其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在刘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中担任刘某的辩护人。贵院现对本案进行审查起诉。

辩护人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工作,履行公诉职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辩护人明白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绝不是罔顾事实无中生有,绝不会给人民检察院依法办案添加障碍。然而,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刘某,并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觉得本案与其他抢劫罪相比,有着重大区别,为了协助贵院依法履行公诉职能,特向贵院出具律师意见,供贵院在审查起诉时参考。

一、根据刘某以及本案卷宗材料,可推断出刘某涉嫌抢劫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其一、会见刘某时,刘某向辩护人反映,以及本案卷宗材料所反应的信息显示:2017年12月18日,刘某驾驶父亲名下的广汽传祺小轿车前往广州市番禺区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自己需要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就选择了与对方本田思域小轿车车主私了,被本田思域小轿车车主索赔83000元。刘某为了筹集该笔资金,将属于自己父亲名下的小轿车质押给车行,借了40000元;然后东凑西凑,再凑了43000元,总共筹集了83000元赔给对方车主。年关在即,刘某父亲名下的小轿车被质押在车行,且又被车行天天催债,刘某迫于经济的压力才萌生了抢劫的念头。

根据刘某所述以及本案卷宗材料信息,可以推断出他在抢劫时,主观上明知是抢劫,存在过错,但是他的主观态度并不是穷凶极恶,而是年少无知,一时懵懂无知做的愚蠢决定。换一句话来说,刘某在主观上是迫于他人恶性索赔83000元,导致负债累累,懵懂无知做的傻事,相比较其他抢劫案件,主观恶性较小。

其二,刘某向辩护人反映以及本案卷宗材料信息得知,2018年2月4日凌晨3时许,刘某独自前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路鸿大广场一楼711便利店,虽然当时有携带花了25元在佛山市禅城区东方广场购买的玩具手枪一支和辣椒水喷雾一支,但是他并没有使用上述两种作案工具直接伤及被害人。既没有使用辣椒水喷雾喷射被害人,也没有使用玩具枪对被害人进行射击,且该玩具枪并没有任何可以发射的弹药。

根据刘某所述以及本案卷宗材料信息,可以推断出他有预谋去抢劫,但是他只是单纯觉得拿着玩具枪和没有杀伤力的辣椒水喷雾,成功率会比较高点,而他内心深处并没有想去真正伤害任何一个人,他只是希望能尽快筹到钱赎回被质押的小轿车,仅此而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之规定,刘某所携带的玩具枪并不属于枪支的概念及范围,也不属于持枪抢劫的范畴。

由于持械抢劫的定义应该是持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械实施暴力性抢劫的行为,而刘某只是拿了一支没有任何弹药的塑料玩具枪,因此,不应认定刘某是持械抢劫。

其三,刘某还向辩护人反映,他从进去711便利店到离开,仅仅10分钟左右,抢得711便利店现金仅150元,而且没有毁坏711便利店的任何财物和伤害到任何人员。另外,刘某还跟辩护人反映,他身高171厘米,体重只有96斤左右,身躯比较瘦弱及性格比较柔软,进去711便利店的时候,自己内心是非常害怕及焦虑的。同时,刘某也向辩护人表达了忏悔之意,希望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根据刘某所述以及本案卷宗材料信息,可以推断出身躯弱小的刘某,只是在经济压力压迫下,无助地选择去抢劫财物,缓解自己内心惶恐不安状态的一位小孩子。虽然触碰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但是刘某主观想法上只是想取财,并没有想到伤害任何人,实际他也没有伤害到任何人的人身安全。

综上所述,根据刘某所述以及本案卷宗材料信息,可以推断出刘某是迫于他人恶性索赔83000元,导致经济陷入困境,迫于想赎回自己父亲小轿车而触碰了刑法,但是他携带的玩具枪和辣椒水喷雾并没有杀伤力,也没有实际使用玩具枪和辣椒水喷雾伤害任何人员。换句话来说,刘某也是一名现实中的受害者,在懵懂无知地情况下做了蠢事,因此,他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同时也不应认定为持械抢劫。

二、根据本案卷宗材料,刘某属于第一次犯罪,属于初犯,且具有坦白从宽情节;刘某及其家属已经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进行了退赃退赔,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积极化解了社会矛盾,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尽了一份微薄之力

首先,根据刘某的供述及本案卷宗材料,应属于初犯。

根据在案卷宗材料,刘某在此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从未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这次属于第一次犯罪,属于初犯,主观恶性较小。

 其次,虽然本案属于抢劫案件,但是刘某在本案的作案过程,并没有实际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更没有作出任何攻击被害人的过激行为。

根据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被害人说:“我没有受伤”。足以认定,刘某虽然有携带塑料玩具手枪及辣椒水喷雾器,但是刘某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真正的伤害,均是威胁与恐吓。

而根据卷宗材料中的图片显示,刘某整个作案过程,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斯文”的。可以认为是比较“斯文”的抢劫行为。而且刘某最终只取得了150元,并没有破坏到店面的任何设施及任何设备,社会危害性及社会损害程度相对较小。

再次,刘某在本案中具有坦白从宽情节,应予以认定刘某具有坦白情节。

通过会见刘某以及在案卷宗材料,辩护人了解到,刘某从2018年2月7日第一次讯问到2018年2月13日第四次讯问,均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从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到获得赃款等,均如实交代,足可体现其知罪悔罪。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刘某本人及其家属已经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积极退赃赔偿给被害人,并获得了被害人的出具的谅解书,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社会矛盾。

根据2017年6月14日正式施行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等30%以下。

综上所述,刘某涉案行为可能会被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刘某属于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赃退赔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认定刘某社会危害性不大,为降低案件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上有积极主动的行为,应给予刘某从轻处罚或者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如果贵院必须提起公诉,恳请贵院能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刘某认罪认罚的态度,作出对刘某从轻处罚并给予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三、《左传 宣公二年》有曰:“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辩护人借用古训,希望贵院能给予刘某从轻或者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虽然刘某涉嫌抢劫犯罪,存在过错之处,但是刘某也属于一名社会的受害者,也希望贵院能给其一个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做一位对其个人,对其家庭,对社会有用之人。

即使给予刘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样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及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百零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在审查起诉时,予以参考。

  谢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吴斌     律师

                                                                         二0一八年 三月十九 日



附:

联系人:吴斌律师

工作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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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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