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Z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之辩护词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8-30



关于Z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之辩护词

写在前面

近期,笔者办理了一起微信群抢红包类网络赌博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发现相较于服务器位于境外的赌球类、棋牌类、赛事类等网赌案件来说,此类案件在赌资、获利数额方面的认定上证据相对充分,但并不代表指控的数额就一定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撑。

因此,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辩护仍然不能放弃涉案赌资、获利数额方面的辩护,至于其他情节辩护,则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现将辩护词分享至此,以供参考。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Z某某的委托,指派黄佳博律师在Z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经过仔细查阅全案卷宗材料后,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现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案案情,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起诉书关于“赌场共获利200万元”的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撑

第二,即使按照200万的金额认定赌场总获利依据现有证据可知Z某某个人获利仅70万元左右其已退赃150超额退赃Z某某表示愿意继续退赃和预缴罚金争取从宽处罚

第三,起诉书关于Z某某系主犯的指控不准确从涉案赌场的经营模式分析Z某某应被认定为从犯

第四,Z某某具有自首坦白和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第五,从江西省既往类案裁判文书来看Z某某情节相似的被告人多数被适用缓刑,恳请合议庭参照类案裁判文书,对Z某某从宽处罚;

第六,Z某某家庭情况较为特殊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对Z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具体论述如下:

起诉书关于“赌场共获利200万元”的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撑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截至2022年12月29日,涉案赌场共获利200万元。从随案移送的卷宗材料来看,用于支撑上述指控的证据并不充分。

首先,本案直观反映赌场总获利的仅有Z某某个人的口供,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予以支撑;

其次,除Z某某以外其他六名被告人在2023年6月27日的补充讯问笔录中都有关于赌场获利的供述,但六名被告人的相关供述带有一定的猜测性,且无法相互印证,无法证实赌场获利的准确数额(具体意见在质证阶段已充分发表,不再重复);

再次,侦查机关起获的账本仅有2022年12月23日到29日的部分,账本显示赌场有赢有亏,只是在这几天刚好是营利的,辩护人认为不能以此推算赌场获利数额(具体意见在质证阶段已充分发表,不再重复);

最后,Z某某和财务郑某某在庭审中均提到如果账面上的钱不够开销和支付赌客获利,Z某某和另外两名股东都会垫钱,因此,不能简单以账本显示的资金余额加上赌场的日常开销所得数额为基础推算赌场的总获利(具体意见在质证阶段已充分发表,不再重复)。

综合全案证据来看,辩护人认为应当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不就高,不予支持起诉书关于“赌场共获利200万元”的指控。

二、即使按照200万的金额认定赌场总获利依据现有证据可知Z某某个人获利仅70万元左右其已退赃150超额退赃Z某某表示愿意继续退赃和预缴罚金争取从宽处罚

如前所述,本案用于认定赌场共获利200万元的证据并不充分,即使以200万认定赌场获利数额,按照Z某某占股30%计算,其个人获利仅为70万元左右,且其已向侦查机关主动退赃150万元。

从理论上来说,“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针对的是定罪的责任划分,而不是违法所得的责任划分,作为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应当以获得的犯罪收益为基础退赔、退赃。如果行为人超出自己的违法所得数额退赔、退赃,可能会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退赔额度重复计算等问题。

具体到本案中,Z某某本应退赃70万元左右,但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由于另外两位涉案赌场股东未到案,为了表明自己认罪悔罪的态度,同时为了争取宽大处理,主动向侦查机关退赃150万元,并表示愿意积极筹钱,继续退赃和预缴罚金,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其认罪态度,给予从宽处罚。

三、从涉案赌场的经营模式分析Z某某应被认定为作用较小的主犯

综合全案证据分析,“fx平台”是一个专门搭建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的平台,涉案人员在平台上建群开赌需要先向平台交费,平台组织拉手为赌博群发展赌客,综合来看,赌场的客源、技术、上下分渠道都由平台提供。换言之,组织赌博的是“fx平台”,离开这个平台,涉案赌场和平台上其他赌场根本无法正常运营。具体如下:

(一)聚赌和参赌都需要通过在“fx平台”注册才能进行这一点涉案七名被告人的口供基本一致,具体意见在质证阶段已经发表,不一一列举

(二)fx平台”是专门提供给他人创建赌博群的软件该软件内类似涉案赌博群的群组数量众多建群需要向平台缴纳一定的费用.

1.许某某口供:“fx平台就是开设赌场的平台......这个app主要就是提供给开赌场的人用来开赌场的。”

2.郑某某口供:“......像我们xyc赌博群同类的赌博群在fx平台中有很多。它就是提供一个平台,平台里面就包含了聊天软件、充值软件、上下分提现软件、发红包软件等等都有,像xyc赌博群之类的老板想在该平台上开“快乐十分”之类的赌博群,就必须向该平台缴纳费用,据我所知每笔提现的额度是按总额的6-7 个点收取费用,另外各赌博群老板还会向该平台缴纳一定的管理费”。

3.郑某某口供:“fx平台就是开设赌场的平台......”“我加了“xyc”的群,里面代金券余额是多少就可以提现多少人民币,比如说1就可以提现一元,银行卡就是自己绑定的银行卡,提现和充值都要通过这个绑定的银行卡进行,这个是提现是有手续费的(具体的比率我记不得了),里面还有账单明细和代金券记录(就是我在app里面交易记录)”。

(三)赌客上下分需要通过“fx平台”进行

1.Z某某口供:“......赌客下注的钱是放在fx商场上这个平台上,我们赔付给赌客的钱也是通过我们在fx商场上这个平台上注册的账号转给赌客的”。

2.郑某某口供:“......赌客再赌完后,就会要求结算输赢情况,然后我们当场就会通过“fx商城”app给赌客结算,再通过“fx商城”app进行提现,这个提现我们是不管的”“如果赌客要提现的话也必须在fx商城这个app软件中关联自己的银行账号才可以提现”。

3.陈某某口供:“......参赌人员充值1元就是1分,这个是通过“fx 商城”app里面充值上分,赔付也是直接变成分,参赌人员想变现就要下分,下分也是1元1分”

4.许某某、郑某某、杨某、王某口供:“......赌客再赌完后,就会要求结算输赢情况,然后我们当场就会通过“fx商城”app给赌客结算,再通过“fx商城”app进行提现,这个提现我们是不管的”“赌客要提现的话就是直接在平台提现到自己的银行卡,我们赌场也是要提现的话也是提现到银行卡”。

(四)负责招揽赌客的拉手和负责发红包的发手来自“fx平台” 

首先,涉案七名被告人在同一地方工作,但没有一个是负责招揽赌客的拉手和发红包的发手。其次,涉案七名被告人均不认识拉手和发手,只知道网名。最后,七名被告人关于拉手和发手的口供基本一致,证实拉手和发手来自“fx平台”。

通过上述证据可以了解到“fx平台”是一个专门用于组织赌博的平台,里面的赌博群不计其数,而Z某某等人的“xyc”只是该软件众多赌博群中的一个,且“fx平台”在组织赌博整个过程中扮演着关键作用,Z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需要得到“fx平台”的客源和技术支持。辩护人认为,从整体上来看,“fx平台”的经营人员才是实质意义上的主犯,Z某某属于作用较小的主犯。

四、Z某某具有自首坦白和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Z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法应认定自首,起诉书关于Z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认定,辩护人予以认可。此外,Z某某到案后,在侦查机关所掌握客观证据较少的情况下,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于坦白。

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Z某某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五、从江西省既往类案裁判文书来看Z某某情节相似的被告人多数被适用缓刑,恳请合议庭参照类案裁判文书,对Z某某从宽处罚

辩护人通过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公开途径检索发现,江西省下辖基层人民法院所处理的类案中,与Z某某情节相似的被告人多数被适用缓刑。

举例如下:以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林某某等人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案号:(2021)赣0826刑初167号】为例,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王琴(已判决)、黄桂波(在逃)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在微信上开设“金色年华喝水”赌博群,并组织人员拉人进群,以红包点数设置赔率进行赌博,参赌人员交纳管理费后可自由抢庄。2017年年初,黄桂波等人退股后,由被告人林某某与王琴二人为股东,继续开设“金色年华不喝水大小单双合”微信赌博群,主要采取“牛牛”的方式,设置1至15倍赔率,并由管理人员当庄与参赌人员以红包点数比大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水”钱。赌博群从每天早上的10时至次日早上9时不间断开设赌局,每天参赌人员约100余人......截止案发时,被告人林某某非法获利5571670元。”最终,鉴于林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代其部分退赃,法院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对比林某某案和本案可以发现两个案件存在多处高度相似之处首先两个案件都是微信群聚赌其次某某Z某某都是赌场股东且获利均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最后都有坦白和部分退赃的情节

除此之外通过对比还可以了解到Z某某的涉案情节更轻主要体现为

1.Z某某获利比林某某数额至少相差两倍

2.Z某某有自首情节

3.某某部分退赃Z某某全部退赃

4.Z某某积极向侦查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

基于此辩护人恳请贵院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的刑事政策坚持类案同判原则参考上述案例对Z某某公正判罚

其他类案检索信息如下:

WX20230830-101121@2x.png

Z某某家庭情况较为特殊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Z某某母亲患有癌症,儿子年仅三岁,妻子系家庭主妇,无经济来源,由于Z某某母亲患病无法干家务活,其妻子负责照顾全家老小,这个家庭需要Z某某这个家中顶梁柱,恳请合议庭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予以从宽处罚,对Z某某适用缓刑,让其回归家庭,不仅可以避免社会悲剧,也能充分体现司法温度。

综上,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于Z某某的部分指控缺乏事实依据,Z某某具有从犯、自首、主动退赃、立功等情节,且愿意认罪认罚和预缴罚金,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参考类案判决,对Z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此致

江西省xx市xx县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黄佳博律师

2023年7月3日


附件:

1.(2017)赣1126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

2.(2019)赣0830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

3.(2021)赣0826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

4.(2020)赣0828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

5.(2020)赣0830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

6.(2018)赣0826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

7.(2020)赣0830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

8.(2018)赣0830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

9.Z某某母亲病历材料;

10.Z某某在疫情期间捐款捐物的证明。

阅读量:900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黄佳博

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910078682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