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件,辩方如何辩驳控方的印证证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4-30



杨朝新: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黑恶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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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件,由于其具有案发过程的隐蔽性、证据形式的单一性,控方用以指控被告人有罪的主要证据为言词证据。因为,单一证据难以自证其真及自证合法,单个言词证据更难证实被告人实施了受贿行为,需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才能使证据链完整、稳定,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因此,印证就成为控方用以证明受贿行为客观存在的重要方法,其贯穿于事实认定的全过程。

目前,在反腐败斗争的高压态势下,行贿人、受贿人敢于顶风作案,必然表现为贿赂犯罪呈现高智商化、反侦查化的倾向,监察委查获的实物证据与以前相比变少。在司法实践中,控方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言词证据主要有:受贿人的供述和辩解、行贿人的供述和辩解、被索贿人的证言、直接知道或间接知道受贿过程的证人(如受贿人情妇)的证言、直接知道或间接知道行贿过程的证人(如行贿单位出纳会计)的证言,等等。

控方入罪思路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证实每一个证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是客观的,即真实性;二是运用事实信息作出判断、进行推理和论证,印证事实信息之间是交叉的、重合的,即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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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控方的入罪思路,笔者认为辩方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反击、辩驳。

一、“解剖”控方的每一个证据。

“解剖”、“摊开”控方的每一个证据,挑出其中包含的事实信息,指出这些事实信息与客观实际相违背,使其没有参与印证的价值,或者使法官对其确信度降低。这些事实信息一般表现在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结果上。例如,曾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曾某某的一份供述包含如下事实信息:某年某月某日,曾某某开着单位的面包车前往市金融大厦,把面包车停在大厦前面的马路边,李老板为了取得渔民上岸建筑工程的承包权,在面包车上将人民币N万元送给主管此项目的副区长曾某某。但是,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曾某某后得知,某年某月某日曾某某不在市内,有工作笔记作证;某年某月某日,曾某某还不会开机动车,当时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有市车管所档案材料作证;渔民上岸工程属多部门多头管理,曾某某只是主管领导之一,如果要打通关系,也有几个关节,而每个关节都送N万元人民币,李老板根本无钱可赚,违反常识。

上述辩驳主要在法庭讯问、发问及质证中进行,具体方法:一是当公诉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每一个存疑的事实信息都要发问)、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审判长、审判员对被告人讯问、发问时,由被告人放慢语速大声地说出这些事实信息不真实的具体表现,并简要解释前后供述不一致的原因,让合议庭成员听清楚、书记员记全面。二是当进入法庭质证时,被告人、辩护人均要指出控方证据中的事实信息不客观、不真实的部分,再次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要完成以上环节,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庭前辅导是必不可少的,要根据被告人的状况辅导两次以上,最后一次放在开庭前一天或两天进行。向被告人说明辩护人的辩护思路及辩护意图,使辩护过程顺畅、有效。

以上环节是为了使控方的证据“胎死腹中”,“没脸”参加印证,或降低法官对其确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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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驳控方印证证明的逻辑思维。

此辩驳行为主要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并且,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应由辩护人多说或全说,被告人少说或不说(那怕被告人曾经是刑事法官亦然)。辩护人根据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等逻辑规律的原理,一针见血地指出控方在印证上的逻辑思维错误,以阻却控方证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发生重合或交叉,使证据中的事实信息不能合理地镶嵌于整体的证据构造,这样,有罪指控的证据链就不完整、不稳定,法官对有罪指控的确信度就会降低。例如,曾某某已当庭否认庭前供述,曾某某的供述及李老板的供述所包含的事实信息与客观事实相违背,李老板的取款行为有多种用途的可能,仅凭这些证据是推不出曾某某已受贿的结论,确信曾某某已受贿,就违反了充足理由律,结论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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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出击,调查取证,以削弱控方印证证明的证明力。

在疑罪从无的刑事审判理念尚未深入人心的当今,防守质疑型辩护通常成效不佳。既然“内线作战”不理想,辩护人应该主动进攻,“外线作战”,调查取证,用调查取得的证据直接反驳控方的证据,以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例如,辩护人通过调查,取得曾某某当年的工作笔记本,里面有一段文字记录某年某月某日,曾某某因公出差某地,不在市内,无作案时间;到市车管所调查,档案材料证明某年某月某日曾某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个副区长无证驾驶的可能性极低;书证及证人证言证实,行贿人李老板当时家里买房并有赌博陋习,他从市农行取出的N万元,有可能用于支付房款、赌博,不一定用于行贿,这样,李老板在市农行的取款记录,用以证明曾某某受贿的可信度就大大降低。

辩护人通过有理有据的精细化辩护,极大可能地说服法官,实现有效辩护。实践中,笔者的亲办案件,曾某某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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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新: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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