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现场思辩的七点要诀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5-14



张王宏: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这里所说的现场,不限于审判阶段的庭审现场,也包括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向检察官当面反映案件情况场合、审查起诉阶段当面向检察官反映情况的场合。

要诀一:想大做小是总策略

也就是说,总体上确定的无罪目标,要细化到具体案件的证据与事实上。就金融犯罪中的非法集资案辩护来看,具体可能通过犯罪数额不构罪、情理说服证明系亲友间的借贷而不构成公开性、口口相传并非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入罪根据等方面,分别展开数额辩、情理辩、法理辩。单就数额辩来讲,有无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辩护方法又有所区别,对于没有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案件,要对已偿还的每笔款项有准确、详细的统计,并列出目录,制作成册。由于非法集资案往往跨度在几年甚至十数年以上、所涉金额庞杂,所有工作由律师统计的情况下,工作量是惊人的,但也是撼动有罪指控的根本,必须做细做实。

要诀二:快思慢讲化解核心问题

与法官、检察官的沟通,彼此间对所涉案件细节的思考是不同步的,各自所述法言法语较为拗口,这是为什么要慢讲的原因。娓娓道来,也能体现辩护律师对对方的尊重、对案件的熟悉,也给沟通中展现微表情影响对方提供了机会。同时,对对方所提问题以及案件疑点必须快速反应,零时差衔接。快思与慢讲结合,一般是分析、展现案件中存在争议焦点问题,对非重点问题,或沟通双方都持有的书面材料,对无争议的数字、书证或程序性事实,宜快速陈述一带而过。

要诀三:超前一步可能很关键

与法官、检察官沟通,既是专业问题的切磋,也像一场攻防战。沟通中,往往时间有限,而有些问题未必现场全部能意识到,有些问题可能法官、检察官在事后意识到,但往往因为时间、精力或其他原因,没有主动再与辩护律师沟通,但这样的问题极可能成为阻碍认定当事人无罪的“硬核”,导致之前的努力前功尽弃。所以如果沟通不能解决案件中的硬核,等于是无效的沟通。超前一步,发现案件中存在的核心问题,并提前解决,甚至制作成图表,以可视化方式提交,并伴以现场有效的互动,是“直击人心”打动对方的要诀。在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案件中,非法性认定、庞杂的资金往来归纳、口口相传能否认定、登记在册的股东是否真正技术入股等,经常是困扰沟通双方的深层次问题,宜提前准备,在现场沟通时主动提出并破解。

要诀四:庭上速记作提纲

    法庭审理,尤其是第二轮辩论中,在没有事先可准备材料应对的情况下,但现场的观点交锋往往是密集而多点齐发,只能速记才能确保及时、准确回应,否则,挂一漏万,甚至遗漏掉关键辩点,损失是不可逆的。

要诀五:转换角度很重要

不可否认,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地位仍不平等,此外,在一些法律设置上,就是被告人、辩护人的某些权力是受到“名义上的肯定、事实上的否定”的限缩。比如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虽然刑诉法将威胁、引诱、欺骗列为非法取证的方法,但在2017年6月最新的严格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中,只有刑讯逼供得来的被告人供述才能排除,而且,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或线索。作为弱势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与国家对撼的严重不对等的“客场作战”中,本身处于极端弱势的地位,假设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违法方一般是会竭尽全力抹煞相关证据,如此这般,实务中即使存在刑讯逼供,也会出现无法提供初步证据、线索而导致非法取证得来的证据无法排除的情况。对此,不妨转换角度,即从证据的真实性出发,言明根据被告人庭上所述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并综合被告人及其他同案人庭上所述,在原有在案陈述有违基本的生活经验与逻辑的情况下,建议法庭综合全案证据,在排队合理怀疑的基础上,作出判决。这样,将真实性问题,结合庭上言词证据、正常生活经验与逻辑,才能化解沟通中不利的局面。

要诀六:微表情微神态打动人

应该说,微表情、微神态是高水平演员的拿手戏。比如《绿皮书》中的托尼.利普,一摊手、一歪脑袋,将其与唐.雪利博士高雅的举止表现出极大的不同。

辩护律师之所以注意微表情,是因为要避免随意、轻率的微表情、微动态“出卖”了律师的沟通诚恳负责。在重大复杂刑事案件中,如果前期本身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却因为现场沟通的轻微举动而功亏一篑,当然是很不值得的。总体来讲,律师在现场沟通中,应表现出诚恳、尽责、认真、勤勉。具体怎样通过微肢体语言或神态表示,由于每个人情况不同,宜结合自身情况揣摩、体会,此处不再赘述。

要诀七:台下工夫是基础

具体来说,要在三方面下工夫:案例研究、法规搜索、经验总结。也就是说,要做到穷尽同类案例的搜索、穷尽法律法规的搜索,并穷尽个人人生阅历与司法经验拟定沟通方案。笔者并不赞同,日积月累工夫自然见长的说法。对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仍要不断学习总结。只有勤学苦练才能长本领,只有多思多想多总结才能不断提高。不努力、不思考、不总结,就不会有工夫渐长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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