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2起无罪、取保亲办案例,总结刑案成功辩护的5条金律​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8-13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题记:基于对无罪的渴望,取保也成为当事人及家属无奈之下的一种选择,这也是特定环境下,可以接受的一种现实路径选择。但这一路径的达成,是可谈讨、可研究、可归纳总结而实现的,绝非玄妙的虚无,也不是各路知识拼凑的起来的“纸上谈兵”。

 

8月12日,在北京转东北办案的途中,回想起最近刚收到的判决:2.7亿非吸案的梁总被判一年十个月。对此家属杨女士表示可接受。而我心中思考的,是对这样原本无罪的案件,怎样尽力终止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内,或者提前取保?我相信,对有无罪基因的案件,需要的是终极辩护方法的探寻。而思考的参照样本,是自己4年来32起无罪和成功取保的案例。


刑事辩护在我看来,可通俗地归纳为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三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实现成功辩护,落实五条金律非常重要。
 

 一、发现问题

这个阶段,就是接案后通过会见、阅卷,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在这个阶段,专业律师介入宜早不宜迟,而专业律师亲力亲为,才是发现案件问题的关键。

对此,我不认同什么技术决定论。电子信息技术可以帮助人,但人,始终是核心的因素。这是因为,会见、阅卷,是发现案件问题的开始,而问题的发现,除了当事人告诉你的“口述事实”,更重要的是法律上的事实,特别要重视在案卷宗材料。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正是在案的证据材料,而不是别的什么你讲的,或者他讲的,可以左右案件的走向。但对于案件证据,存在哪些问题?这种问题或者那种问题是怎样生成的?这些问题为什么会促成侦查人员有罪的认定?只有通过思考,才能产生对证据的认定予以支持,或驳斥的应对方案。

比如,目前正办理的诺远资产涉嫌非吸案,通过阅卷,笔者发现了几个问题:一是侦查阶段对当事人李某某的“非法所得”,作了远远高出事实的错误估算。究其原因,是证据材料中以当事人最近一年的收入,推算其三年来的总收入。而事实是,李某某三年前入职时,收入只有案发前的约一半,试用期则更少,只有三分之一。二是同案人吴某某,对我当事人李某某的上级,作了夸大的陈述,导致侦查机关认为,李某某是直接向涉案公司总裁负责,但此处的原因无法通过阅卷本身解释。后来通过会见,才了解到,原来吴某某与当事人,曾因费用报销问题,存在过节,导致吴有意在多处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三是在案笔录显示,侦查机关在讯问中,用了大量篇幅,向当事人李某某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分析其背后逻辑,原来侦查机关的入罪逻辑是:李某某既然知道公司的内部情况,则必然为涉嫌犯罪的高管。知悉公司内部情况,与法律规定的在单位犯罪中起到决策、指挥、操纵、协调的作用,存在根本区别。出现这样的错误,显然是对法条理解和认识不到位造成的。这三个问题的发现,首先是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阅卷,其次需要思考和比对。否则,仅仅是字句的罗列,或字句的摘取,而没有经过有经验头脑的过滤,则是不能发现的。

对发现问题阶段,笔者归纳的辩护金律为:一、对在案卷宗材料之间,以及与会见时当事人陈述的比对,二、参照法律规定,对在案证据所起作用的提炼。


二、分析问题

该阶段要分析的是:哪里出了问题?出了什么问题?为什么会出问题?在分析问题阶段,重点是对解决问题方法的取舍。就像医生对症下药一样,考虑对什么样的问题,选用什么样的方法去解决。

比如笔者办理的某外籍人士C某涉嫌对敲式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案。案件中的“对敲式”外汇经营模式,需要三方主体,即境外的外币收购方、境内的人民币支付方、境内的资金过桥方。其具体动作是:境外的外币收购方,通过向持有外币现金的持有者收购外币,再通过国内资金持有方,支付人民币,经国内资金过桥方账户,给付到境外外币出售方所指定的国内账户。至此,“对敲式”外汇交易完成。而案件中的C某,仅系钱庄经营者的一个客户,却因为曾介绍过境外经营者阿龙给其亲戚甄某认识,在不了解地下钱庄经营及利益分配,也没有获得任何收益的情况下,被错误拘捕。该案明显的是案件定性,出现问题,即,将交易方认定为经营者。对此,假设沿用一些“老师”所传授的“数额辩”,花费大量时间去分析涉额数额,因为本案金额达2.8亿多元,由此入手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不说,更重要的是无异于缘木求鱼,而且耽误宝贵的时间,会贻误战机。

当然,也有案件需要综合多种方法进行辩护。比如今年办结的江苏某非吸案,通过法理辩,在审判阶段开始时,打掉了450万诈骗罪的不实指控。后来在质证、证据核实阶段,再综合运用数额辩、情理辩,使法官认识到定性及数额计算中存在的问题,取得了1.6亿元非吸金额5688万金额无法偿还情况下,三年的轻判。

分析问题阶段的难点在于,如果需要法理辩,而辩护律师法学功底欠缺,效果会大打折扣,甚至错失辩点。对此,成功的方法,是在准确分析的基础上,准备多一套方案,即采用“+1原理”。

比如前述江苏非吸案中,审判阶段对450万的诈骗罪指控,如果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因为被害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所以仅从诈骗罪的要件出发,也可得出无罪的结论。但要准备多一套讲道理方案,也可以从案件一旦作出非吸和诈骗两罪的判决,这样,就会导致现实中,不可能再出现非吸罪,而都将成为非吸+诈骗罪。原因是,所有非吸罪之所以案发,都是因为集资款无法偿还。在这两套方案中,相对于前者的法理阐释,后面的概括式说理,相当于刑事说理中的“B计划”,通俗易懂,更易于为倾听者消化,更容易达到说服的效果。本案中的法官,正是采信了概括说理,通过退回重新起诉,最终公诉人取消了对诈骗罪的指控。

相对来讲,分析问题所耗费时间是少于发现问题的过程,但对法学功底要求较高。对非法取证的问题如何界定?电子证据质证的核心难题在哪里?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报告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如果之前缺乏相关知识基础,就会很抓狂,甚至错失有效解决有效辩护的机会。对此,本文限于篇幅,不能一一详述所,还是需要平时的积累。

对分析问题阶段,笔者总结的金律包括: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准确搜索;四、对同类案例的精准检索能力。


三、解决问题

总体讲,辩护的重点在法庭,但其实,侦查阶段的37天黄金救援期,与检察官有效沟通,同样可以改变案件走向。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调取证据申请、特定法律问题的专项法律意见等,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使当事人走出牢笼。笔者今年初办理的陈某某涉嫌私募基金非吸案,正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取保释放。

解决问题阶段,法律文书的运用,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当然要辅之以恰当的口头表达,以及基于丰富司法经验的动态应对。具体应该怎样搭配,既有相对固定的套路,又可以千变万化,而纵使千变万化,又万变不离其宗。

以今年办结的吉林四平某金融犯罪的上游犯罪案件辩护为例,在法庭审判阶段,总体讲,是抓住了发问、质证、辩护、回应等环节,揭示问题、阐明观点、挎问人心,但其实庭前会议的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申请、侦查人员出庭申请,均是可能引起法庭注意的。这也是为什么说,有经验的刑事律师,其实是“行走的刑辩艺术师”,而综合辩护效果,是停留在书面上的“纸上谈兵”的知识拼图,所无法比拟的。

解决问题阶段,是刑事辩护的结果产出时期,需要做的工作,是以法说理、以情说法,法理情交融,视情展开动态的全面辩护。刑事辩护之所以魅力无穷,正是因为在这个阶段,其解决问题的过程,是因案而异的,是需要通过现场思辨,引发庭审现场共鸣,或者引起控辩双方共鸣,进而达成无罪的“奇效”。

在解决问题阶段,笔者归纳的辩护金律是:五、专业透彻的书面表达,与浸透同理心、渗透了对案件深入研究、充分说法析理的口头表达相结合,以富有感染力、看似漫不经心实则一举一动皆有深意的微表情、微动作贯穿,通过现场思辨,动态、全息决策,书面与口头双剑合璧,打造一气呵成、直击人心的无罪辩护。


基于对无罪辩护规律的探寻,笔者经历了长期的思索和艰苦的实践。所幸近年所办案件出现不少成功的结果,包括32起无罪和成功取保的案例。为总结经验,提示后来者,也为寻找刑事律师者参考,特推出《从成功辩例探寻无罪辩护经验谈三十讲》。本篇为第二十讲,此前十九讲包括:《这些年,我所做的无罪辩护》《东北“网”事:扫黑热潮中的不实指控成功不诉》《刑事案件无罪有哪三种可能?重大刑事案件成功辩护有什么方法?》《家长里短式的辩护不可取》《无罪辩护现场思辨的七个要决》《刑事辩护现场思辨的重点》《刑事辩护的艺术:从<绿皮书>看刑事律师的书面辩护》《诛心辩:不可不知的高端刑辩技能》《直击人心的辩护,如何为公诉人所需要?》《怎样打造非法集资案的无罪全辩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律师该怎样针对司法性文件法理辩?》《非法集资案件,该如何恰当地情理辩?》《什么是重大复杂金融犯罪刑事案件辩护的细节?怎样赢在细节?》《什么是刑事案件的案前辩护?有什么作用?》《非法集资犯罪中,数额辩与无罪辩、证据辩是什么关系?》《非法集资案,数额辩对庭审准备有什么特别要求?》《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怎样把犯罪数额降下来?》《非法集资案,“从旧兼从轻”刑法原则适用于司法解释类文件吗?》《侦查阶段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进阶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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