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涉嫌共同巨额贩毒被判无罪”辩护实录之
律师意见书
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我是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马学明等涉嫌贩毒一案的马学明的辩护律师。
检察机关在起诉马学明等涉嫌贩毒一案时扣押了马学明的财物:①人民币243500元;②金戒指、链、金块共10件(条、粒)重;③镶石戒指一只;④假金链一条;⑤PRIMA牌手表一块。马学明被宣判无罪,他所被扣押的财物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应予退还。从维护司法公正起见,恳请贵院将此笔财物退还给马学明本人,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