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7-14
1.搭建分仓软件代理外盘期货被控诈骗罪,成功辩护为非法经营罪!
这是一起搭建分仓软件代理香港某公司外盘期货的案件,针对该案,韩律师开展了以下辩护工作:第一,收集了有关香港某公司具有期货交易资质的相关信息;第二,申请调取该平台在香港某公司开设的主账户的交割单;第三,申请借助平台软件下单与香港某公司交易软件对比验证。凭借以上辩护工作,案件在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再和检察官沟通,检察官最终同意将本案变更罪名,最终在起诉时,以非法经营罪予以提起公诉。




2.代理外盘期货,数额上亿,打掉了情节特别严重得以轻判!
几名嫌疑人经介绍,开设了境外某期货公司的账户,利用交易软件炒黄金期货,经商量,便决定成为境外期货公司的代理,推荐交易软件给境内客户使用,客户入金到几名代理指定的银行卡,再由代理协助将资金转入到境外,并负责资金的结算,以此组织黄金期货交易。
后来,该案被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其中就本案的犯罪数额以及量刑档次,检察院根据几名嫌疑人记录的入金和出金账单,认定经营数额上亿,并适用“情节特别严重”。
当事人的家属委托韩武斌律师介入二审辩护,以期望能够改判,在二审中,韩武斌律师争取到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过程中,通过继续介入辩护,最终打掉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档次,适用了“情节严重”得以轻判。

3.黑客窃取平台虚拟币被建议量刑3.6-4.6年,最终争取到缓刑!
A利用某网络技术渗透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获取平台的拨币权限后,在该平台注册账号自己拨币,然后通过某匿名聊天软件与B约定将获取的M虚拟货币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予以变现,变现的途径是先兑换为USDT,再兑换为门罗币,最后再通过OTC变现人民币。
韩武斌律师通过阅卷发现证据材料存在三大问题:一是窃取的虚拟货币流转的部分钱包地址并非我的当事人的钱包地址;二是窃取的虚拟货币在与其他虚拟货币相互兑换时,钱包地址无法一一对应;三是没有任何证明我的当事人在第三方虚拟货币平台变现为人民币的OTC交易记录。
经过审判阶段关于证据不足的辩护,后来与法院达成最终妥协方案,在开庭时,采取认罪认罚,退赃的策略,最终争取到缓刑。



4.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这是一起发行虚拟货币涉嫌集资诈骗罪、洗钱罪的案件。该案在一审时检法认定该案当事人洗钱数额达2000多万,其他帮助兑换虚拟货币的人员洗钱数额分别在16万-700多万之间,均属情节严重,量刑都在五年以上,且数罪并罚,量刑在11年,罚金达240万。
经过韩武斌律师的辩护,二审法官做出了改判,针对于洗钱罪,认为“一审根据上诉人的洗钱数额,均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刑,与各上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符,一审量刑过重”,由此可见,二审法官认可了洗钱罪“情节严重”不应单纯依据数额认定的观点,同时,二审判决也对当事人的洗钱数额予以重新变更,大大降低了其洗钱数额,最终,给予了当事人4年有期徒刑,打破了洗钱罪“情节严重”五年以上的量刑档次,最终整体刑期从11年降至9年,罚金从240万降至80万。



5.从亲办案例谈技术人员适用缓刑,不一定辩护为帮信罪!(数字藏品诈骗案,改变罪名获缓刑!)
该案是一起数字艺术品竞拍传销案件,该案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是以诈骗立案,该案当事人受雇管理APP后台的账号与密码,同时在后台负责设置艺术品的起拍价与艺术品图片资料的上传。在审查起诉阶段,韩武斌律师提交了大量的法律意见以及与检察官多次沟通,在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时,检察院将罪名变更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当案件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又与检察官多次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到从犯与坦白的情节,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争取到缓刑的量刑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