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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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仲涉嫌合同诈骗、盗窃案(从轻处罚)之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起诉意见书
穗公海诉字[2006] 1249号
犯罪嫌疑人杨永仲,化名:杨永地,男,1 965年1月1日生,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富和镇丽北村尾村十一组。
违法犯罪经历:
犯罪嫌疑人董科利,化名:董杏好、高佬,男,1 957年
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鸡西区,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胜委8组。
违法犯罪经历:
犯罪嫌疑人张项坤,化名:张坤,男,1 960年3月4日生,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吉大区,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吉大区西城办事处十二委十组。
违法犯罪经历:1999年7月1 3日因合同诈骗罪被天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 003年7月13日刑满释放;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杨永仲、董科利、张项坤有下列犯罪事实:
2005年3至5月问,犯罪嫌疑人杨永仲以东亚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中国区总裁杨永仲的虚假身份,与贵州汇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人王强取得
联系,虚称可向该公司投资港币2.4亿元合作开发肉牛产业化建设与肉牛深加工项目,投资到位后汇亿公司需向其支付投资额的1%作为管理费,另汇亿公司还需负担其到贵州考察所需费用。
2006年4月闻,犯罪嫌疑人张项坤获知裕恒(天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高天欲融资开发项目的消息后,即纠合同案杨永仲、董科利、郭宽(在逃)经预谋,由犯罪嫌疑人张项坤化名张坤、犯罪嫌疑人董科利化名董科利,二人假扮中问人,将化名为杨永仲、身份为东亚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中国区总裁的杨永仲及身份为杨永仲总裁助手的郭宽介绍给商童洽谈投资事宜。经洽谈,双方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杨永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二十四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盗窃罪:犯罪嫌疑人董科利、张项坤的行为均已触犯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且犯罪嫌疑人张项坤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
局长:麦斌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1、本案卷宗三册六卷 .
2、犯罪嫌疑人杨永仲、董科利、张项坤现押于海珠区看守所。
3、暂扣犯罪嫌疑人杨永仲作案工具公章一枚,名片共67张现存我局
请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