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实录|诈骗犯罪辩护,成功适用缓刑

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4-25


吴斌:诈骗犯罪辩护、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词条:诈骗犯罪适用缓刑,并非容易之事;因此,律师积极主动的争取才是王道。

2017年8月至2018年,跨年度办理了一起被控诈骗罪案件,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后经成功罪轻辩护,二审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依法改判缓刑。作为这起诈骗案件一、二审的辩护律师,究竟怎样才能做到二审改判缓刑的呢?

这个问题,不能简单说是吴斌律师办理的就能改判缓刑,别的律师办理的就不能改判缓刑,所以,在此声明。

当然,作为一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必须针对具体案件,出具不同的辩护方案。就本案而言,在当事人自愿认罪的前提下,作为辩护律师,必须根据事实与法律,分析以及确定本案是否属于一起有罪案件,在确定属实后,应立即决定作罪轻辩护,并归纳作罪轻辩护的辩点在哪里?总结作罪轻辩护的焦点在哪里?回归到本案,也正是归纳总结罪轻辩护的辩护思路。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初,从事网络诈骗的林某,通过网络结识了我当事人黄某,林某雇佣黄某在QQ空间上发布,林某已经编辑好的,内容为:“双倍返红包,每个人五次机会,10-2000元等,只为了感谢粉丝一直以来对我的支持” 的信息提供给黄某发送,信息阅读量达到3000人次即可获得100元的劳动报酬;5月初至6月中旬,黄某并不知道是诈骗信息;直至6月中旬后,一名QQ网友告诉黄某,这些信息是诈骗信息,黄某才开始意识到这些信息为诈骗信息,直至7月份被抓,黄某推广信息共赚取7000余元。后由于林某通过QQ信息,成功诈骗被害人陈某48000元,本案由此案发。

本案辩点一:主、从犯问题?

首先,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并不喜欢主动区分主从犯关系,因为区分主从犯问题,本就是一件比较繁琐及复杂的事情。

虽然公检法机关会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但是公检法机关案件繁多,办案的时间又比较急迫,而且办案的人力又有限,依法尽快办理完一件刑事案件,就算是完成了一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诸多小瑕疵,或者出现诸多遗漏等问题,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并不是稀有的事。

但是,这种小瑕疵或者遗漏等罪轻情节的问题,对于当事人来说,却可能意味着会被多关押几个月、几年,甚至十几年。人生也就那么几十年,多关几年,人生可能会被废掉几分之几。

其次,我从侦查阶段介入此案,经过依法会见,并依法与公安机关核实涉案情况;经综合分析,我确定我的当事人黄某在本起诈骗案件,仅是发送广告短息,并没有直接参与诈骗,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确定好辩护思路后,我立即撰写3000余字的《关于贵局正在侦办的黄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递交了给公安机关。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如果能认定我当事人黄某在本起诈骗案件中属于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而不是主要作用,那么对于减少他的量刑刑期将会有很大的帮助。

一旦认定我当事人黄某为从犯,黄某将可以尽早恢复自由身,出来和家人团聚。

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采纳了从犯的辩护意见,并且在起诉书中进行了认定。

本案辩点二:是否具有坦白问题?

首先,侦查机关在讯问时,都会告诉犯罪嫌疑人,需坦白交代涉案情况,争取从宽处理。很多时候,虽然当事人都如实坦白交代了涉案情况并认罪,并且每次讯问笔录,内容基本一致,但是如果没有明确提出来,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未必会主动认定当事人具有坦白情节。

其次,基于很多具有坦白情节的案件,最终司法机关并未认定其具有坦白从宽情节,我认为,积极主动向司法机关争取坦白才是王道,被动给予的坦白,都会令人提心吊胆,因为从天而降的东西,都是不靠谱的,更何况,是要坦白从天而降;所以,积极主动的争取才是王道。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根据会见时当事人所述以及在案卷宗材料,我当事人自第一次讯问起至第七次讯问止,讯问笔录中均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坦白。

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采纳了坦白的辩护意见,并且在起诉书中进行了认定。

本案辩点三:是否具有认罪悔罪的态度问题?

首先,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要退赃退赔,几乎保持开放的态度,只要案件中涉及的赃款、赃物等,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愿意退还给被害人,都是被允许的。

其次,事无大小,我立即联系检察机关进行报备,表达我当事人黄某及其家属有意愿联系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并积极退赃退赔。后经过检察机关同意后,我与被害人取得了联系。

因为,根据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积极主动退赃退赔,可以从轻处罚。

所以,在我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积极配合下,我联系了被害人,并与被害人取得了当面沟通的机会,最终,进行了赔礼道歉、退赔退赃并获得了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

最终,在一审审判阶段,我出具了谅解书以及付款的收条原件给司法机关,并获得了确认,表明黄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本案辩点四:是否愿意缴纳罚金的问题?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诈骗犯罪案件,在判处刑罚的同时,会并处罚金。与其被动判处罚金,倒不如积极主动缴纳罚金,因为这样,也可以表明一种认罪悔罪的态度,因此,对本案适用缓刑将会起到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辩护律师积极与一审法院主办法官依法保持积极充分的沟通,并积极主动缴纳一审法院合议庭确定的罚金数额。

其次,在一审开庭前,我先与黄某家属进行沟通,就积极缴纳罚金的有利辩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在一审庭审前,向一审主审法官表达了提前缴纳罚金的意愿。

最后,在一审庭审结束后,黄某家属即向一审法院缴纳了一审法院合议庭确定的罚金数额。

最终,通过争取积极缴纳罚金,为二审缓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案辩点五:是否属于初犯的问题?

首先,根据会见以及在案卷宗材料,可以明确判断出黄某属于初次犯罪,属于初犯。

根据本案诈骗数额以及黄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辅助作用,基本可以判断出对黄某的量刑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两点意见,说明了黄某犯罪情节较轻。

其次,黄某及其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退赃退赔并获得了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说明了黄某具有悔罪表现。

最后,根据本案案情,黄某是被动卷入诈骗犯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即使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其他重大不良影响。

最终,在二审审判阶段,二审法院采纳了我缓刑的辩护意见,二审判决后,黄某即被家属接回户籍所在地,与家人团聚。

由于本案属于既遂犯,同时不存在自首或者立功等情形,因此,本文对此不展开论述。

结果: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

通过我的积极主动争取,二审法院,根据一审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在黄某具有从犯、坦白、初犯、积极退赔退赃获谅解、且积极缴纳罚金的基础下,进行了合议,二审法院最终改判黄某缓刑。

成功缓刑辩护的背后,离不开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积极配合。

同时,更需要辩护律师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就要开始打下牢固的罪轻辩护基础(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各类法律意见书以及辩护词等),并依法积极主动与经办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

讨论了这么多,其实我最想说的一句话就是:诈骗犯罪适用缓刑,并非容易之事;因此,律师积极主动的争取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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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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