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如何阅卷?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6-24


刑事律师如何阅卷?

    谢政敏: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暴力犯罪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

 阅卷是刑事律师辩护工作中最为重要、工作量最大,强度最高,最枯燥乏味的工作,也是律师辩护工作中了解案情最重要的途径。通过阅卷可以了解案件的真相,掌握案件的基本事实,可以深入挖掘案件的细节性问题,找到案件突破口,明确辩护思路,为有效辩护奠定基础。不阅卷或者没有深入、充分阅卷的律师,就不可能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就不可能作到有效辩护的。

不阅卷就不可能了解案情,不可能实现有效辩护。有些所谓的大牌律师整天忙于游学、讲课,游山玩水,不屑于阅卷,把阅卷工作及质证意见、法律文书的撰写都交给助理来作,大律师仅仅出一下庭发表几句慷慨激昂的辩护词即大功告成,这是远远不够的,根本达不到应有的辩护效果,是纯粹的走过场式辩护。因为没有阅卷,他对案件的事实了解是不完整的,不全面的,对案件的认识也是肤浅的,辩护也是苍白无力的,大律师在庭审中闹笑话、犯低级错误的屡见不鲜,其辩护也不可能达到说服法官及办案人员的效果,更不可能取得有效辩护的效果。

刑事律师在阅卷时,要抱着怀疑的眼光,带着问题阅卷,不放过一丝一毫的疑点,尤其是事关定罪量刑的关键部分,更是要挖地三尺,挖掘对我们有利的案件细节。有时候不经意的一个细节就是案件的突破口。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律师认为办案机关收集证据时已对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再怎么认真阅卷也难有突破。这种说法是极端错误的。因为种种原因,当前我国刑事案件普遍存在办案质量不高,案件瑕疵漏洞大量存在的缺陷。即便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有的甚至情节非常严重,但是纵观侦查活动卷宗,依然问题重重,在案证据距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然非常遥远。姑且不说卷宗中的证人证言、被告人辩解与供述等言辞证据,即便是卷宗中的书证、物证等所谓的客观证据也是问题多多,存在巨大的辩护空间。只要认真、细心,从细节处入手,总是能发现突破口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的冤假错案,辩护律师都之所以得互纠正,无理不是辩护律师从卷宗入手,发现其中的重大缺陷,从而发现突破口从而得到纠正的。

要全面复制全案卷宗。卷宗是控方指控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的集中体现,也是辩方了解案件事实,熟知控方指控逻辑的最重要、最直接的途径。律师在复制卷宗中要坚持全面复制,从卷宗封面到卷宗目录再到每一页卷宗内容再到卷宗封底都要复制,一页都不能少。有些律师只复制卷宗中主要的内容,对于一些看起来不太重要的内容似乎不太重视。殊不知,这些看似不太重要的东西对我们办案带来意想不到的帮助。如通过办案机关程序性法律文书进行审查,我们就可以判断办案机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找到案件相关辩点。比如,立案登记表是证明侦查机关合法立案的必备法律文件,如果没有立案登记表,就不能证实履行了必要的立案程序,则整个侦查活动就缺乏立案的先决条件,整个侦查活动就是违法的,因此而收集到的所有证据都是违法的,都不得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再比如说,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办案机关延长办案期限的话,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否则就是违法办案。如果我们复制的卷宗不完整,没有相关的程序性法律文书,就无法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也就不可能发现办案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形,就会影响我们的辩护效果。

鉴于现在手机已经普及,很多律师选择用手机拍照的方式复制卷宗,在用手机拍照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选择相素较高,拍照效果好,图像清晰的手机,手机拍照不清晰,拍照效果不好,影响我们的阅卷效果。

其次,手机要有足够的内存,避免手机内存太小,无法储存卷宗照片的窘境。刑事案件的卷宗少则几本,多则上百本甚至更多,要将那么多的卷宗内容都拍照储存,手机必须有足够大的内存,否则就无法将卷宗内容完整地保存下来。所以在复制卷宗前,要将手机多余的内容清理掉,留下足够的内存以便储存卷宗卷宗内容。方便的话,最好准备一个容量大的移动硬盘,方便储存卷宗照片。

其三,在拍照后,要查看照片是否清晰、完整,如果照片拍摄效果不好,要及时进行补拍,以免照片不清晰、效果不好影响我们的阅卷。

其四,在拍照的时候,要按照卷宗页码的顺序,从卷宗封面到目录再到内容,逐本逐页执照保存,拍照的时候,要将卷宗每一页的内容都要完整地拍下来,包括卷宗的页码,不可错过任何内容。

   复制卷宗后,要及时将卷宗照片拷备到电脑上面,建立一个总的文件夹,注明某某案件。然后在文件夹内,按照卷宗的顺序再建立若干个分文件夹,最好一本卷宗建立一个文件夹,注明哪本卷宗,哪个办案机关,卷宗主要内容是什么,然后将该本卷宗内容从封面到目录再到具体内容到结尾按页码顺序排列,以方便查找。

要善于解读起诉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起诉意见书)是控方指控嫌疑人涉嫌犯罪的重要法律文书,是控方侦查活动的总结和体现,也是控方指控被告人涉嫌犯罪和事实的主要理由。律师在阅卷时,要特别重视起诉书和起诉意见书的审查工作,要以起诉书为主线,以起诉书所记载的事实和理由及列明的证据为目标,深入展开阅卷工作。刑事律师要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和理由,核对相关证据,核实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和理由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与案件是否存在关联性,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以此判断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是否成立。

首先,对起诉书记载的被告人的身份进行审查。通过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审查、核实,可以达到以下目的:首先,确定被告人的真实年龄,是否成年,若未成年,还要判断其究竟是处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还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或者是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如果被告人不满十四岁,我们完全可以此为由作无罪辩护,如果行为人已满14岁但不满16岁的,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如果行为涉嫌的为非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故意伤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物质罪”等犯罪的,我们也可以此为由作无罪辩护,即便其涉嫌刑法规定的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八种暴力犯罪罪名,我们也可以以此为由请司法机关从轻、减轻处罚。如果行为人已满16岁,不满18岁,我们还可以以行为人不满18岁,未成年为由要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

要认真核对被告人的身份。通过对被告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尤其是在涉及一些对犯罪主体有特殊要求的罪名时,更是要对被告人的身份进行认真的核查,要查看起诉书记载的被告人的身份和其真实身份是否一致,是否具备该罪名对主体的特殊要求,如果不符合,要记录在案,认真审查论证,以备将来无罪辩护所需。

对起诉书记载的刑事诉讼进程进行审查。起诉书通常会有专门的篇幅对案件的诉讼进程进行描述:何时立案、被告人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强制错施、如果羁押的,何时被哪一家看守所羁押,何时被批捕、何时被移送审查起诉,是否退回补充侦查,若存在退回补侦情形的,何时被退回,何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何时审查起诉完毕等。通过对诉讼进程这部分内容的认真审查,我们一方面要对照卷宗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核对起诉书的记载是否准确,另一方面可以判断办案机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况,如果确实存在,则可以此为由申请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对于超期羁押期间取得的证据及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非法证据申请办案机关排除。

对起诉书记载的被告人的主要涉案行为进行审查。这是起诉书记载的主要部分,也是控方指控被告人涉嫌犯罪行为的核心内容,要认真对之进行审查:行为人何时、何地,以何种手段实施了何种行为,造成了何种后果,若系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的,还要查看起诉书是否查明其在共同犯罪、集团犯罪中是否起到相关作用,起了什么作用。然后根据起诉书记指控的被告人的涉案行为展开阅卷工作,查明上述涉案行为是否有相关证据证实,相关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能否排除合理怀疑,相关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由此判断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是否成立。

审查起诉书的指控逻辑是否成立,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在搞清楚案件真正事实后,要根据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涉嫌的罪名的构成要件,判断在案证据证实的嫌疑人的涉案行为是否符合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若构成,还要进一步阅卷,查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展开全面审查,有针对性地展开阅卷工作。

在阅卷中,全面审查起诉书和起诉意见书,针对对起诉书和起诉意见书所指控的事实和指控逻辑,带着问题来阅卷,对于彻底颠覆控方指控逻辑,实现有效辩护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律师阅卷时,要对全案卷宗全面梳理,分门别类。刑事律师在阅卷时,要全面阅卷,对每份证据都要认真查看,逐字逐句进行解读,不可以漏掉任何一份证据,不可以因为放过任何蛛丝玛迹。要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8种法定证据形式对在卷所有证据进行分门别类,分别制作不同的阅卷笔录电子版。对每一份证据都要认真审查、摘抄和记录,要作好阅卷笔录,要根据证据种类,将每个证据的名称、证据来源、证据的主要内容、证明目的、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是复印件还是原件都要摘录在阅卷笔录上面,同时还要将证据的主要内容及对案件有利的部分要截屏保存,标明证据存放于哪本卷宗多少页,以方便查找核对。这样的阅卷笔录就是一个浓缩的卷宗,通过查阅笔录,对整个案件就会有比较清晰的认识,因为是电子版,只需输入关键词搜索即可找到需要的证据,查找核对极其方便,而且方便携带。在制作质证意见、辩护词及其他法律文书时,只需从阅卷笔录将该证据复制过来即可,十分方便高效。

刑事律师阅卷的过程也是对在案证据进行甄别、审查的过程。在阅卷时,要对每一份证据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做出判断,并写出初步质证意见。同时,要将每份证据的内容进行编号,将证据的名称、内容及简单的质证意见用极其简练的语言加以记载,保存。然后根据初步判断,对于不具备证据资格的证据和具备证据资格的证据分类保存。然后依照起诉书所指控的涉案行为,将那些具备证据资格的证据按照时间、地点、人物、行为的预备、开始实施、实施过程、结果按时间顺序纵向排列,判断起诉书所指控的涉案行为是否有相关证据证实,同时将在案证据按照时间、地点、人物、行为的预备、开始实施、实施过程、结果的顺序横向排列,判断在涉案行为的预备、实施、过程、结果等各个阶段都有哪些证据来证实,证据的效力如何,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证据之间是否能够互相印证。通过对在案证据的横向排列和纵向排列,可以基本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可以确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成立,真实的事实是什么样,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由哪些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也跃然纸上,案件事实很快就清晰地展现出来,方便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

阅卷是刑事律师的基础性工作,是律师了解案情,实现有效辩护的前提和基础,愿广大律师朋友从阅卷开始,扎扎实实作好各项辩护工作,祝愿律师同仁辩护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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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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