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5-30
温天元: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核心成员
导读
在刑事辩护中,除了无罪辩护之外,罪轻辩护也是辩护律师专业能力的重要体现。罪轻辩护达到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等被告人免予被羁押的结果时,也是对被告人极其有利的刑事裁判结果。以下莫某某被控行贿罪一案是由王思鲁律师主办,最终在专业罪轻辩护下达到缓刑结果的有效辩护案例。
一、案情简介
莫某某在2009年中秋前向市委书记行贿80万元;2011年3月,该笔80万元退还至莫某某处;2016年12月,莫某某向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了该笔行贿款。在行贿至退缴期间,莫某某的职务未得到关照提拔或调整。
二、控方入罪思路
从起诉书看,控方对莫某某实施了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的入罪思路如下:
1.莫某某客观上给予了市委书记80万元;
2.莫某某给予80万元是具有“为谋职务调整”目的,因此主观具有故意,该笔款项也是行贿款;
3.莫某某的该行为符合行贿罪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其他不负刑事责任的事宜,应当予以立案侦查和起诉。
三、本案焦点
王思鲁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1.莫某某的行贿目的是否为“谋取职务调整”,起诉书中强调该主观目的,但是莫某某的相关笔录及本人均否认这一主观目的;
2.关于主刑的量刑幅度,在查阅文书和会见当事人,得知行贿事实已然存在,因此本案不宜再行无罪辩护,而应重点进行罪轻辩护,罪轻辩护之首要,就是首先确定一个较轻的主刑量刑幅度;
3.莫某某具有诸多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可以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四、辩护要点
(一)指控莫某某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谋取职务调整”,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
具体要点如下::
1.莫某某自己主观系为了取得“关照”而送钱给秦某,而没有具体内容,但是起诉书却将其理解确认为“谋取职务调整”,证据不足;
2.这一描述来源于证人秦某的证言,这是猜测性的、推断性的证言,根据相关规定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3.秦某因被控受贿罪被调查期间所写的自述材料中,秦称莫某某送钱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领导提拔关照,但秦某的该份自述材料明显与2017年6月8日,其所作笔录中所述情况相互矛盾,也与莫某某本人在自书材料中所作陈述不相吻合,不能排除秦某在被调查期间,可能为了获得立功而夸大的合理怀疑;
4.行贿后至案发莫某某一直未有过任何明示或者暗示,不具备证明“谋取职务调整”主观的行为,且其职务一直也未得到提拔或调整。
(二)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的规定,且应根据2016年《贪污贿赂解释》,适用刑法关于行贿罪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即量刑应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但不应对被告人适用财产刑
具体要点如下:
1.本案行为发生在2009年,但立案在2017年,时间跨度较大,其中涉及到相关定罪量刑都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2.依照2016年《贪污贿赂解释》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行贿人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若无“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节的,不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在“五年以下”量刑;
3.《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刑法并未规定行贿罪的前二个量刑幅度要适用罚金刑,由于被告人莫某某行贿行为发生在2009年,之后刑法及司法解释对行贿罪的法定刑及量刑幅度标准均有多次调整,根据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关于财产刑部分,莫某某的行为应适用1997年《刑法》的规定,即莫某某的行为不应适用财产刑。
(三)被告人莫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莫某某在本案中具有多个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恳请法庭对莫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具体要点如下:
1.莫某某构成自首,第一,通知莫某某到某州市廉政教育中心说明情况的是某州市纪委工作人员,而不是检察机关的人员,莫某某也不清楚是检察机关的人员找他,在向纪委的人员说明情况后,其就自动向检察人员投案了。第二,关于莫某某是否向秦某明示或暗示过要谋取职务调整一事,虽然莫存在辩解,但莫某某对其向秦某送钱这一主要行贿事实是予以认可的,相关辩解并不影响自首情节的认定。(2017)晋05刑终74号判决书等已有案件认定也为本案的自首认定提供了案例支撑。此外,案件审理中检察院出具了新的《情况说明》材料,《情况说明》中阐述到“在办案人员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莫某某向办案人员主动交代其为了谋取职务调整,在2009年向秦某行贿80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更加增强了对莫某某构成自首的认定;
2.莫某某在行贿过程中无具体请托事项,也未谋取到任何利益,事隔多年,莫某某也未再实施新的行贿行为,《起诉书》指控莫某某行贿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小,莫某某自身也无再犯的人身危险性;
3.莫某某行贿所用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向亲属的借款,且案发后其已主动向有关部门退回了自己行贿所用的赃款80万元,其行贿行为有相当因素是源于当时的官场环境影响,而非完全自身原因,并且其事后主动向有关部门退缴了自己行贿所用的赃款80万元,足以可见,莫某某具有强烈的认罪、悔罪表现,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4.被告人莫某某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秦某受贿犯罪时,主动交代了向秦某行贿的事实,系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可以免除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的量刑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如前所述,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莫某某应当适用行为时的刑法规定,即1997年《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莫某某行贿的起因、犯罪情节、行贿后的悔罪表现等,充分说明莫某某行贿的犯罪情节较轻,可以适用免除处罚的规定。此外,有《刑事审判参考》[第787号]袁珏行贿案等已然案例为本案提供案例支撑;
5.恳请法院酌情考虑莫某某曾经为当地所作的贡献、莫某某自身患有疾病等情况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五、法院裁判结果
2018年5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六、案后总结
在这起行贿案件中,被告人原本极大可能面临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是在辩护律师的专业、尽责的辩护下,最终取得了缓刑的结果。
具体到辩护要点上,王思鲁律师敏锐的把握到了“谋取职务调整”这一重大主观认定焦点;以及有效的适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确定了主刑和免除罚金刑;还有全方位的、具有案例支撑的各种法定或酌定减轻情形的搜集、运用是最终被告人获得罪轻、缓刑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