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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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谷怀涉嫌诈骗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之
律师意见书
(2008)粤环经律意字第12号
致:尊敬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以及办案人员
我受犯罪嫌疑人彭谷怀委托以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彭谷怀涉嫌诈骗一案中依法给彭谷怀提供辩护。
本着律师的基本职业操守以及应有的良知,我们对此案依法作了调查,仔细阅读了相关案件材料并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情。本人深知贵院办案公允高效,并富有创新精神。为了维护公民免受错误刑事追究的权利,同时,又便于贵院办案人员对本案审查起诉的顺利进行,本着依法办案的原则,在此就我们所知悉的情况,依法向贵院出具如下律师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本辩护人还不能全面阅卷,很大程度上只能凭经验判断案情。本辩护人认为凭现有的事实,《起诉意见书》认定彭谷怀具有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38050元及是主犯的法律问题上还存在疑问。
一、根据现有的事实,难以认定彭谷怀有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在穗公海预字(2007)第18XX号起诉意见书(以下简称“起诉意见书”)中称:“2007年7月开始,犯罪嫌疑人彭谷怀就伙同雷震子密谋以‘华程理工学院’在广州办学招生为名实施诈骗。”其中,所谓的“伙同密谋”,没有证据相互印证。
首先,本案中,借以实施“诈骗”的“香港华程理工学院”,其注册的费用当时虽然是由彭谷怀支付,但是,其仅仅是帮雷震子垫付,雷震子当时曾经许诺“回来之后再报销”。注册公司或学校,用以“招生”,这完全是雷震子的主意,具体事项虽然经由彭谷怀办理,但是,其仅仅是按照雷震子的意思行事,单单凭此便判定彭谷怀与雷震子“伙同密谋”,过于武断。
其次,根据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穗公海刑捕字(2007)21XX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指称:“经审查,彭谷怀、邱某、童X安等人指认雷震子是‘香港华程理工学院’设在广州天河区中山大道XX路X号华强科技技术学校的教学区的学院院长,负责‘华程理工学院’华强科技学校的教学区的招生和主持全面工作。”
据调查,彭谷怀仅仅是雷震子聘请来“负责日常接待”的员工,对于其他情况,雷震子让其“不用过问”。同时,由彭谷怀所招的20个学生,他们所交的60000元,彭谷怀出于安全考虑,存放在自己的账户中,对于雷震子“诈骗”一事,彭谷怀并不知情。
仅仅因彭谷怀担任“华程理工学院”的所谓“董事长”与招收学生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彭谷怀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且目前该案关键人物雷震子在逃,更无法就此认定彭谷怀与雷震子密谋,一同实施诈骗行为。
二、当然,基于本辩护人还不能全面掌握案卷材料,无法准确判断彭谷怀涉嫌诈骗罪在事实上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但就目前了解情况看,若彭谷怀的行为确实构成诈骗罪,认定其实施诈骗的数额也应该为60000元,而非238050元,同时,其具有积极退赃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鉴于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次要、辅助作用,其也仅仅属于从犯。
起诉意见书称:“犯罪嫌疑人彭谷怀、雷震子共诈骗了被害人……学费、住宿费、定位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38050元。”若彭谷怀的行为确实构成诈骗罪,以238050元作为认定其诈骗的数额,则明显有误。
前已提及,雷震子才是“华程理工学院”航天科技技术学校招生和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若彭谷怀构成诈骗罪,其诈骗的数额也仅仅限于其所收的60000元。
而且,彭谷怀虽然任职“董事长”,但其负责的仅仅是日常招待工作,若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也仅仅只是从犯。同时,彭谷怀在被抓获之后便主动将其所收的60000元赃款全数退回,若构成犯罪,此举也属于积极退赃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除此之外,根据本案犯罪嫌疑人彭谷怀的反映,,“曾有侦查人员拿4张空白纸给其签名”,侦查人员此举不免有“伪造证据”之嫌。对于本案侦查人员的敬业,我们深表赞叹,但遗憾的是,为了追求“高效”,本案侦查人员不惜在侦查过程中使用“有违法嫌疑”的手段。
侦查机关是否有伪造证据的行为,虽然暂无定论。若搁置此事不论,彭谷怀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仍有待商榷。若其行为确实构成诈骗罪,对于彭谷怀的从犯地位以及主动退赃情节,恳请贵院在对其提起公诉时予以考虑。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敬请采纳!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