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得直接募捐”不妨写入《慈善法》

作者:周筱赟 日期 : 2017-08-29


文章刊登于新京报 2017-08-29期 第A04专栏

一种说法

不妨将“政府不得直接开展募捐”明确写入《慈善法》,才能有效遏制基层政府强制或变相强制摊派募捐的冲动。

继河北涉县网民吐槽食堂难吃被拘留后,近日,陕西渭南网民吐槽政府逼捐,竟然也被拘留。

据媒体报道,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教师李某通过手机在网上发帖,质疑“华州区政府强制所有公职人员捐款200元请问是否合理?”当地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质疑“逼捐”是行使监督权

其实,质疑地方政府逼捐的合理性,这是公民对公权力的正常监督行为,并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行为。关于这个问题,已有大量文章分析,不再赘述。我想指出的是,即使不存在强制捐款行为,华州区政府开展募捐活动的合法性也存疑。

根据华州区的官方声明,网帖中所提捐款为华州区政府设立的健康扶贫基金向全区募捐,属自愿捐款。声明称,“为了全面减轻因病致贫家庭医药费用负担,切实解决贫困家庭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华州区委、区政府决定设立健康扶贫基金。健康扶贫基金由区财政拨付500万元和社会募捐资金共同组成。”

如此看来,该健康扶贫基金并非应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受《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制的公益基金,而是政府财政专项资金。但财政专项资金,从中央到地方,都有各级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应当纳入同级政府预决算,由财政拨款,更不能找公职人员摊派。

官方声明称“社会募捐资金”,当然是向社会公开募捐。可是《慈善法》第22条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也就是说,只有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而且必须向民政部门申请,才有公开募捐的资格。而该健康扶贫基金作为政府专项资金,并不具备公开募捐的资格,不能向社会公开募捐。

《慈善法》2016年9月1日实施后,公众一直重点关注“个人不得公开募捐”。《慈善法》确实禁止个人募捐,这和近几年来频繁被曝光的诈捐事件有关。不过,《慈善法》并未完全禁止个人公开求助,包括自救或救助亲人。但公众却很少注意到,《慈善法》对政府公开募捐是怎样规定的。

《慈善法》第30条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也就是说,即使发生重大灾难,政府也只能在救灾中起协调和引导作用,而不是直接开展募捐活动。只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而且必须向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才能向社会公开募捐。

政府不得直接开展募捐活动?

其实,政府不得直接开展募捐活动,是全世界的通例。因为政府已经通过征税获得大量资金,本来就有开展救灾、扶贫等义务,不应当再向社会募捐。另外,政府如果开展募捐活动,它同时又是募捐活动的监管者,这两个身份是存在冲突的。

《慈善法》规定捐款必须自愿,并对摊派或变相摊派规定了处罚。第101条规定:“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然而,如果是当地政府主导的摊派或变相摊派,当地民政部门怎么可能对自己的顶头上司警告、罚款呢?

因此,我建议不妨将“政府不得直接开展募捐”明确写入《慈善法》,才能有效遏制基层政府强制或变相强制摊派募捐的冲动。

周筱赟(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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