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之造成他人轻伤(肋骨骨折)如何争取不起诉?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邓向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10-23


最近,笔者办理了一个当事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受害人鉴定为轻伤二级,整个案件办理过程持续了一年多,一波三折,被告人从被取保一年后终获不起诉,特此分享给大家参考。

一、基本案情

A和本案被害人乙的老板甲有矛盾,便拿走甲店里的东西,希望以此手段让甲去找A协商矛盾。在此过程中,碰到乙的极力阻拦,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两人用肩膀对撞,之后乙被撞伤肋骨,经鉴定属于轻伤。详细案件过程见前文(办案历程)

二、取保后继续跟进

A被抓后,与李律师签署了委托代理合同,李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成功阻止批捕,当事人从看守所被释放

三、审查起诉阶段阅卷

前文说到本案A并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所以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李律师第一时间申请了阅卷,查看了全案卷宗,确认A陈述的事实与卷宗反映的事实基本相符。

于是立即撰写申请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提交至检察院。因本案还涉及被害人,检察官要考虑多方利益,毕竟办理案件需要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期限到期后,经办检察官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案件退侦后,公安又对A补充了讯问笔录。主要就是愿不愿意赔偿,能否和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当时的情况对A来说还是不利,毕竟不知道办案人员对本案的定性如何界定。所以当时也是秉持息事宁人,只要对方赔偿要求不过分,当然是要对乙予以赔偿,毕竟乙受伤了。可是没想到的是,对方仍然要求30万的赔偿金。这种赔偿要求毫无依据,协商谈判肯定无法继续下去。只能等待办案机关公正处理。

五、退侦后延期审理

案件退侦后一直处于延期审理状态,转眼一年的取保期限届满,中途公安也叫A去补充过两次笔录。被害人一直对高赔偿要求不予降低,赔偿协议始终无法达成,被害人也拒绝签署谅解书。

六、案件结果

当事人收到短信通知去检察院签收材料,回电后得到的答复是签署不起诉决定书,至此此案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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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感悟

因案件一直在办理中,始终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状态,当事人虽然被取保,人身是自由的,但每看到公检的电话都提心吊胆,不敢接,当事人每次都问这个电话能接吗,是让我去收监吗,案件能判缓刑吗,现在赔偿谈不下来没有谅解怎么办。针对以上问题,李律师每次都耐心对其解惑疏导,减轻其思想压力。

案件虽然没有获得谅解,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的原因,不在我方,而是被害人漫天要价,这点无论是公安还是检院都看的十分清楚。

有没有被害人谅解和案件的定性,即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必然的关系。不能谁受伤谁有理。赔偿协议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办案机关并不会强迫,只会从解决社会矛盾的角度建议。

回到本案,被害人确实是有伤,并且达成了轻伤的级别,但是并不是A故意加害的,而是两人相互撞击形成的。

对于A而言,这是防卫行为,对造成乙肋骨骨折的后果无法预判,也没有去积极追求,无法满足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本案检察官认为,要指控A成立故意伤害罪始终是缺乏核心证据的,因此不予起诉。至此A彻底解除了刑事风险,公安也对其解除了取保,可以完全回归正常生活。

故意伤害罪是一个典型的结果犯,也就是说只有伤害的行为导致了法定犯罪结果,至少是轻伤的的犯罪结果,才属于犯罪既遂。如果仅有伤害行为,但伤害结果达不到轻伤的结果,则无法成立故意伤害罪,可能受行政治安处罚。

另一方面,造成他人伤害的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如果是过失造成的,即便受害人的伤情达到了轻伤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当然,如果过失伤害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则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可见,故意伤害罪的辩点一是伤情结果达不到轻伤,二是造成他人损害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而不是故意。

另外,还有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伤害他人系正当防卫,此种情形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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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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