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坚明律师成功辩例:从变更管辖到全案取保释放之涉毒重案谈起 ——涉毒疑犯被羁押260天后转为全案取保背后的出罪逻辑分析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7-01


熟悉刑事司法实务之人都知晓,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辩方申请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整体回避且被采信的情形很罕见,辩方申请管辖权异议且被采信的情形也很罕见,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动变更管辖的情形更是罕见。当然,办案机关为了拖延时间蓄意反复变更管辖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

据此,办案机关主动变更管辖是为了争取更客观、更公正的案件处理结果,还是为了加重被追诉人的刑责,或者是为了施加压力,进而让被追诉人认罪伏法,这是我们值得关注的问题。

针对此问题,我们将结合六名被追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进行分析说明,目的是为了证明有良知的检察官,如何通过变更管辖的办案手法,为上述六名被追诉人争取到全案取保释放的办案效果。具体说明如下:

一、管辖权及回避申请成功等于辩护成功的一半 

这是我们曾办理的成功案例。

被追诉人黄某之所以提出涉案公检法办案人员整体回避及管辖权异议申请,原因之一是其不相信涉案办案人员能客观、公正地审理此案,庭前其遭受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就是最好的说明;其二是其本人是正处级干部,按司法惯例应由异地公检法机关管辖,其三是在本案开庭之前,其已提交书面的控告多名涉案人员的检举材料,但受理此案的公检法等机关均不受理,也没有对不受理其控告检举的事项作出说明,其四是此案涉案人员明显存在选择性执法的问题。

其实,从司法实务角度分析,合议庭最终采信辩方及被追诉人本人书面提出的整体回避及管辖权异议诉求的情形甚少,起码我们撰写书面申请书时,对此诉求获得办案机关采信的信心是明显不足的。但结果让我们觉得意外的情形也是偶尔出现的。

如:某某中级人民法院竟然对其已受理的黄某涉嫌受贿、滥用职权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作出管辖权异议及整体回避申请理由成立,然后由上级法院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这为此案最终取得不错辩护效果奠定基础。否则,若此案继续由某某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我们很难相信此案会取得两宗指控均不成立,仅认定其中一宗指控成立且获轻判的良好辩护效果。

因此,在被追诉人不认罪的前提下,在诸多重大复杂案件不可避免地受到当地某些司法机关不法干预的前提下,辩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或涉案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整体回避的申请,有时就是很好的无罪辩护对策之一。

二、检察机关主动变更管辖引发的辩护思考 

这是我们十多年刑事辩护生涯当中,第一次遇到检察机关主动变更管辖的情况。此案被追诉人张三涉毒一案的基本情况包括:

其一,我们介入此案时,张三等六名被追诉人已被批准逮捕,狙击提起公诉的难度极大;

其二,所谓同案犯李四、王五两人均指证张三涉毒,在案的讯问笔录可证实此事实;

其三,张三归案之后,一直不认罪,始终坚持此案不存在其委托李四购毒之后向王五贩卖的犯罪事实,李四、王五指证其涉毒的口供都涉及公然造假的问题;

其四,缉毒民警在王五住处查获少量毒品疑似物,但李四认罪口供所述的大额毒品来源及去向不明,王五本人及其所谓的下家陈六均否认其曾其大额交易过毒品;

其五,本案不存在张三涉毒牟利的情况,在案的毒品实物及所谓的现金毒资均与张三无关,且李四口供所述的毒品上家陈某已被检察机关不批捕释放,进而导致此案证据链中断,进而导致此案无法定案。

为此,我们坚持张三涉毒一案明显不成立,据此我们坚持此案纯属冤假错案。

问题是,尽管我们在《建议检察机关对张三涉毒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法律意见书》中提到此案存在管辖错误的问题。但我们并未提出过此案应由案发地或其他涉案检察院管辖的申请,且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之后,我们当时内心的想法是:此案要么再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要么径直提起公诉,此案再出现其他节外生枝之程序问题的可能性并不大。

但匪夷所思的是,检察机关直接电话通知我们,此案因管辖问题已移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管辖。当时,我们的直觉是此案与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之间并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关联性,起码此案单凭现有证据和在案事实,无法证实此案全部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与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关联性。 据此,我们当时的预判是,此案出现管辖权变更的问题,其目的应是拖延时间,而非基于依法办案的正当目的。尽管此案最终结果证实我们被打脸了。

三、突发性管辖变更背后的无罪断案逻辑及辩方的无罪辩护对策 

张三、李四、王五、陈六等人涉毒一案,原来是由A县人民检察院管辖,后突然转为移交B县人民检察院管辖,原因何在呢、动机何在呢?针对此问题,我们当时的预判是:

其一,单纯拖延时间而无实质性重新取证,不足以改变实质性无罪的案件事实;

其二,基于客观、公正地办案的需求,或者是为了合法保护被追诉人的权益,A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变更管辖此案的办案机关,主动将此案移交异地检察机关管辖,其目的应是为了保护被追诉人张三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也避免继续与本辩护人进行缠斗,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其三,A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移交B县人民检察院管辖,其目的之一应是为了查实此案当地购毒者涉毒的情况,更为了查实张三涉毒一案是否是冤假错案,其涉案行为与本地购毒者的购毒行为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关联性;

其四,原来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早已意识到张三涉毒一案应属冤假错案,为了避嫌及防止与本地涉案缉毒民警产生冲突,将此案移送异地检察院管辖,可以保证此案办案过程的合法性和客观性,更避免本地涉毒民警的不当干预。

总之,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及持续抗争的无罪辩护过程,此案已取得全部取保释放的阶段性辩护效果。 

因此,基于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思考到的情况,基于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出现变更管辖权的情况,背后的断案逻辑应是本地案例本地取证,变更管辖是为了更好地收集更多以证实被追诉人有罪的证据,而非无罪证据。但匪夷所思的是,因原有证据证明力太弱,因原有的证据链早已中断,因涉案侦查人员新收集的证据反证被追诉人无罪,进而导致此案强行提起公诉的诉讼风险太大。为此,涉案检察机关不得不对六名被追诉人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当然,此案最终是否能取得彻底无罪释放的结果,仍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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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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