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7-25
关于被告人w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之
辩护词
A县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w某妹妹的委托,并得到被告人w某的同意,指派马泽恩律师担任被告人w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发回重审阶段的辩护人。本案于2023年1月29日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当庭变更指控被告人w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w某当庭认罪,但认为量刑建议过重,针对公诉机关当庭变更起诉以及被告人w某的陈述,结合本案证据材料、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中卡密的数量不能作为指控被告人w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的依据。理由如下: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视频文件”是指直观的、打开后能够连续播放的动态影像,而卡密只是一串字母数字组合的密钥(速迪开发者刘明星当庭陈述称,卡密只是系统形成的32位的乱码),将卡密推定为淫秽视频属于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违反了禁止类推解释的原则,也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其二,被告人贩卖的卡密存在大量失效的情形。
开庭时被告人均提到卡密经常出现失效的情形,证人H某的证言证实确有大部分卡密失效的事实,其在2020年*月*日《询问笔录》中提到:
“有时他卖给我的月卡卡密激活不了……”
“我在‘**’那里购买的**APP的月卡卡密都是我自己使用了,因为他出售给我的月卡卡密有大部分失效或看两天就不能登录……”
证据截图(内容不方便展示)
根据APP开发者H某、L某等人当庭供述,卡密还有可能因系统崩溃、网络拦截等原因失效,卡密失效后,用户即使持有卡密也无法观看淫秽视频,卡密失效的情况下,原一审判决所谓的“通行证”功能消灭,无法打开视频APP。因此,卡密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其三,被告人贩卖卡密时APP内是否含有淫秽视频是个未知数,提取电子数据时的数量并不是被告人贩卖的卡密时及买家使用(激活)卡密时APP上的视频数量,然而正如证人H某所说:“内容总不断更新”,证实APP上电子数据一直在变化,电子数据只要存在增减的可能性,即因无法保证真实性不能作为定罪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二)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比如“*社区APP”《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的提取时间是在2020年*月*日(可见证据卷第15卷P62),然而从w某与“**”的微信聊天中可以看出w某是在2020年9月份在售卖“**社区”的卡密,那么,“**社区”在案发后有没有继续正常运营?在这期间有没有删减视频?APP上是否还存在淫秽视频仍是个未知数,涉案其他APP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从《网络在线提取笔录》可知,涉案APP服务器位置不详,公安机关也未对服务器进行扣押,无法对后台数据进行提取,因此,无法得知后台数据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的记录,无法得知买家从被告人w某处购买的卡密时后台是否有淫秽视频以及淫秽视频的数量,因此,本案用以证明“APP内含有多部淫秽视频”的电子数据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无法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也无法排除被告人贩卖卡密时APP上不存在淫秽视频的合理怀疑,以此来认定被告人w某犯罪情节严重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其四,贩卖卡密相比于淫秽视频文件的社会危险性较低。相比于直观的淫秽视频文件,卡密只是一串密钥,需要用户继续使用才有可能获取淫秽物品,且有效性不稳定,不具有再次传播的可能性,因而不具备直观的淫秽视频的社会危险性,不能用于推定淫秽物品的数量,否则将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
综上,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w某贩卖的卡密是否有效以及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的情况下,无法排除卡密因失效无法打开APP或使用卡密时APP上不存在淫秽视频的合理怀疑,所得出的上述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而且,卡密不具有淫秽视频的社会危险性,因此,卡密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被告人w某售卖的“小笨d周卡”“j果周卡”“c贝”“d小姐”“x宿”“l璃”“k99”“xs妹”“a利给”卡密对应的APP不含有淫秽物品,被告人w某出售的该部分卡密数量和金额应当予以扣减,原一审判决未予扣减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恳请贵院重新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
在案鉴定意见只能证实h迪APP、s迪APP、m果TV、j污APP、**社群、h马APP、大blMLAPP、d克APP、s歪歪APP中送检视频为淫秽视频。除此之外,w某销售的卡密对应其他APP不含淫秽视频。
证据卷第一卷第61-67页w某IPad微信昵称“**最新商城”与微信好友(会员)的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如下:
截图(内容不方便展示)
从图一可以看出,被告人w某售卖的商品列表中只有少量属于淫秽APP的卡密,大部分是其他类型比如苹果多开、安卓多开、检测清理类卡密等等不属于淫秽APP 的卡密,比如图二中被告人w某售卖的小笨g清粉、j果短信、安卓西雅图等卡密,但公诉机关却将非淫秽视频APP的卡密的数量和金额也计算在犯罪数量和犯罪金额内,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并予以改判。
三、本案应当以注册会员人数或者违法所得金额作为量刑标准,原一审判决以卡密数量作为量刑依据系对贩卖同样的淫秽视频进行重复评价,导致量刑过重,恳请贵院予以改判
其一,用户想在app观看视频必须先注册成为会员,激活卡密后才可观看视频,一个用户无论购买多少个卡密都只能注册一次会员,观看同样的视频,这属于《解释(一)》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而会员购买的月卡卡密只在一个月内有效,甚至几天,会员想要长期观看,必须购买多张卡密,多张卡密使用后观看的是同一APP的视频,所以被告人w某向同一会员无论贩卖多少个同一APP的卡密对应的是相同的视频,因此,原一审判决以卡密数量作为量刑依据导致对贩卖同样的淫秽视频进行重复评价,属于对同一量刑事实进行重复评价导致量刑过重。因此,本案应当以注册会员人数作为量刑依据,既符合《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更符合刑法的严谨性。
其二,本案被告人w某作为卡密代理,并非直接以淫秽物品作为商品进行售卖,而是利用淫秽视频APP卡密获利,属于《解释(一)》第一条第(六)款“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其他费用”,卡密费属于类似于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所以,以违法所得作为量刑标准也是更为恰当,适用《解释(一)》第一条第(六)款而非第(一款)规定,且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其三,买受人使用卡密时涉案APP上是否存在淫秽视频无法确定,这一点在第一点辩护意见已经详细分析,此处不再赘述,加上涉案APP的视频内容并非被告人w某上传,平台方对视频内容和数量有绝对的支配权,被告人w某作为卡密代理,无法控制视频内容,若以视频数量作为量刑依据不仅证据不足,而且明显有失公正。
其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可见附件),该批复第二条规定,明确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2021年3月1日作出的《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追究刑事责任时,网络云盘内的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可作为量刑酌定情节,不作为认定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由此可知,此类犯罪不能单纯以视频数量作为认定犯罪情节的依据,原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重,本案应当以注册会员人数结合违法所得金额作为量刑依据更为适宜,综合考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为此,辩护人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了多个与本案类似的卡密代理案件,这些案件均以违法所得或注册会员人数作为量刑基础,综合其他犯罪情节,予以恰当裁量。【可参考(2019)冀0535刑初31号、(2020)冀0425刑初59号、(2019)晋0109刑初613号、(2020)晋0109刑初34号、(2018)苏0582刑初1299号案,(2019)豫1326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附后】
以其中(2019)豫1326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为例,淅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w某、y某通过推介发展会员及代为销售卡密的方式,使他人进入色情APP浏览淫秽视频及图片,色情APP内储存的淫秽视频及图片数量虽然达到法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但鉴于色情APP为网络云盘的特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能单纯以视频、图片数量作为认定犯罪情节的依据。综合考虑本案淫秽视频、图片的数量、传播范围、违法所得及二被告人一贯表现,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根据色情APP注册会员人数即1316人及违法所得数额即81870.03元综合作出认定,故本院认为,认定二被告人达到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的程度较为适宜。”
综上,本案以注册会员人数、违法所得金额作为量刑依据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同案同判原则,原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恳请贵院予以改判。
四、被告人w某从上家处购买涉案APP的卡密贩卖给下家,系卡密代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此外,在辩护人亲办的(2022)粤5222刑初119号判决中,该案件与本案情节基本一致,该案被告人f某也是担任淫秽网站代理,最终法院认定代理为从犯。基于同案同判原则,原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恳请贵院重新认定并予以改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w某贩卖APP卡密的行为属于为APP引流、推广APP的帮助行为,与上述司法解释列举的帮助行为属于同类型帮助行为,与涉案APP搭建者和管理者、视频上传者、技术人员等人构成共同犯罪。而在整个淫秽电子信息的销售网络中,视频APP搭建者(平台方)起主要作用,被告人w某作为卡密代理,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理由如下:
第一,平台方搭建了传播淫秽物品的平台,供用户在网络条件下,注册会员、观看视频,供代理生成卡密,提供了传播淫秽物品的空间条件,卡密代理完全依附于平台,处于消极地位;
第二,平台方提供了所有APP淫秽视频资源,被告人w某没有在APP上传过任何淫秽视频,相对于平台方,卡密代理对犯罪结果的作用力较小;
第三,被告人仅代理售卖APP平台方生成的卡密,卡密的形成、作用、使用方式全是由平台设计和决定,平台一旦被封、关闭,卡密代理从上家购买的卡密作废,在犯罪链条中,卡密代理处于被动地位;
第四,平台方利用卡密代理推广app,增加热度和会员数以吸引广告投放从而收取广告费,贩卖卡密属于一种帮助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
第五,平台方可以通过后台操作代理账号,从而管理控制卡密代理,创建平台的同案犯h某在口供中说道:“代理的总数有一个页面可以显示,这个也就是管理代理的一个功能”,说明卡密代理受平台管理、控制;
第六,平台方负责运营和维护APP系统,保障淫秽电子信息销售网络的正常运行。
从创建APP的同案犯h某的供述中,也可以印证上述观点:
证据截图(内容不方便展示)
综上,APP搭建者整体操纵着整个贩卖淫秽电子信息的销售网络,包括上传淫秽视频、系统设计和运维、生成卡密等等,在流量主导的网络世界,平台利用卡密代理获取热度以赚取广告费以及其他潜在的流量价值远比卡密代理获利高得多。被告人贩卖卡密的行为实则属于帮助推广APP ,增加APP的流量,属于一种帮助行为。而且一旦APP被封,卡密没有任何作用,一旦APP删除了淫秽视频,卡密不具有任何淫秽性质,卡密的性质取决于平台上传什么性质的视频在APP,卡密的价值取决于APP搭建者,无论从淫秽视频的传播链条的作用还是行为的社会恶性,卡密代理都属于较轻的,卡密代理依赖并受制于APP搭建者,APP搭建者处于主导地位,卡密代理处于被动地位,在共同犯罪中,作为卡密代理的被告人w某仅起到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甚至是同个淫秽视频APP的生效案例,均认定卡密代理为从犯。(2020)粤0307刑初1114号、(2019)粤5302刑初408号、(2019)湘1002刑初78号案例中卡密代理均被认定为从犯。其中(2020)粤0307刑初1114号案涉案网络平台ML、久污均与本案一致,基于同案同判原则,结合事实和证据,认定卡密代理为从犯合理合法,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重,恳请贵院予以改判。
除此之外,在辩护人曾亲办的(2022)粤5222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中(详见附件10),该案件与本案情节基本一致,该案被告人f某担任淫秽网站代理,利用微信群推广,吸引网民点击网站链接付费观看淫秽视频,淫秽网站上有大量的视频,法院认为淫秽视频并非代理上传,认定被告人f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属从犯。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例被告人与本案被告人w某都是淫秽网站的代理,网站的视频都不是代理上传上去,而是由网站建立者上传。所以,代理在淫秽物品的传播链及销售网络中仅起到次要作用,应属从犯。
通过对比,案例中行为人无论是角色、作用、作案平台还是违法所得等情节都和本案类似,案例中被告人f某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案原一审判决竟判处w某“有期徒刑十年”,这样的判决结果着实难以让人信服。
五、本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严重滞后,原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过重,严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恳请贵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酌情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时间是在2004年,距今已经17年,当年APP开发技术还不成熟,所以司法解释也未明确规定使用APP实施淫秽物品犯罪的量刑标准。十几年间网络世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淫秽物品的载体更加多元化了,载体的空间也更大了。按照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案件几乎都会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其他情节规定形同虚设,这明显违背了立法的科学性原则。因此也催生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批复》着重强调该类案件不应单纯考虑数量并应注重罪刑则相适应原则,所以,在《批复》出台后,大部分法院在审理此类型案件时会突破唯数量量刑论,降档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其次,2021年3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简称《广东省量刑意见》),该意见第十六条明确了,“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追究刑事责任时,网络云盘内的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可作为量刑酌定情节,不作为认定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
该规定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中“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的细化规定,是对司法实践反复斟酌的总结,更具有实操性,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辩护人以“淫秽物品”作为搜索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全国有12513件涉淫秽物品犯罪案件,其中广东省就有2329件,占比接近20%,广东省作为全国淫秽物品犯罪案发率最高的省份,对淫秽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参考价值,恳请贵院参照上述意见的规定以及最高院的批复,不予认定被告人w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
最后,被告人w某如下罪轻情节,符合《批复》第二条之规定,恳请贵院适用《批复》规定予以改判:
第一,被告人w某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只有小学文化,缺乏法律认知,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没有再犯罪的可能性。
第二,被告人没有在平台上传过任何视频,且本案传播对象特定,传播范围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是一对一售卖,且大部分人会重复购买,贩卖对象是微信好友,范围有限,传播对象不涉及未成年人。
第三,被告人违法所得金额较低,已自愿退赃,悔罪表现明显。
第四,被告人并非专门售卖淫秽视频APP的卡密,从被告人微信自动售卖机器人的商品列表中可以看出,淫秽视频APP卡密只占了一小部分,犯罪主观恶意不大。
综上,即使涉案视频文件数量超过500个,也可参照《批复》第二条以及《广东省量刑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单纯考虑视频数量,充分考虑上述罪轻情节,本案的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被告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不认定本案情节严重。
为此,辩护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同类案例,发现同类案件(2018)浙0782刑初2526号案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贩卖“月光宝盒”APP观看权限虽达302个,但非法获利很少,传播的范围不大,且传播的对象未涉及未成年人,在量刑上请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最终法院结合被告人传播的数量、传播范围、对象及获利的数额等情况,即使卡密数量超过100个,也未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另外,2021年12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审判监督十大典型案例中(详见附件11),案例二(2017)苏刑再2号案中严某某贩卖淫秽视频数量高达9256部,原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上诉后贵院维持原判,但江苏省高院再审认为,原判决未综合考虑严某某犯罪行为的获利金额、危害后果及主观恶性等因素,仅以公安机关下载并鉴定为淫秽视频的9256部视频文件作为贩卖数量,并单纯以数量作为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重。江苏省高院最终改判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该案例以个案的再审,助推了《批复》的诞生。
此外,辩护人曾办理的同类案件(2019)豫 1424 刑初 257 号案中(详见附件14),涉案淫秽视频数量超过500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法院最终也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适用《批复》的辩护意见,降档判罚并适用缓刑。
这些年,辩护人在全国多个城市办理过多起淫秽物品犯罪案件,包括此前已提交的河南商丘x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湖南省道县z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福建省厦门市l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等案件,多次与经办法官沟通,大家普遍认为法律规定具有严重滞后性,认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精神,量刑上酌情考量,减轻处罚。然而本案原一审判决不仅机械性套用司法解释,恳请贵院充分考虑本案情节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新型网络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参照批复之规定,不认定本案“情节严重”,以统一法律适用,并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六、即使在两高《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出台之前,*当地法院也曾突破数量作出判决,该案与本案情节相似,淫秽数量远超本案,最终法院仅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基于同案同判原则,恳请贵院综合考虑予以改判,以符合罪责相适应原则。
辩护人发现早在2017年11月01日两高《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之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曾作出(2015)北刑重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甲贩卖含有6363部视频的百度云盘账号及密码,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法院认为“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责刑不相适应,故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该案件经一审、二审、重审,最后由十年有期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虽然涉案人数较多,但贩卖卡密的各被告人系平行作案,并无交集,与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性质是一致的,w某案件的情节甚至更轻:第一,涉案淫秽视频并非w某等人亲自上传,而案例中刘某甲是自行上传淫秽视频在百度网盘;第二,w某售卖的卡密只是淫秽视频平台的附属品,而非直接链接至淫秽视频,需要下载、激活等介入行为,贩卖卡密的行为只是传播淫秽物品的帮助行为,而案例中刘某甲贩卖淫秽视频的行为是实行行为;第三,案例中涉案视频比w某案更多,远超500部。因此,w某案应当比照该案例轻判。
无论是上述案例还是江苏省十大审判监督案件之一的严某某案,都是催生两高《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重要案例,恳请贵院予以重视,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建议贵院对w某案直接改判,量刑在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七、辩护人提交的类案判决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其中部分是本省的同类案例,希望贵院根据同案同判原则,给予被告人公正判决。
本案属于新型网络犯罪案件,司法实践中类案判决具有重大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07月3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意见》)规定:“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为此,辩护人向原一审判决提交了相关类案作为辩护理由的依据,依据《意见》“十、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然而,原一审判决并未对此做出任何回应,有意回避类案甚至同省份类案的公正判法,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不公正现象,有违司法公平。恳请贵院对辩护人提交的类案生效判决予以重视,并予以回应,以彰显司法过程中的积极态度和公正的处理结果,真正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努力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示。
最后,借此机会跟合议庭反映被告人的家庭情况,被告人系90后,未婚,系家里唯一男丁,是父母生活的希望,是家族传承的希望,正是回报父母回馈社会的年纪,每一份案件后面都牵系着一个人的人生,一个家庭的命运,所以,恳请贵院重视本案。
以上是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望贵院予以采纳,在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w某量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此致
A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马泽恩律师
二〇二三年 X月 X 日
注:辩护词所提到的所有判决和法律依据详见《附件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