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11-28
办案札记||非法集资案件中风控总如何辩护可以实报实销
引言:在具备无罪空间的案件中,无罪辩护既是目的,也是手段。求其上者得其中,求其中者得其下,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当事人最大的自由。
正文
2021年7月1日,接到法院的电话通知,让家属提前到法院签取保候审,7月9号法官直接到看守所提人。
这个结果虽让人惊喜万分,但也都是意料之中。
因为,该非法集资案件,虽历时两年,但早已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沟通好量刑,最终,当事人取得实报实销的结果。
现将这个案件的办案沟通过程、辩护观点撰写成文,给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参考。
接受委托
2019年7月中旬,当事人刚被刑事立案,其家属便通过网络看到我们团队律师发表的一篇关于非法集资犯罪辩护的文章,咨询后希望我们团队可以介入该案件。经过了解案情,由我介入并主办该案件。
该案件,是一起深圳某公司非法集资案件,当事人入职时为业务部门经理,其所经手的项目均经考察为真实,在提为风控总期间,并未履行风控职责,仅为挂名风控。
根据家属提供的情况,我的初步法律意见是,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风控总一旦明知存在假标而继续提供风控,或协助公司制造假标,则会直接构成非法集资的从犯。若不具备应当明知公司存在假标的可能性,则不应构成非法集资的从犯。不过,案件需要通过会见进一步了解情况后,才能明确辩护方向。
会见
在接受委托的第二天,我顺利见到了当事人。通过沟通,我了解到,在被羁押的一周内,已经被讯问过三次,公安机关主要是针对其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工作职责、公司是否存在假标等违规行为进行讯问。当事人均如实回应。显然,公安机关想要通过讯问,了解到当事人是否主观上存在应当明知公司存在假标的情况。
通过会见了解到,当事人作为公司深圳地区的风控总,并未对上海项目进行审核,而深圳方面的项目审核流程合法合规,均为真实,公安机关也已经开始对深圳项目进行催收。故上海渠道的项目是否虚假,当事人从客观上无从知晓。
对此,我将非法集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院最高检的具体观点向当事人进行了详细阐述,明确告知其具体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协助当事人更好的把握应对原则。
最终,与当事人意见统一。因当事人没有应当明知公司在上海的渠道项目存在假标等违规行为的现实可能性,在前期先做无罪辩护,待案件发展后期,适当调整辩护方向。
在侦查阶段的会见,重点在于了解案件情况等。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则是要对案卷中对当事人不利的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对是否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进行明确。
对此,我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中,向当事人诠释了检察官的入罪思路,并在检察官给出量刑建议之前,与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为了防止检察官绕过辩护律师开展认罪认罚的工作,故提前跟当事人阐释了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且当事人也接受了本人对此提出的法律意见:因截至起诉,案件流程已经进行了一年,若检察官给出的量刑建议无法达到预期,则依法可以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若检察官所给出的量刑建议可以实现实报实销,则为了自由最大化,可以考虑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至于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是否继续无罪辩护,我也向当事人明确,依然会将其所在公司实施的具体行为的性质进行阐述,同时,辩护观点中增加检察院起诉中漏掉的可能被认定为自首的部分,以尽可能实现自由最大化。
与检察官的沟通
在当事人被羁押的30天内,抱着充分了解案情的态度,已经会见了七次有余。同时,针对已经了解的案件情况,已经提前出具了多份法律文书,在案件移送检察院的第一时间,进行了提交,并当即联系上经办检察官进行了初步的面谈。
在第一次面谈的过程中,我主要针对一是当事人在任职公司深圳方面的业务部门经理时的工作审核流程合规,项目真实;二是当事人在任职风控总监期间的具体工作职责仅为对前期合规项目的催收工作,并不具备对上海渠道新增项目进行审核职责等进行详细阐述。认为,该当事人不具有应当明知上海分公司是否存在假标等违规行为的可能性,不应列入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范围,并表达了希望对当事人不予批捕的想法。
检察官当即表示,观点具有说服力,但他需要考虑一下。根据经验判断,这未必是一个好的讯号。
果然,在与检察官的第二次沟通中,其明确,法律意见的部分观点确实已经将其说服,但其依然认为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对此,我只能表示理解,涉众型案件的案外因素是无法忽视的。
与检察官的沟通分别在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每个阶段所沟通的内容不尽相同。相同的在于对于案件及法律本身的沟通,不同的则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更需进一步对退赔、量刑情况进行沟通。
很快,案件推进到审查起诉阶段。同样在第一时间拿到卷宗材料,通过阅卷,进一步核实案件情况,明确有利与不利因素,在原有法律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侧重点的转变。进一步优化三点。一是,从公司角度明确,提拔当事人为风控总监的目的只是达到备案要求,并未赋予当事人风控上海项目的职责;二是,当事人任职业务经理、风控总监期间,项目真实,客观上无法明知公司上海渠道项目可能存在假标等违规行为;三是,当事人在任职风控总监期间所签署的项目审批表,属于事后补签,对项目的审核、上标等无法起到决定作用。
退赔是非法集资案件绕不开的话题。基于无罪、罪轻辩护的同时,也要对退赔进行沟通,能否通过退赔达到免于继续羁押或减少羁押时间,是审查起诉阶段沟通的重点之一。
每个案件都不相同,通过与检察官的沟通,该案只需要退佣金、提成、奖金等工资以外收入即可,若能全部退出,结合当事人的自身情况。最终,检察官愿意给出全案最低量刑。这个量刑建议,是在意料之中的。
庭审
因为疫情原因,2021年1月中旬进行了庭审,经过庭前对当事人的会见,明确了庭审流程以及梳理了可能会发生的情况。
前期工作准备充分,庭审自然一切顺利。我针对当事人在公司的具体行为进行了明确,并对公司构成非法集资的关键因素在于资金池、自融等问题进行阐述,明确了应当将当事人所经手的合规项目从非法集资定性中剥离。同时,因当事人被羁押之前一直主动协助公安调查,不能因其未接听到电话而被上门带走便否定其自动投案性质,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审判决
该案件2021年1月开完庭,一直到2021年7月才判下来。具体来说,在开完庭,我多次向办案法官明确了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希望法院尽快判决。2021年6月初,我便联系法官、书记员,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退赔、认罪情况,催促法院尽快在羁押期间内下判决。在与书记员沟通的过程中明确,若非当事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羁押期限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固定,案件未必能尽快判决。终于在2021年7月1号接到深圳法院书记员通知办理取保候审的电话,截至2021年7月9日,本案唯当事人一人重获自由。同日,判决结果,实报实销落入口袋。
办案感悟:
在这个案件中,若当时并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未对当事人的羁押期限进行一定程度的固定,法院可能会因种种原因无暇顾及审判该案件,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这对于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来说,一定是不公的。因此,在具备无罪空间的情况下,无罪辩护既是目的,也是手段,在充分遵循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综合对案件进行评价,做出最优选择。求其上者得其中,求其中者得其下,何种辩护都只为争取当事人最大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