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判||李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辩护手记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3-01


 

2020年4月21日,仍处于疫情防控高度紧张的广州,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正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和往常不同的是,公诉人、被告人未出现在现场而是在屏幕上,这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庭审让人印象深刻。该案件已于4月28日宣判,被告人及家属均对结果很满意。由于前段时间忙于处理案件,未能及时对案件进行整理,趁今日稍有闲暇,对该案办理过程进行总结,希望能给有需要的读者朋友们提供一些专业帮助。

案件背景
李某(化名)十年前给朋友王某(化名)打工,通过购买黄金后票货分离的方式,将黄金发票出售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空壳公司作进项抵扣税款,2012年王某被捕落网,被判有期徒刑九年,李某在同案犯多人指认之下被网上追逃,涉嫌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去年9月份投案自首,在委托马泽恩律师之前已委托过其他律师处理,后经朋友委托了马律师作为李某的辩护律师,此时案件已到审查起诉阶段,时间紧任务重。

 

辩护经过
接受委托后,马律师先到法院查阅了全案的卷宗材料,签收了起诉书。对案情有了初步了解,再向看守所预约会见,由于疫情防控期间看守所只允许律师会见半个小时,马律师连续会见了三次,向李某了解案情,讲解法律规定,分析案件,解答疑问,同时向李某了解自首的初衷以及认罪认罚的意愿。会见后,马律师立即联系公诉人,对起诉书中未提及“自首情节”提出疑问,并申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诉人认为李某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辩护人认为,李某投案后只要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就应当认定为自首,辩护人就此问题向与公诉人进行了三次沟通,同时呈递《关于李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之法律意见》,围绕案件事实,结合法律法规和实务案例,对比同案犯判决的法律背景,对本案李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意见进行系统阐述,简要概括为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十年之久,李某能够如实供述其所有参与犯罪行为,细节部分记忆模糊情有可原,李某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2.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非常次要的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与同案犯判处时所依据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有所提高,整体处罚相较更轻。
……
开庭之前,马律师与公诉人就认罪认罚和量刑建议两方面前后进行了三次沟通,从一开始公诉人拟作出五到六年的建议争取到三年的结果,开庭当天,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人当庭作出三年的量刑建议,并建议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判决书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自首认定、从犯、适用新司法解释的法律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办案体会

1.律师与法检人员的庭前沟通尤为重要,也是本案得以轻判的关键。
2.律师向法检人员当面陈述律师意见前后应以书面形式呈递法律意见。因为法检人员事务繁杂,口头意见容易被淡忘,书面形式的法律意见一直随附案件卷宗,办案人员打开案卷可以反复重温法律意见,确保法律意见在案件传递过程中不被遗落淡忘。
3.对于同案犯已经被判刑的案件,全案的犯罪事实基本确定,律师可以单独就当事人在该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对比同案犯的参与程度、同案犯被判刑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否发生变化,结合司法实务案例,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减刑情节,争取最轻处罚。

附裁判文书(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不便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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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泽恩

涉黄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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