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涉嫌共同巨额贩毒被判无罪”辩护实录之
律师意见书
(2000)粤广大律意字第136号
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刑检二处
我是日前由贵院张雪莉检察官担任公诉人提起公诉的涉嫌贩毒案被告人马学明的辩护律师。
马学明在本案中明显证据不足,本律师已用多种方式向贵院反映,在此不再赘述。
最近,本律师闻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先后两次将本案退回贵院。因此,本律师再次建议贵院,依法撤诉。这也许是对各方都适宜的和可接受的结果。
以上意见,敬请慎重考虑。
此致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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