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局正在侦查的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律师意见书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08-18


广州陈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主办律师:王思鲁

关于贵局正在侦查的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

律师意见书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我们受陈某及其母亲李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局正在侦查的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担任陈某的辩护人。我们依法会见了陈某,向其了解本案具体情况,现本着实事求是和解决问题的态度认为,陈某虽然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主观恶性较小,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建议贵局依法对陈某取保候审。

请求贵局对陈某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 本案系单位犯罪,陈某在犯罪活动中作用较小,犯罪故意模糊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有详细的解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广州某某文化交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的销售运营模式(即本案所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陈某入职前就已经成熟完善,而陈某在某某公司中担任的业务总监一职根本无法影响某某公司的决策,对某某公司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无法起到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而只是做跑业务、招揽客户等作用较小的基础性工作,难以称得上在犯罪活动中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另外,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系某某公司的法律顾问,其曾指派某某律师为某某公司的经营内容、模式等进行法律分析与风险评估。某某公司的经营内容、模式等均经过专业律师的认可与确认,陈某正是基于对公司及律师的信任,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被指派完成的工作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可见陈某的犯罪故意模糊。事实上,陈某还为某某公司从其岳母、姑姑等亲友处吸收到资金150万元,现某某公司已难以偿还其亲友的资金,陈某同样是本案的受害人。因此可以发现陈某在某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中犯罪故意模糊,主观恶性不大。

二、 陈某只对自己吸收的存款负责,且不包括向其亲友吸收的资金

陈某受上级指派招揽客户,是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最底层,并且没有参与其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故只应对自己吸收的存款负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陈某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同事吸收的资金不能算入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当中。陈某在某某公司任职期间共吸收其岳母、姑姑等亲友存款共计150万元(其中岳母130万元、姑姑20万元),此150万元应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当中剔除,不予计算。

本案系单位犯罪,对陈某应在剔除其向亲友吸收的存款后,根据陈某自己吸收的存款数额适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量刑格。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七十二条(一)规定:“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可见,陈某自己吸收的存款数额较少,适用相关量刑规定后很可能被处以拘役或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

三、 陈某自动投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2014年6月26日,陈某在侦查人员前往其办公室向其了解情况时主动交代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此时侦查人员尚处于一般性排查询问阶段,陈某主动交代案件情况的行为属于自动投案。陈某当晚即被刑事拘留,在当晚以及2014年7月1日进行的讯问中均如实供述自己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并记录在案,配合侦查机关的办案工作,属于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因此,陈某自动投案,如实陈述事实,其供述前后一致,具有自首情节。

四、 陈某真诚悔罪,已取得亲友的谅解并有积极退赃的行为和意愿

陈某在得知某某公司亏损严重无力返还亲友存款后,主动将自己从某某公司获得的提成返还给亲友以弥补损失并取得了亲友的谅解。同时,陈某在与律师的沟通时也多次向律师表示自己正想办法筹钱以退回赃款,表明陈某有继续积极退赃的意愿。结合陈某在讯问中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的表现,足以表明陈某真诚悔罪,积极采取措施弥补损失。

综上,陈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和积极退赃的从轻情节,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陈某有较大可能被判处拘役或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因此诚恳请求贵局从实事求是、宽严并济的角度出发,依法对陈某取保候审。

此致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日期: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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