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配送电子烟涉毒案背后的形式犯罪与实质性无罪的逻辑推理及撤案办案效果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8-12


受雇配送电子烟涉毒案背后的形式犯罪与实质性无罪的逻辑推理及撤案办案效果

黄坚明律师、麦麦提江·艾山

本文分享的是我们去年年底顺利办结的,精准高效辩护意见获侦查机关办案人员采纳,据此对此案作出撤销立案的决定,当事人随即被释放的N某涉毒无罪辩护案例。

基本案情是:涉毒疑犯N某受雇配送电子烟之前,涉案老板明确告知N某,负责配送的涉案物品就是电子烟,N某受雇从事电子烟物流配送工作时间仅为四天,全案过程中没有分钱获利,没有联系过任何一名买家,其全程不知晓涉案物品的实际来源,在其客观上没有促进任何一宗电子烟交易的前提下,涉案办案人员仅凭主观推测便对此案进行错误立案、侦查及违法刑拘N某,事实上已给N某错误扣上涉毒的标签。

在这样的前提下,N某家属经多方渠道了解,最终委托黄坚明律师为N某辩护。

黄律师受家属委托之后,基于职责所在便第一时间进行会见N某,经反复核实案情之后,我们内心确信N某无罪,其在本案当中应是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

在全面梳理本案无罪证据及相关线索前提下,我们出具且提交专业的无罪辩护法律意见,最终成功推动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当事人随即被无罪获释,从源头上成功狙击了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夸张地说,客观上挽救了一个美好的家庭。

本案聚焦当下高发的“上头不含毒品成分的电子烟”形式上涉嫌毒品犯罪但实质上彻底无罪的新型涉毒无罪案。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是:底层配送人员N某单纯配送行为,究竟是刑事毒品犯罪,还是仅违反烟草监管的一般行政违法?一旦定性出错,无辜者将面临无端身陷囹圄,其家中妻儿也将终日惶惶,夫妻失和、骨肉分离,好好一个家就此分崩离析、数年牢狱之灾的现实窘境。

据此,严格区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边界,严格论证及判断被追诉人主观上明知与否,客观上切割所谓的共同犯罪证据链条,最终实现被追诉人无罪释放的辩护目标,这无疑是专业律师一贯坚持的目标所在。

针对此案罪与非的问题,我们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具体如下:

一、现有证据线索及诸多关键事实可直接证实N某涉案行为纯属违法受雇从事非法配送不含有毒品成分电子烟的一般违法行为,此案无关毒品犯罪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纯属冤假错案

其一根据在案的证据线索材料,此案至今仍没有查获任何一名吸毒者买家、贩毒者的客观事实,本案单凭没有任何一名已查实且已到案毒品上下家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实属无关毒品涉毒冤案。

其二,从行为角度分析,现有证据线索只能证明N某涉案行为纯属违法受雇从事电子烟配送的一般违法行为范畴,这直接证实此案无关犯罪问题。

我们不否认,此案确实存在涉毒犯罪的可能性,但办案人员没有查获任何毒品实物且此案缺乏对应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事实,本案缺乏毒品实物的客观事实,全部在案的证据线索材料只能证实N某有替其老板实施了物流配送涉案电子烟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N某涉案行为不属于犯罪的范畴。

其三,在本案缺乏完整齐备有罪证据链的前提下,在N某涉案行为自始至终都不涉及犯罪的前提下,本案不能以毒品犯罪未遂形态为由,认定N某涉案行为构成犯罪,最核心理由是本案没有涉毒犯罪有罪证据链,缺乏毒品实物、支付毒品记录、涉毒信息流等有效涉毒证据链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不能以未遂形态认定N某涉案行为构成犯罪。

其四,从N某涉案行为情节角度分析,N某受雇从事电子烟物流配送工作时间仅为四天,全案过程中没有分钱获利,没有联系过任何买家,不知晓涉案物品的实际来源,没有促进任何一宗电子烟的交易。

在此案只能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且系从犯的客观事实,在全案不涉及毒品犯罪及刑事诈骗犯罪的前提下,现有证据和事实可直接证实N某涉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而当然不属于犯罪的范畴。

因此,基于全部在案事实、无罪证据或线索,我们坚持此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此案无关犯罪问题,涉案侦查机关在未呈捕的前提下,主动撤销此案的做法最明智,也最符合法治的做法。

二、N某案无关有偿毒品交易,此案没有实质性侵犯法益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错误、案件定性错误之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其一,从犯罪基本构成要件角度分析,本案缺乏毒品交易所对应的毒品上家、毒品下家及相应的毒品交易信息流、资金流、物证流有罪证据及涉案毒品上下家口供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实属无关毒品交易问题,现有证据线索材料也无法证实此案累计涉及十多宗毒品交易案。

其二,此案关键事实不清,在案证据严重不足的客观事实,此案无关法益侵害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纯属冤假错案。从毒品实物关键物证、直接证据角度分析,办案人员确实有在N某临时居住之涉案酒店房间内查获一盒电子烟快递,但该快递是否是毒品,是何种毒品,涉案毒品重量是多少的案件基本事实至今仍没有查实,更没有向N某出示相应的司法鉴定意见,涉案毒品实物及鉴定意见缺失的客观事实,本案缺乏涉毒铁证的客观事实均证实N某无犯罪事实。

其三,从行为角度分析,N某涉案行为实属形式上具备埋地雷作案手法,形式上像毒品犯罪的作案手法,但实质上为受雇物流配送电子烟的一般违法行为,且此案涉案的购买电子烟行为、推销电子烟的行为、联系涉案电子烟买家的行为、接收涉案货款的行为均系他人所为且没有实质性涉毒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

结合在此案毒品实物物证及涉毒物品鉴定意见缺失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办案人员径直认定N某及其他未到案涉案人员涉案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做法,径直对N某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做法均是错误的,更是违背起码的生活常识和法律常识。

其四,从主观明知角度分析,N某在受雇介入此案之前,涉案老板是明确告知N某负责配送的涉案物品就是电子烟,N某被抓到案之后,办案人员也从未向N某送达过涉案物品或毒品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也未告知N某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在N某涉案时间仅仅为四天且没有获取任何报酬的前提下,没有贩毒案底、吸毒案底的前提下,在其涉案行为纯属违法受雇从事电子烟配送之一般违法行为且不具有极端异常涉案行为的前提下,在此案缺乏涉毒铁证的前提下,涉案侦查人员径直认定N某主观上明知的有罪结论也明显荒谬。

综上所述,针对N某涉毒一案,我们一直坚持此案彻底无罪的无罪辩护观点,始终坚持此案确实存在N某配送涉案不含毒品成分的电子烟行为,存在与涉案老板在形式上的共同涉毒犯罪活动,配送行为与涉毒行为在形式上存在某种重合或相关联的情况,但此案存在无罪证据链。

在案有罪证据不足的客观事实,N某不存在任何涉毒犯罪的客观事实,部分办案人员办案粗疏简略,仅凭在案实质上的劳务关联便先入为主推定当事人存有贩毒故意,据此仓促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做法明显不妥。

比较庆幸的是,我们提前介入了此案,第一时间撰写了比较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且最终实现了无罪辩护成功、案件顺利撤销的良好辩护效果,期待世间少些涉毒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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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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