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4-30
尊敬的合议庭:
张王宏律师受史某俊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史某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担任史某俊的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并与史某俊沟通。根据全案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史某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准确,现依法为史某俊作罪轻的辩护,供合议庭参考:
根据某某市某某区检察院出具的某检刑二刑变诉[2019]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及某检刑二刑诉[2018]118号《起诉书》(身份信息和强制措施部分仍有效),本案指控史某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018万元,造成龚某林等18名被害人损失共计6445万元,其中吸收存款总额准确,唯损失数额等方面存在以下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王某萍、仲某波、戚某立等三人所偿还的利息已覆盖本金,总体损失数额少于起诉书所指控金额;
二、本案客观方面存在总体出借人数较少、大多为一对一的借贷关系、未采取公开宣传、史某俊与大多数出借人关系密切、史某俊的合伙人或经纪人等共同吸储者均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史某俊有积极退赃等情况,可认定史某俊的行为对金融管理秩序破坏有限,危害不大;
三、史某俊存在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具体分述如下:
一、王某萍、仲某波、戚某立三人所偿还的利息已覆盖酬金,总体损失数额少于起诉书所指控金额。
对此,被告人提供了银行流水、网银转账记录。相应地,损失总额中,应减去王某萍502万、仲某波235万、戚某立70万共807万元,即造成损失总额应为5638万。
二、本案客观方面存在总体出借人数较少、大多为一对一的借贷关系、未采取公开宣传、史某俊与大多数出借人关系密切、史某俊的合伙人或经纪人等共同吸储者均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史某俊有积极退赃等情况,可认定史某俊的行为对金融管理秩序破坏有限,危害不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根据以下情节,可以认定史某俊的非法吸储行为客观上对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有限:
1.史某俊总体吸纳存款的参与人员较少,而且对不少人员所支付利息已覆盖本金。
根据起诉书所载,本案被害人共18人,仅从人数上来看,借款对象范围较小,未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30人,而且王某侠、余某军、陈某松、吴某民、仲某波等7人所偿还利息已超过本金,占总体被害人员的39%。
2.本案中大多数为一对一式借款,而并非以散布吸储方式吸收存款。
根据对在案证据材料的梳理,可以总结出,王某侠、龚某林、王某萍、余某军、戚某立、仲某波、顾某娟、刘某等人,均是史某俊主动向其借款,而且约定的利息各不相同,说明史某俊并非以散布吸储的方式吸引借款,社会危害性不大。
3.史某俊没有利用推介会、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员宣传,其行为对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有限。
根据上文总结的表格也可以看出,史某俊向不同的借款人借款所约定的利息基本是不相同的。由此可以说明,史某俊是通过当面或电话联系的方式,一对一向对方提出借款,并约定利息和期限,也正是基于这种面对面的借款形态,决定了史某俊吸纳存款行为对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有限。
4.从社会关系上看,史某俊与绝大多数出借人关系密切 。
根据在案证据可知,王某认识史某俊有10多年,徐某军、蒋某也是在与史某俊熟悉后,才借钱给史某俊,而并非为了借款才认识的。王某侠、龚某林、王某萍、余某军、戚某立、仲某波、顾某娟、刘某等人,也均是史某俊在做棉纱生意、银行承兑业务时认识的朋友,甚至,史某俊注册的xx区湖塘xx纺织原料经营部,店里打扫卫生和做饭的阿姨都是龚某林介绍的。
(注:原图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已删除)
另外,史某俊的儿子沈某超从镇江来常州读书是龚某林介绍的学校,而龚某林儿子、女儿读书就业,史某俊也曾提供了相当的帮助。应当认为,上述人员与史某俊存在较稳定的社会关系,史某俊的资金经营行为的不具有不受限制的开放性。
5.根据在案证据,王某等多名资金经营者均不被认定为构成犯罪,史某俊以此为参照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且危害不大。
王某、顾某娟、尤某亚是专门做资金生意的,冯某兴是与史某俊合伙做
卷3第85页冯某兴的证言:王某和史某俊合作做资金生意
(注:原图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已删除)
第二次补充侦查材料第16页王某证言:
王某、顾某娟、尤某亚三个人是一起做资金生意的
(注:原图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已删除)
卷2第83页,陈某证言:史某俊借款有冯某兴共同签名确认(冯某兴与史某俊为合作关系)
(注:原图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已删除)
以下两帧均为卷2第2页,龚某林证言:出借人由龚某林介绍,史某俊无力偿还时由龚某林偿还(龚某林系实际上的中间人、担保人)
(注:原图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已删除)
卷3第73页,史某俊供述:“余某军…在常某路一座写字楼里做资金生意的”
(注:原图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已删除)
资金生意的,龚某林、余某军也是分别做资金生意的。他们有的是中间人,比如王某、顾某娟、尤某亚,有的是担保人,比如龚某林,有的是合伙人,比如冯某兴。王某、龚某林等6人所吸纳资金量占全案总金额的70.5%、损失总金额的61.5%,他们的参与对史某俊的吸纳行为起到客观上的帮助作用。6人均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同理,史某俊也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即使要追究史某俊的刑事责任,也应参照上述6人,认为史某俊犯罪轻微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6.史某俊有向部分投资人积极退还款项行为。
根据第二次补充侦查材料,史某俊前夫沈某勇承认史某俊通过儿子沈某超做沈某勇工作后,沈某勇为帮助史某俊减轻罪责,于2018年3月25日与龚
某林签订协议,将xx纺织城A10幢107号面积510平方价值约500万的店面房过户给龚某林,以弥补龚某林的损失。
(注:原图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已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三、史某俊有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依法要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史某俊的《自首书》及初步证据材料、律师法律分析等书面材料在侦查阶段已提交公安机关。同时,根据史某俊讲述,其在2018年3月21日早,由辩护人陪同向某某市公安局xx投案自首,后被移交至某某区经侦大队。21日下午,警方因无人报警,初步认定不存在犯罪事实,于下午5时左右释放了史某俊。办案民警潘某君同时要求史某俊随传随到,21日晚史某俊被部分债权人非法拘禁,后又被xx派出所解救。派出所接警民警将史某俊送到潘某君办公室,其后,潘某君又以警车送史某俊到派出所,史某俊其后一直呆在派出所,直至23日晚上被派出所开车送去某某市看守所。归案后,史某俊能如实供述所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综合来看,史某俊依法构成自首,这一情节也得到了《变更起诉决定书》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4.对于自首情况,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庭审进行到现在,我相信,合议庭已经发现一个事实,即:截止2018年,作为曾经的成功人士,史某俊把自己1998年来常州后,20年来苦心的经营的全部,都亏进去了,房子、存款全没了,车子也给别人开走了。全部的朋友反目成仇,她的父亲也在她被刑事拘留期间遇车祸去世,而她的母亲早在多年前去世。
在担任史某俊辩护人的过程中,我对一件事情记忆深刻:在史某俊被刑拘期间,在收拾她原来居住的房间时,她的前夫沈某勇在床头柜里发现了大量安眠药。史某俊是2018年3月中旬联系我的,最后由我陪同到公安机关自首。可以想见,史某俊经历了痛苦的煎熬,最终放弃了悲观厌世,选择了一人做事一人当,直接面对自己所犯错误,选择把自己交给法律来做个了断。
今天是1月22日,再过12天,就是2月4日,除夕,也是史某俊的五十岁的生日。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合。但史某俊已经脱离了多重社会关系,“茕茕孑立,形影相吊”,注定将在孤独、病痛中度过这个生日。
50岁,是一个女人最风华正茂、可以孕育生命的人生阶段的终结。生意的失败,人生的破产,身体机能的衰退,是史某俊接下来要面对的现实,也是我们这个社会中一部分人生活现状的缩影。作为法律人,我们能做的,就是以证据、事实、法律追究史某俊的责任,而不能随意加大她的罪责。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优秀的公诉人,作为法律人,我们都知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法定犯、行政犯,与自然犯不同,而非法集资犯罪往往被认为是口袋罪,极易引发争议,比如浙江的吴某案、比如湖南的曾某杰案、比如更早的河北养鸡大王孙某午案。作为刑事律师,我也知道,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检察机关通过司法解释,各地法院通过判决,一定程度上将“口口相传”认定为非法吸储采取了公开的宣传,这样,民间借贷却因大量借款无法偿还,都会在现实中被界定为犯罪,这也让相关罪名一定程序上偏离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轨道。避免这样的错误,需要法庭行使“将枪口抬高一寸”的权力,或者至少,可以在量刑中给予被告人以轻判。当然,这并非是要求法庭法外开恩,实际上,这是保持刑法谦抑性和坚持罪刑相适应的法治的精神实质的要求。基于此,也基于庭审及在案卷宗所查实的事实和证据,希望法庭考虑史某俊三年的轻判,谢谢!
辩护人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王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1:戚某立提供给侦查机关的《借条》(2017年2月15日)
图为卷2第74页,戚某立所提供的借条
(注:原图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已删除)
附件2:史某俊以妹妹史某枫银行卡于2017年1月23日偿还之前所借80万元的银行交易记录
(注:原图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已删除)
附件3:史某俊最早向戚某立的一笔借款(20万元,2015年10月24日)
(注:原图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已删除)
附件4:史某俊以669,800元购买的沃尔沃汽车被戚某立开走
(注:原图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已删除)
附件5:史某枫与戚某立、余某军账户往来银行流水
(注:原图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已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