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冬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的 一审补充辩护词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4-04


被告人蒋冬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的

一审补充辩护词

按语:这是一起涉及多方巨额利益之争、高层多方介入的“重大案件”。我们作无罪辩护并善意向有关方面反映,不愿媒体介入以免事情复杂化。可是,在有关方面的“推动”下,还是有“监督报道”出来(见相关链接),这些报道很不客观。

此案自去年十一月三日开庭至今未有消息,显属超审限。我们仍然相信无罪判决很快到来。

我们亦相信一旦基于非法律因素强行入罪,此案因前面已有媒体的介入及本案的“内幕”因公开审判而“外泄”,引发的“地震”不压于海南雷庭事件。

此案堪称“史上最大中介被控造假案”

此案出现“史无前例的……机关伪造……机关证明文件的案中案” ……但愿此案能尽快公正地“平息”。

内容资料将逐步揭露真相……

注: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被告人蒋冬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的

一审补充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作为本案被告人蒋冬的辩护人,以及蒋冬所在单位中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的法律顾问,参加法庭审理后,已向合议庭提交了辩护词。现辩护人与中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积极沟通,惊人地发现本案证据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的附件《说明》是伪造的。

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蒋冬的合法权益,帮助合议庭正确采纳本案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保护蒋冬免受错误刑事追究,现辩护人就本案所了解的最新情况继续发表补充辩护意见:

辩护人相信,合议庭已经注意到了本案背后牵涉的巨大利益,正是这巨大利益成为了本案的最大幕后推手,将一个无辜的人,推向了审判台。辩护人及被告人的家属一直本着善意解决本案问题的态度,依法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沟通,从未想过寻求媒体监督。但是,在我们从未想过寻求媒体监督时,利益的相关方已经利用媒体炒作此案。在开庭审理的那天,已有四家媒体主动旁听并报道本案,醉翁之意,不言而喻。作为区法院,贵院一直甚少引起媒体的主动关注,辩护人相信,合议庭也注意到这点了。

正是这“别有用心”的报道,引起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注意,不经意地暴露了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及其附件造假的事实。

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否认曾出具过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的附件《说明》。

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的附件《说明》,说明广东英洲野美山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000亩土地于 2007年8月30日的每亩基准地价约为30万元,总地价约为3.005亿元。

省略部分内容…………………

辩护人得知此事后,简直就不敢相信,反复向顾问单位中标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核实。因为,在本人十多年的刑辩生涯中,从来就未曾见过办案部门斗胆伪造国家机关文件,更从来也未曾想过办案部门敢伪造国家机关文件。辩护人相信,合议庭得知此事,肯定也不敢相信。伪造国家机关文件,把无辜者推到审判台,这是何等的胆大妄为,何等的不可思议。但是,这是千真万确。2011年11月18日上午的会谈已形成书面笔录,经会谈人员签名确认,存放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表示愿意配合法院调查,辩护人相信,如果合议庭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调取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及其附件和会谈笔录,本案的真相就会大白。

二、从书面形式上看,《说明》并非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的附件。

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正文仅注明含附件《土地出让金评估报告图》,而未注明含附件《说明》,且《说明》未经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签字盖章,页眉和页码均与附件《土地出让金评估报告图》明显不一致,显然不是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的附件。

三、从内容上看,《说明》的表述十分不专业,且与并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相关文件相互矛盾,显然不是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这样的专业部门出具。

(一)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待估宗地的价格,仅是土地评估的方法之一。

(二)运用该方法评估待估宗地时,需要对影响地价的因素进行分析修正,如土地开发条件,土地估价期日、容积率、土地使用年期等。

(三)《说明》中估算宗地价格只是将基准地价乘以1.6便得到该宗地的基准地价,非常不严谨:

1.《说明》没有区分基准地价的内涵与待估宗地的实际状况,基准地价是“五通一平”条件下的熟地价格,住宅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是2.7,但待估宗地的现状是生地,“说明”没有对土地的开发条件进行修正,而事实上土地开发成本在基准地价中所占的比例较大。

2.《说明》认为宗地的容积率是1.6,所以乘以1.6,但实际上该宗地的规划利用条件不明确,容积率也没有确定。即使容积率是1.6,也不能直接乘以1.6,而应乘以对应的广州市国土局颁布的容积率修正系数。

3.《说明》没有对土地的使用年期进行修正,实际上由于在估价期日还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也无从判断宗地的剩余使用年限。

4.《说明》没有对估价期日进行修正,实际上广州市的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日时2007年1月1日,而该宗地的估价基准日时2007年8月30日。

(四)《说明》中所称“我省为集约节约土地,容积率一般控制为2.5以上”与《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穗国房字〔2008〕700号)第五条基准地价的内涵所表述的容积率2.7不一致。

(五)《说明》中所称“1000亩商住用地”与《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穗国房字〔2008〕700号)的土地分类不一致。

(六)《说明》中所称“国土局在出让土地时,将以基准地价为底价,一般市场价格应为基准地价的若干倍,即比基准地价要高许多”,非常不专业。如果此理成立,那基准地价的作用何在?每次土地交易都需要国土局再专门测算宗地价格吗?

综上,该《说明》表达得非常不专业,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文件相矛盾,显然不是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这样的专业部门出具。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蒋冬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重要证据就是《评估报告书》的评估价格远低于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的附件《说明》的价格。然而,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的附件《说明》本身是伪造的证据,那么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蒋冬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就毫无理据了。

本着善意解决问题的态度,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注意:

这可能是中国首例公安机关涉嫌伪造国家机关文件,制造冤假错案而公诸于众的案件。本案中,从法律和证据上来看,蒋冬是无罪的。本案的背后涉及巨大的利益之争,并且存在伪造国家机关文件的问题。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的附件《说明》已经成为媒体的焦点,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会颠倒是非,承认该《说明》是其出具的。可以想象,有罪判决一旦作出,法院必将成为舆论焦点、新闻炮口,本案背后牵涉的所有问题,将会暴露在阳光之下。如此“引火烧身之事”,辩护人提醒合议庭务必慎之又慎。

因此,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慎重考虑该案之利害关系以及可能带来的恶劣影响,依法同检察院沟通,建议他们撤回起诉并依法作出被告人无罪之不起诉决定。假若检察院不撤回起诉,辩护人也相信法官能够始终撇开这样或那样因素的干扰,基于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作出无罪判决,还蒋冬清白和自由。

辩护人也会积极做好被告人蒋冬及其家属的工作,让其明白其中缘由和利害关系,从大局出发做到不上访,不申请国家赔偿。

以上辩护意见,尊请考虑!

辩护人: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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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刑事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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