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4日,新年伊始,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刑事裁定书,本所王思鲁律师、胡寒冰律师及其团队经办的温某被判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已被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根据一审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温某为走私共犯,协助偷逃税为人民币13176054.42元,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本所律师在二审上诉阶段开始介入该案的,当时被告人家属委托本所律师时,距离上诉期届满只有几天,工作量巨大。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经办律师根据二审应对方案,分别前往湛江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阅卷,并对当事人会见了解案件情况。经过律师团队的共同努力,最终在2018年8月15日向一审法院递交了由经办律师代书的《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被判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对上诉人作出无罪判决的刑事上诉状》。
在二审阶段,经办律师律师经过详细阅卷与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发现本案当事人可能无罪,一审判决可能存在误判。之后本所律师于2018年11月9日向二审法院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由于省高院最终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本案,经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情况,结合本案存在的事实认定、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于2018年11月29日、2018年12月20日先后递交了《温某被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二审辩护词》、《温某被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二审补充辩护词》,从走私共犯的认定、本案证据能否排除合理性怀疑、当事人工作职责等多种方面分析,充分论证当事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经过本所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相关的法律文书及辩护策略,可以参阅金牙大状律师网《某市公安局领导温某某被判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专栏及《浅议走私共犯中帮助犯的有效辩护规则》等文章。
虽然目前本案只是发回重审,但在司法实务中,即使一审法院对案件审理存在错误,二审法院一般只会将案件发回重审,而不会直接改判,而是由一审法院对案件存在错误予以纠正。从律师辩护角度上来讲,本案能够发回重审,事实上二审法院已对案件事实存疑,说明辩护已经相当成功了。案情的后续进展,广强所将第一时间在官方网站更新,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