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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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醒波涉嫌抢劫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之
广州市南沙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
穗公南预诉字[2 008]第115号
犯罪嫌疑人万醒波,又名万小周,男,
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万醒波有如下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万醒波于2007年1 0月3日早上7时40分许,伙同张金龙、 “阿辉”、 “阿林”(均在逃)等四人驾驶一辆车牌为粤E7 3166的黑色别克小汽车,窜到广州市南沙虎门大桥收费站往番禺方向约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证人材料、缴获的赃物及现场勘查材料,抓获经过等材料证实,犯罪嫌疑人万醒波对自己的问题亦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万醒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
二00八年七月五日
附:1、犯罪嫌疑人万醒波预审卷共三册;
2、犯罪嫌疑人万醒波现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3、缴获的涉案XXXXX别克小汽车暂扣在我公安机关,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