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胜”经——从32人无罪和取保的亲办案例总结刑事辩护终极说服力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8-18


无罪“胜”经

——从32人无罪和取保的亲办案例总结刑事辩护终极说服力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

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题记:律师,应该多一点哲人的素质。哲人是什么概念呢?哲人就是智者,凭智慧来启迪人,而不是法律贩子,靠倒卖法律知识,靠一点点的法律技巧来赚钱,这一点我觉得非常重要。

                           ——江平

 

 

刑事案件找律师,往往希望无罪,或者希望尽快取保出来。这里有个前提,那就是案件本身是无罪的,或是符合取保条件的。当然也有怕给错误定罪,来找律师的,主要怕轻罪给定成重罪,也可以归入广义无罪的范畴。就笔者所经历的来看,金融犯罪领域,特别是近年来的非法集资领域,以前者居多。

有人很奇怪,本来搞错的事情,我说明白,改过来就是了,为什么那么难呢?

弄清楚这个问题,涉及到冤错案产生的原因,然后才是怎样化解和应对。

就金融犯罪来看,就个人办理的善林金融、诺远资产、信和财富、国盈基金涉嫌非法集资等案件看,平台或公司爆雷,侦查机关首要的任务是平息纷争,公安执法有高效的优点,副作用就是容易定标准时划错线。这里的错误可能来源于三个原因:

一、是单纯地以级别为标准抓人,而没有看该高管是否实际参与组织、决策、操纵、指挥。

二、根据前期被抓高层、高管的片面供述,或根据组织架构图,或根据投资者的举报抓人,由于案件开始阶段的证据本身较杂乱,且真伪待证,往往也会造成错抓。

三、对法律规定认识有偏差,导致人给抓了。比如在传销罪中单纯看发展的人数、层级,而忽视了对是否起到组织、领导作用的认定。

注意,以上三问题的产生,并非是有人刻意为之的,也并非是大量的、普遍的发生的,但即使小概率事件,对被错抓者来说,就是天大的事情。

为什么化解错抓很难呢?也可以归纳几方面原因:

一、角度的差异。公权力方,长期与犯罪分子打交道,处理大量刑事案件,就会导致态度固化。用心理学的讲法,就是刻板印象,对见到的嫌疑人、被告人,都会判断成坏人,对其说的话,就会认为是狡辩。这种心理导致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是对立的,当遇到被错抓的人时,不是你怎么讲,他就能认同的。

二、对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这类新型犯罪专业性的探究,包括学界、包括公检法权力机关,都有一个认识不断加深的过程,在专业度不够的情况下,会把无罪的人错划到有罪的圈子里。

三是司法机关之间认识存在不协调不同步。对于全国性的打击行动,比如扫黑除恶,公检法之间其实是有统一部署和协调的。在其它的工作中,却难以做到永远步调一致的。在不少公安局,有打击指标,也有维稳压力。在公安的角度,反正人抓了,我的任务完成,指标达到了,“你说我搞错了?你可以去跟检察院讲呀。”这种推卸的心理,是刑事律师经常感受到的。作为检察官、法官,事后可看成出其中的问题,但直接从源头上制止,在现有国情下是办不到的。

有句话,叫做“世上最难的事情是把自己的观点装进别人的脑袋”。这句话可以印证刑事辩护之难,因为刑事律师要做的,不仅是把自己观点装进别人头脑,而且双方立场是对立的。

上文的三难,是笔者几年来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切身体会。基于自己十多年公安工作经验,4年来取得了32人无罪或取保的成功。回头来看,无罪之难,难于上青天,关键对律师的素质、经验、技巧要求太高了。

法学家江平教授讲:律师,应该多一点哲人的素质。哲人是什么概念呢?哲人就是智者,凭智慧来启迪人,而不是法律贩子,靠倒卖法律知识,靠一点点的法律技巧来赚钱,这一点我觉得非常重要。

结合自己的经历看,“凭智慧来启迪人”,在无罪辩护中,其对象是公、检、法部门。而什么才是智慧呢?在无罪辩护中,这个智慧应当包括:较高的法学专业修养、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善于换位思考、正确的沟通方法、诚恳的态度、正确的沟通方法选择。

第一,从一个诚恳的态度开始。在无罪案件中,律师的诚恳是非常重要的。相反,对于证据中已经存在、当事人已经供述的事实,如果辩护律师不讲,而检察官、法官如果事后掌握了,必然会认为律师是有意偏帮当事人,更糟糕的是,会被认为是律师不诚实,这样的沟通效果适得其反。相反,如果基于专业分析,能就案件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提前一步主动拿出来沟通,可以打消对方在沟通后再想起时的逆反。错误的做法,是藏着掖着,这样等对方再想起时,虽然可能并非严重的不利,但被作为不利于当事人的角度理解,同时恰好因为时机、场合或性格原因,检察官、法官没有再及时主动找律师了解,出于“稳妥考虑”作了“折衷”的处理,这样导致的结果,对当事人实际就是灾难性的。在这方面,个人办理的侦查阶段成功取保的广西平南蒙某案、北京朝阳焦某案、广州天河郭某案、广州番禺梁某案,坦诚沟通的场面至今历历在目。而吉林双辽案、江苏常州案,之所以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打掉涉黑罪中的大数额抢劫罪、非吸案中错误指控450万诈骗的重罪,主要的原因也是坦诚。

第二,找准沟通的对象。审查批捕阶段,也就是一般所说的“黄金37天”,和侦查监督科的沟通非常关键。已经在侦查阶段批捕的,仍可依法申请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此时仍由侦监科负责,具体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六条。实践中,也有驻所科,也就是驻看守所检察科,负责对执行羁押期间被羁押人因身体原因等不适用继续羁押的,向办案单位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根据笔者经验,有些地方,会设置在刑事执行科。找准沟通对象,才能确保沟通的效果,专业的法律文书才能发挥作用。

第三,正确的沟通方法。刑事律师与公权力方的沟通方法,有,且只有两种,即口头沟通和书面沟通。正确的沟通需要“组合拳”,这里的组合拳有两重含义。其一是书面沟通与口头沟通要结合起来,组合出击。其二是书面沟通要就案件存在的问题,申请不批捕、不起诉等法律文书,与申请非法查封财产的解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调取新证据等事项的文书相结合。另外,两种沟通是有轻重之分的,要以书面为重点,书面要能成为公权方决策和决定的依据,而口头引路必不可少,但口头沟通要起到的是帮助倾听者找准问题、点明方向的作用,要通过口头讲述,吸引倾听者去阅读你的书面意见,最终在判决或决定书中引用你的观点作为裁决依据。

第四,具备同理心。这里所讲的同理心,就是强调辩护律师不能只把眼光局限在自己的立场,正确地看待、理解对方的立场与处境,会确保辩护更有效。2013年以来,政法机关普遍建立起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这对警察、检察官、法官都是高压线,因此,真正负责任的检察官、法官是重视和欢迎律师专业的法律意见的。沟通时完全可以以此为基调,提醒对方莫要因为前期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错误,而成为“接盘侠”。同理心的应用,其实可用于更多细节。打个比方,有人会难以接受某些公权方个体的傲慢态度。换个角度想,控方代表了国家公权力指控犯罪,相对私权力方更威严,古今中外都不例外。对此,完全没有必要牵扯任何精力,反之,如果能顺应其态度,给予必要的尊重,以换取对当事人更有利的辩护结果,当然是更聪明的做法。

第五,丰富的司法经验是加分项。“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所有辩护实务中的细节,如果有丰富的司法经验,都会成为加分项。原因在于,有丰富司法经验,你可以预判相对方对问题的思考路径、请示审批路线以及可能的解决办法。有丰富的经验时,更方便你将自己“代入”对方的立场,反其道而行,在其中关键时间节点介入,更可能影响、改变对方决策。比如,刚刚结束的东北之行,本来主要是向承办法官提交委托材料,但基于现场的观察和直觉判断,在征得同意后,落座,进行了约半个小时的沟通,就案件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错误认定的事实得不到证据支撑、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安排与实质问题处理、涉案财产如何处置等,阐明了观点,并就接下来怎样处理提供了自己的建议。案件由于尚未开庭审理,这样的沟通先入为主,显然对接下来的辩护大有裨益。在这个过程中,怎样判断自己是否可以落座沟通?应以怎样的神情与姿态以及体态出现?用怎样的态度表明自己对案件的看法等等,没有相关经验者,可能是无法体验和揣摩的。当然,年轻律师可以通过后天的锻炼而习得。

第六,要有较高的法学专业修养。为什么把专业放在最后?因为这一项系较为容易习得。当然,具体到实务中,仍是需要下一番苦功去历练,需要有师傅带领更容易上手。具备这方面知识,包括要有刑法学、刑诉法学、证据法学的知识积累,同时在办案中,要具有穷尽法律法规搜索和穷尽案例搜索的能力。要能从具体案例中,发现提炼问题、分析存在问题原因、并找到解决路径的能力,要具备打通法理、刑事司法逻辑、刑事实体法在内的知识储备,并能自如运用。而不能像江平教授所讲那种,仅仅是“倒卖法律知识”、“靠法律技巧来赚钱”。有时候,缺乏终极的无罪说服力,令人眩目的法律技巧与知识,在我国追求实体正义的刑事司法实务面前是不堪一击的。

 

系列文说明:基于对无罪辩护规律的探寻,笔者经历了长期的思索和艰苦的实践。所幸近年所办案件出现不少成功的结果,包括4年32人无罪和成功取保的案例。为总结经验,提示后来者,也为寻找刑事律师者参考,特推出《亲办无罪取保辩护经验三十讲》。本篇为第二十二讲,上一讲为《无罪≠法条+判例+演讲+辩论!为什么?》。敬请关注!欢迎交流、咨询。具体32起成功辩护案例,可网搜个人电话加工作微信沟通。

——张王宏律师撰写于201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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