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某某(侦查阶段)案的法律意见书

作者:杨俊峰 日期 : 2014-01-23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2013年十大经典案例之

X宝交易广场特大火灾

—皇某某被控失火罪之辩护案例

皇某某(侦查阶段)案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

一、皇某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并非刑事追究的法定要件

1、法定代表人的设立为民事法律上的一种制度安排,仅见于《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民商事法律规范,代表企业承担的仅为民事责任,不适用于刑事领域,不能当然的推定法定代表人就是刑法当中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本案涉嫌的罪名也不适用单位犯罪)。具体到本案,仅适用于自然人的犯罪,皇某某系涉事单位之一的广州恒利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利添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身份,不能当然的推定为单位犯罪当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并且,皇某某在恒利添物业公司没有担任行政与管理职务(见证据材料:皇某某系法定代表人,从未担任行政和管理职务的《证明》),不负有领导及管理的职责,并非消防安全的责任人,消防安全的责任人为恒利添物业公司的其他责任人员(见证据材料:人民街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依据我国“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与刑法理论,皇某某不应成为本案刑事追究的犯罪主体。

二、公安消防机关尚未作出火灾的原因及责任认定,对皇某某采取刑事追究的措施欠妥

根据消防法、消防条例的规定,本案当中负有消防责任的责任人是四方,1、建设单位的广源实业总公司。2、维护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与消防系统维修保养的责任单位广州市粤安迅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3、物业管理单位的恒利添物业公司。4、物业的承租人(即物业的实际使用人)。现在火灾的原因及责任尚未认定,仅依据皇某某所在的涉事单位恒利添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身份,就对其采取刑事追究的措施欠妥。

三、皇某某所在的涉事单位不具备报请消防验收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由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在竣工后,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向公安消防机关申请消防验收。本案当中的建设单位广源实业总公司负有向公安消防机关申请消防验收的法定资格与法定义务,而不是皇某某所在的涉事单位恒利添物业公司。

四:皇某某所在的涉事单位建立有消防安全的保障制度

恒利添物业公司与广州市粤安迅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有《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见证据材料: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由后者为火灾发生地“一德花园”的楼宇提供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消防系统的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见证据材料:广州市粤安迅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巡检保养测试服务工作单),并建立有恒利添公司的工作人员每天三次对楼宇的巡查制度(见证据材料:当班主要情况及处理结果)。灾情发生后,恒利添公司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并表示一旦法律认定其责任,将积极、完善的履行赔付义务(见证据材料:恒利添物业公司积极承担灾后责任的《保证函》)。

五、办案机关以“结伙作案”的理由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做法欠妥

根据法律及刑事理论,过失犯罪不存在事前通谋的犯意,不构成共同犯罪。遗憾的是,办案机关以“结伙作案”的理由延长对皇某某的刑事拘留期限。

综上述,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嫌疑人皇某某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公安机关或撤销本案,或采取取保候审,恳请贵局考虑并采纳!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

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杨俊峰

附:由广州恒利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证据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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