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范围广的非法集资案件,会同案不同判吗?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9-18


沈大林: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笔者上月接受了一起来自湖南长沙的一个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辩护。据笔者从当事人那里了解到的信息,当事人所任职的P2P网贷平台,总部位于上海,该P2P公司在上海已经被警方立案侦查。她之前被上海公安讯问完毕后就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后来案件经长沙警方的要求,从上海移送到长沙。她被长沙警方讯问,一段时间后,被告知长沙公安已经向检察院呈请了批捕。而据她了解到的信息是,在上海那边,处于她这个级别的公司高管,都是处于取保候审的状态。上海公安目前对她这个级别的高管,也没有向检察院呈请批捕。此外,湖南地区的分公司,相对于该公司在其他省份地区的分公司区来说,业绩是比较差的。所以她向笔者提出疑问,为什么只有长沙这边的公安对她这个级别的高管提请了批捕,以及长沙的法院是不是要等到上海那边的法院出判决后,才会宣判?

笔者回答到,我国由于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均衡,司法环境,办案风格的也会有所差异。各省高院也会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在全国统一的法律框架下,规定一些具体的法律细则。非法集资类案件,特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依托于互联网金融,往往具有涉案范围广,被害人众多,跨区域的特点。结合笔者长期在全国各地的办案经验来看,个人认为,上海地区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及法治环境,应该是全国最高的。上海以及江浙一带的警方办案,素有不被投资人压力干扰及网络自媒体舆论影响的风格。如杭州的可溯金融,被投资人举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终却没有被杭州公安立案。杭州当地的经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网民的舆论干扰,体现了专业严谨的执法水平。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意见对办案机关确立了“三统两分”(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办理原则。此外,最高院也要求法官树立树立“同案同判”的思想意识,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笔者为此搜索了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金融犯罪疑难案件认定实务》一书中的案例,某P2P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曾某某、苏某某等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望洲集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下属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望洲惠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企业和分支机构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朝阳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定曾某某、苏某某等7人是自然人犯罪,然而朝阳区法院的判决书,却将该案认定为单位犯罪。承办法官的答复是,因杭州市江干区法院认为望洲集团具有实际经营业务,望洲惠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服务于望洲集团,故判决认定杨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为单位犯罪。基于与关联案件审理结果保持一致性的考量,故将本案也认定为单位犯罪。

所以,笔者回答当事人上述问题时说到,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基于办案机关内部要求的三统两分原则,以及“同案同判”思想意识的倡导,这类的跨区域案件,长沙办案机关应该和上海办案机关作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也应该参考上海办案机关作出的决定,会避免作出大相径庭的结果。因此,你的案件目前来说是有辩护空间的,辩护律师不但需要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更要监督办案机关的工作,因此你需要一位专业的刑辩律师运用扎实的法律功底,精准的辩护思维及负责任的态度,穷尽各类法律、司法解释、相关判例,360度全方位,书面与口头的法律意见相结合,以一份专业的法律意见书来说服,乃至逼服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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