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公斤贩卖毒品案发回重审之精准辩护札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8-13



李伟: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毒品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当场查获毒品十公斤,再结合侦查阶段的当事人有罪供述,一审判决Z某死刑立即执行。同案的其他四名被告,还有一名也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剩余三名为下线人员全部被判处无期徒刑。

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进入省高院审理。当事人通过网络找到了广强律师事务所毒辩中心团队。

这样的案件能接吗?

为毒贩辩护,为“坏人”辩护,尽管为世人所不解,但确是律师的天职,是律师之所以为律师的使命。无罪是刑事律师最美的棘冠,不问辩护对象是谁,这是律师的职责。

但是,广强毒辩中心一直秉持“只接有一定理据的重大毒品案件”,小毒贩的案件相信“关系律师”,不是我们的“菜”,也不会来找我们。大毒贩的案件,有些是人赃俱获,当事人认罪,法院量刑适当,这种案件我们认为改判空间不大的,为节约当事人开支,这些案件我们同样不接。

Z某这个案件,毒品数量大,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家属想救当事人一命,想争取改判死缓。当事人在看守所得知广州的广强律师事务所是专门做刑事辩护的律所,于是托话给家属一定要聘请广强所专门研究毒品案件辩护的刑事律师救他一命。

死刑的适用是不仅是个法学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很多发达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我们国家有些法学家也在倡导全部废除死刑,但基于现实国情,完全废止不太现实,但是国家也一直强调慎用死刑,表明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对生命的重视。

我们一直认为,判处一个毒贩死刑,不如让他去监狱为社会创造剩余价值。鲜活的生命是可以创造价值的,但是判处了死刑只能是灰飞烟灭。在监狱里,毒贩不能吸毒也不能贩毒,无法危害社会,但是通过劳动改造还能为社会创造价值。所以,能不判死应当不判死立执。

不过是否应不应当判处死刑,一切还得回到案件本身。

接案当时,家属给我们的材料只有一份60页的判决书以及他们参加法庭旁听时的零碎信息。单从一审判决来看,法院认定Z某为主犯,且庭审时态度不好,应当判处死立执。

但是,通过多次反复阅读判决书,我们发现Z某的作用地位其实与另一主犯相比,可以争取定为较次作用,并且有过认罪供述最终却被定为认罪态度不好,这不太合常理.我们初步认为这个案件符合我们接案的基本要求.

基于案情重大,我们还是让家属先回去考虑是否最终委托.两天后,家属声称考虑清楚,知晓委托风险并坚持委托,并且要求案件的直接承办人是广强毒辩中心主任黄坚明律师和毒辩中心秘书长李伟律师."铁肩担道义,重托大如山”,接受委托后,为Z某保命就是我们的辩护目标。

委托手续办完后,首先做的工作是第一时间和被告人会见,一是为了简单了解案情和当事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二是和被告人确认委托关系。

其次,最重要的工作还是阅卷。这个案件因为当事人委托比较晚,我们联系高院后被告知案卷已移送给省高检,需省高检送回后才能阅。大约2个月后,我们终于顺利阅到卷了。

侦查阶段的笔录,同案人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技侦材料等等全部证据加起来,知道有多厚吗?

其实就一张光碟。

打开光碟,一个十公斤毒品案的案情终于揭晓。原来Z某以前在广州有正常职业,后来创业失败,回到老家,认识了某A。某A总是让他去一个地方和黑衣人调换包裹,并给他大量的报酬。他一开始不知道包裹里的内容,但是一直非常好奇,里面到底是什么,为什么某A 会给如此慷慨的报酬呢。好奇害死猫,于是总问某A到底是做什么生意的。经不起Z某的再三询问,某A 终于告知Z某,包内是毒品。但要求Z某继续做。继不继续呢???

Z某想起因为创业失败背负的巨债.....,最终没有抵住内心的挣扎与金钱的诱惑。

这一天,Z某继续按照某A的指示前往甲地和某A指定的人调换包裹,拿回包裹后放在某A指定的房间,之后两人下楼吃饭,吃完饭回到房间,已是缉毒警察布满天罗地网犹如神兵天降在房间内等候。

至此,案发了,一审判决两人都是死刑立即执行。

案情重大,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可能都会影响整个案件走向。因此全面阅卷,多次重复阅卷,不断修改补充阅卷提纲是我们的工作习惯。案头都是毒品案件,毒品案件的基本脉络早就烂熟于胸。毒品的来源于哪里,毒品的下线是否被抓获,毒品的称量过程是否合法。这些重要案件事实的细节都应当核实清楚。这还只是案件的事实方面的审查,更多的是程序审查方面。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

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

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

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

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

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指纹、足迹、字迹、毛发、体液、人体组织等痕迹和物品是否存在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

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有无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形?

有无违反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

笔录是否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还有毒品鉴定这一块,往往是毒品案件辩护的火力点与突破口,作为保命案件的辩护更不能落下。

所以我们要严格审查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

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等等诸多细节问题需要一一核实并提出意见。

为此,我们在庭前已提交了2份辩护意见,将案件存在的问题提前告知审判长。2个月后终于等来开庭的时刻,在法庭调查环节,通过发问环节,两位承办律师通过巧妙的问题设计,将Z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在法庭中呈现出来,并且针对几个程序问题通过发问,引起合议庭的重视.

审判长为提高庭审效率跳过质证环节,不予质证,直接进入辩论环节。在辩论环节中,我们针对检察官的指控意见,本案中存在的重大程序问题以及诸多事实不清的等九大问题,逐一论述,既条理清楚又严格把控庭审时间。既给审判长留下充足的印象又不拖累庭审进度。

庭审终于在紧张并且紧凑的氛围中结束了。

庭后针对庭审的情况我们再次补交两份辩护词,两份合在一起长达42页,所有法律意见超过100页。从不同角度不同的结构论述Z某可以不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以上工作完成后,接下来只能是等待判决的过程。而这一过程通常是漫长的,律师无法控制。通常来说,案情越重大复杂,律师辩点越多,等待时间会更长。

而这段时间却总是律师工作得不到家属理解的时刻。家属总是埋怨律师为什么不能让案件尽快判下来.........

还好我们是刑事律师,被理解是幸运,不被理解是常态。判案是法官的事,律师只能跟随庭审程序做相应的工作安排。律师怎么能决定法官什么时候下判决呢?

在长达几个月的煎熬等待完后,一纸“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发回重申的裁定终于到来。也就是说之前Z某被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被撤销了。案件取得阶段性胜利,至少Z某的性命在这一阶段中是保住了,初定辩护目标终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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