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罪变一罪,一罪获轻判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5-23


本案系一起涉及售票、换汇、报关、申报等多个环节的骗税案件。侦查阶段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指控我们的当事人H某涉嫌两个罪名——非法经营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中,非法经营罪涉案数额近2千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涉案数额为249万元。最终,非法经营罪未入罪,法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了H某五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达到了最理想的辩护效果。

两罪变一罪:非法经营罪未起诉

本案非法经营罪的主要涉案事实是H某为他人牵线搭桥购买美金,侦查机关认为H某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触犯非法经营罪。

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经过多次会见和仔细阅卷,我们认为H某虽然存在剧中介绍买卖外汇的事实,但主观上没有盈利目的,也没有实际营利,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随后,黄律师与承办检察官面谈沟通,单独就本案非法经营指控提交了《关于H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之法律意见书》。

主要辩护观点如下:

一、非法经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以营利为目的。

1.《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规条文已经隐含非法经营罪需具备营利目的。(略)

2.《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和地方法院调研文件进一步明确具体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行为应具有营利目的。(略)

3.刑法理论层面上,主流观点认为营利目的属于本罪隐含的犯罪目的,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并进一步均强调营利不等于盈利,营利活动中可能产生盈利、亏损等多种结果。(略)

二、H某在口供中多次讲到其帮L某购买美金是出于亲戚关系的考虑,L某的证言则表示不知道H某是否获利,结合银行转账流水等其他证据无法证实H某在L某购买外汇一事中客观上存在获利事实,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

......

三、H某未以营利为目的帮L某购买外汇的行为不具有普遍性,社会危害性较小

......

起初关于本案H某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检察院内部存在不同意见,审查起诉期限延长了半个月,在经过多次和承办检察官面谈和电话沟通后,最终承办检察官还是采纳了黄律师的意见,只起诉了骗取出口退税罪一罪

1716432774723.jpg

(罪名变化)

一罪获轻判:骗税249万量刑5年半

由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证据充分,本案针对该罪我们选择了罪轻辩护的策略。在非法经营罪被打掉后,黄律师从社会危害性、企业存在经营实体、H某的主观恶性较小、H某存在退缴税款事实、税款流失已挽回等角度为其辩护,并向法庭提交了完税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书面材料用于佐证辩护观点。

经过多次跟检察官多次协商,确定了5-6年的量刑建议(备注: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50万以上,应判处5-10年有期徒刑)。最终,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五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先行判罚的同案犯骗取税款数额为259万元,最终获刑十年六个月。本案能够获刑五年六个月,已经是较为理想的结果。

1716432793132.jpg

(同案犯情节相同,金额相差十万,被判处十年半有期徒刑)

1716432806644.jpg

(判决书)


阅读量:145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黄佳博

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910078682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