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昆涉嫌贩卖毒品案(从轻判处一年六个月)之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起诉意见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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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昆涉嫌贩卖毒品案(从轻判处一年六个月)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起诉意见书

    穗公越刑诉字[2008]0380

犯罪嫌疑人姜昆(自报),男,一九XXX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职业医生,大学文化,户口所在地:湖南省XXXXXXXXX号,暂住广州市XXXXXXXX房。

犯罪嫌疑人王夏(自报),女,一九XXX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职业护士,大学文化,户口所在地;湖南省XXXXXXXX号,暂住广州市XXXXXXXXX号广州万科诊所。

犯罪嫌疑人姜昆(自报),女,一九XXX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职业服务员,初中文化。户口所在地:XXXXXX镇修江路13号,暂住广州XX小破街XX号广州万科诊所。    ’、

犯罪嫌疑人姜昆、王夏、姜昆予二00八年XXXX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我局刑事拘留,二00八年XXXX日被批准执行逮捕。

经我局侦查,犯罪嫌疑人姜昆、王夏、姜昆有如下犯罪事实:   

00八年XXX目下午四时许,群众笑某某陪同知情人科xx去到广州市XX小破街XX号广州万科诊所,由知情人用人民币二十元向该诊所卖药柜台服务员犯罪嫌疑人姜昆购得“一套五号”(一粒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一支注射液和一支一次性注射器)。知情人购得上述“一套五号”之后交笑某某,由笑某某通过《羊城晚报》将事件登载报道。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十九时许,我局贪官派出所对广州万科诊所搜查时,现行搜获25MG/片、地西泮片18瓶、每瓶00片、(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白色药片18瓶,净重124 2,检出地西泮成分)2MLIOMG/支、地西泮注射液853(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浅黄色液体853瓶,静重1706.0ML。检出地西成分)0.4MG/粒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13粒;120,L/支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联邦止咳露)等药品以及账款人民币三千二百八十元。

犯罪嫌疑人姜昆是广州万科诊所的直接管理及经营者,授于诊所嫌疑人姜昆、王夏在诊所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嫌疑人王夏、姜昆是负责广州万科诊所药房的直接管理者及经营者,有多次贩卖毒品的嫌疑。

以上事实,有群众笑某某的报案材料及指正,民警陈XX的接案经过,证人科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廖某某、孙某某、雷某某、杨某某、肖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等予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姜昆、王夏、姜昆对上述事实也作了供述和辨解。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姜昆、王夏、姜昆明知是毒品,仍指使节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00八年五月十九日

附:1、本案卷宗共十卷

2、犯罪嫌疑人姜昆、王夏、姜昆现羁押在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一所(槎头);

3、缴获的毒品白色药片18瓶,净重 124.2,检出地西泮成分,浅黄色液体853瓶,净重1706.0ML,检出地西泮成分及赃款人民币三千二百八十元呈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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