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我所做的那些无罪辩护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5-09


张王宏  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无罪是职业律师的无上荣光。但凡坚定法治信念、践行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坚持职业操守并追求完美主义的“法治洁癖”,必然以“让无罪者无罪”为最高追求,在他们眼里,无罪是刑事辩护最美的皇冠。

                                                              ——题记


古话说:“世人惟不平则鸣”。无罪是当事人的需要,但凡在全国范围内海选律师,都是案件存在问题,至少是当事人和家属认为存在冤情,或者害怕被冤枉,而坚持找专业律师带领自首的。

刑事辩护中的法律无罪与策略性无罪

在司法实践中,无罪辩护可分两种,一种是法律上的无罪,另一种是策略上的无罪。

法律上的无罪,也可分两种。其一,按在案的证据、可查明的事实,应当判定当事人系无罪,即事实上的无罪;其二,虽然在案证据显示,当事人可能存在犯罪事实,但由于取证、调查工作疏漏,导致证据缺失,不有形成有效的封闭的证据链条,即法律上的无罪。

策略上的无罪,是指以无罪为辩护的策略,力求取胜促成轻判。

无罪有三种可能,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无罪也存在阶段性调整的情况,也就是说,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采取无罪辩护的,可能在审判阶段需变更为罪轻辩护。

2015年以来,张王宏律师带领团队成员,在亲自参与的17起案件中,采取无罪辩护,其中,审判阶段获得无罪辩护效果1人,审查起诉阶段无罪1人,侦查阶段以取保名义重获自由实质为无罪的15人,另有两起案件仍在审理中。虽非无罪但在侦查阶段重获取保2人、监视居住1人,虽非无罪,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取保名义重获得自由14人。共使13案33人重获自由或部分自由,其中17人在侦查阶段(2人为非无罪的变更羁押措施),15人为审查起诉阶段取保(14为人非无罪变更强制措施),以无罪促成审判阶段缓刑的1例(詹某某被控11亿美金地下钱庄的非法经营)。

审判阶段无罪:非法集资从无期到无罪

1.2018年至2019年的江苏史某某被控非法集资案,是从自首阶段就委托律师辩护的“全辩护成功经典辩例”。案件经历了自首、自首被拒后释放、被投资人非法拘禁、律师成功解救、被刑事拘留、审查起诉阶段成功获取保释放。最终在进入审判阶段后,以撤回和变更起诉的方式,实现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450万金额非法占有诈骗在起诉后被撤回,终于在审判阶段以变更起诉实现了中国式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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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至2018年的黑龙江詹某某被控11亿美元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案,是审判阶段以无罪促成轻判的成功案例。案件经过多日开庭,张王宏律师通过对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詹某某有与上、下家联系,无实际获益、无证据证明其有主观犯罪故意等展开,最终使当事人获得得了缓刑的轻判,使詹某某在被羁押729日后,重返自由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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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无罪:金融或关联类涉众型案件1无罪、2人取保候审(非无罪)

1.吉林某涉众型金融关联类多罪案,陈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被指控的个罪的无罪,案件以起诉时减少罪名的方式,实现了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无罪。

2.审查起诉阶段以无罪作为策略,配合羁押必要性审查、调取新证据申请等组合拳,可能取得取保等阶段性成果,这种结果虽然并非法律严格意义上的无罪,但能被释放本身证明检察院已经注意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往往能为后期的轻判赢得主动,江苏史某某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陈某某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均采取无罪辩护的策略,并使二人分别结束了7个月、6个月的羁押生活,获得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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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2017年至2019年办理的梁某被控非法集资案中,张王宏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有效辩护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使梁某从第一被告人变为倒数第二被告人,减轻了此后审判阶段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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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无罪:以金融为主的经济犯罪类等案件的无罪

侦查阶段的以取保而实质无罪较多,共9案17人,2人为非无罪的变更强制措施。

上述案件中,以北京焦某某涉嫌P2P平台非法集资案为例,案件在于2018年5月9日,当事人被拘37天日以取保名义释放,今天,事隔一年后,由公安机关正式通知他领取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打印日期为5月6日),正式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之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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