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谷怀涉嫌诈骗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之补充律师意见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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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谷怀涉嫌诈骗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之

补充律师意见书

(2008)粤环经律意字第12号

致:尊敬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以及办案人员

本律师受犯罪嫌疑人彭谷怀委托以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彭谷怀涉嫌诈骗一案中依法给彭谷怀提供辩护。

在具体阐述律师意见之前,首先对贵院本着认真、慎重的办案态度,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了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表示由衷地敬佩与感谢。现就本律师所了解的最新情况,依法向贵院反映如下律师意见,为节省贵院办案人员的宝贵时间,此前出具的律师意见不再重复,希望贵院能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有一重要情况要向贵院反映:

其次,根据现有事实,本案究竟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是值得斟酌的。

根据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在穗公X预字(2007)第1884号起诉意见书(以下简称“起诉意见书”)中所称:“2007年7月开始,犯罪嫌疑人彭谷怀就伙同雷震子密谋以‘华程理工学院’在广州办学招生为名实施诈骗。”据了解,雷震子的确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注册一间公司,该公司是经依法登记注册而实际存在的。彭谷怀的招生行为亦是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尽管“招生行为”是否构成诈骗仍有疑义,但是,可以肯定,该“招生行为”的实施主体是该公司,彭谷怀仅仅是雷震子聘请来“负责日常接待”的员工。在没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彭谷怀有将其所收“学费”直接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以及实际行为的情况下,依据现有了解的事实状况,彭谷怀以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招生行为”,应当是履行职责的单位行为。

另外,还需特别强调的是,目前本案的关键人物雷震子仍然在逃。结合目前本案的情况,尽管律师还不能全面掌握案卷材料,无法准确判断彭谷怀涉嫌诈骗罪在事实上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但是,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告诉我,仅仅根据彭谷怀担任“华程理工学院”的所谓“董事长”与招收学生这一事实,并无法证明彭谷怀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而且,更加无法就此认定彭谷怀与雷浩密谋,一同实施诈骗行为。这已在此前出具的律师意见书中详细论述,在此不再展开。

最后,彭谷怀的身体状况一直堪忧,其因长期患有高血压、脑血栓、冠心病等重疾,身体极其虚弱,甚至还曾经由于中风而不得不入院治疗。彭谷怀自从被关押以后,由于精神受到刺激,因此血压很不稳定,尤其下压很高,其身体状况已经严重恶化,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据了解,长期下压高极易引发心脏病和脑中风等突发情况,严重者可危及生命。彭谷怀年事已高,又有上述重疾,已不适合被继续羁押。对此,希望贵院在审查起诉之时能够加以考虑。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敬请采纳!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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