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周筱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8-16
内容简介: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这本该是法律常识。但在广州村官涉黑报道的跟帖中,我注意到不少网友留言辱骂该案辩护律师,甚至认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辩护的律师是人类的耻辱。这只能说明,这部分网友实在过于天真了!连跳广场舞的大妈都成了涉黑团伙,发帖网友难道没想过他自己也可能随时“被黑社会”吗?
跳广场舞的大妈怎成了黑社会?任何人都可能“被黑社会”?
周筱赟:税务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一天之内,一南一北两则涉黑案的报道引起了我的注意。一是河南商丘一群跳广场舞认识的大妈涉黑,二是广州萝岗区村官涉黑。
据8月6日《新京报》报道,河南商丘有一个30多人的大妈“讨债团”,年龄大都在50岁左右,最大的已70岁。她们受人雇佣,帮人讨债,采取拿着扩音喇叭喊话、骂人等手段,直至对方不堪其扰,息事宁人。2017年7月5日,这个“大妈团”的14名主要成员被河南省睢县法院一审判决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2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14名被告人中已有12人已向商丘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另据8月6日《新快报》报道,8月5日上午,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村官刘某添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该案被告人多达54名,在法庭上坐了满满3排,辩护律师则有74人。被告人数和辩护律师人数均刷新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涉黑”案件记录。本案仅起诉的卷宗材料和证据即达200多册、光碟800多张,预计开庭将持续半个月。每天除中间两次短暂就餐休息外,从早上9时开庭到晚上10时。
打黑绝对不能黑打
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这本该是法律常识。但在广州村官涉黑报道的跟帖中,我注意到不少网友留言辱骂该案辩护律师,甚至认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辩护的律师是人类的耻辱。这只能说明,这部分网友实在过于天真了!连跳广场舞的大妈都成了涉黑团伙,发帖网友难道没想过他自己也可能随时“被黑社会”吗?
从媒体报道的案情来看,大妈“讨债团”确实涉嫌违法,甚至涉嫌犯罪,但定为寻衅滋事罪尚可理解,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近年来被曝光且最终翻案的冤案,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公诉机关的证据在专业法律语言的包装下同样看似充分,甚至连被告人自己都表示认罪服法。可是,所谓证据错漏百出,被告人的口供更是疲劳审讯、刑讯逼供获得。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坚持和媒体的曝光,冤情能昭雪吗?这样的教训太深刻了!
如果被指控为黑社会,就百口莫辩,那是多么可怕!打黑绝对不能黑打!否则任何人都可能“被黑社会”,整个社会势必人人自危。当年重庆在某位领导治下(现该前领导已在秦城监狱服刑),把重庆多少人打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可是结果呢?早在2009年这位领导最风光时,我就公开撰文质问:重庆打黑,到底打黑还是黑打?
涉黑案存在诸多疑问
仅从媒体报道的部分案情来看,南北两个涉黑案,都存在诸多疑问。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罪名。2000年,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2009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作出《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作出《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并非只要多人共同犯罪就是涉黑团伙,即便贩毒、走私等犯罪集团、恶势力,也未必一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有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才能被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缺一不可。
从8月6日《新京报》报道看,这些大妈是跳广场舞结识的,相互是松散的关系,结构并不稳定,彼此没有明确的层级,根本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对于经济特征,相关司法解释中的“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但报道中的大妈,每次讨债所得有限(每人一天100元或200元),有时甚至只是请吃一顿饭,否则也不至于连律师都请不起。称霸一方,更是无从谈起。
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可是这些大妈,最大的已70岁,不仅有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乳腺癌患者,甚至还有生活不能自理的盲人。在受雇帮人索讨合法债务过程中发生辱骂、撕扯,暴力程度并不高,根本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暴力手段。
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暴力和胁迫,通常理解为针对人身实施强烈的打击或强制,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等,或以此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状态。而一般的推搡、拉扯,不应认定为暴力。暴力手段不仅是加于人身的外力,而且是一种强力,具有残忍性,达到妨碍或剥夺他人意志自由的程度。本案中很多人看到大妈们唯恐避之不及,那是怕被赖上赔钱,而非刑法意义上的暴力。
8月6日《新快报》村官涉黑报道中,第一被告人刘某添是原萝岗区刘村的村委书记,被控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村委书记的身份,制定了“刘村辖区内所属村、社土地上的工程必须由本村、社人员承建,外人不得插手”的不成文规定,成立多家混凝土公司、工程队争抢工程索要费用。“公诉机关指控,为实现刘村辖区内所有工程、原材料供应由宏某公司、穗某公司等控制,垄断刘村建筑工程的目的,该团伙有组织地在刘村范围内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大量违法犯罪行为,称霸一方,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
简而言之,就是村委书记和家人、本村村民垄断本村社建筑工程。这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吗?
所谓“本村社的工程必须由本村社人员承建”,从法律角度,是一种划分市场的垄断协议,属于违法行为,但根本不是黑社会帮规,不符合组织特征。对于垄断协议,可以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去处罚,是否有必要动辄上升到黑社会吗?张明楷教授认为,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这就是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是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方式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才适用刑法保护。
怎可对被告人未审先判
在大妈涉黑案中,尽管上个月已一审判决,但14名被告人中已有12人提出上诉,目前还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理论上,她们还不是罪犯。
而在村官涉黑案中,早2016年4月抓捕时,有关部门发给媒体的通稿,就充斥了“雨夜出击端掉刘村黑帮”、“雨夜捣毁黑社会组织”、“打掉一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广州黄埔刘氏涉黑团伙覆灭”等。可是,本案8月5日才刚进入一审审理程序,怎么在一年前就已经被宣判为黑帮了?
打黑不宜扩大化
8月6日《新京报》报道中那位被判有期徒刑5年的大妈高云(化名)是个盲人,她说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但她对记者说自己觉得委屈:“我们确实犯法了,但不是什么黑社会。”
不管是坏人变老了,还是老人变坏了,大妈们受雇帮人索讨合法债务过程中,确实采取了辱骂、撕扯等过激的方式。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此是否采取行政拘留的处罚就足矣?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尚值得商榷,更何况直接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未免太扩大化了吧!这30个大妈,真的够得上涉黑团伙吗?大妈们一审被判2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在我看来,实在是量刑畸重了!
村官涉黑案中,这54名被告人,未必如某些公众人物那样德艺双馨,但只要有过违法犯罪行为,就是涉黑团伙,这样的思维实在太可怕了。在农村地区,争夺农田、水源、山林、宅基地等导致的械斗太常见了,为什么不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而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呢?
如8月6日《南方都市报》报道中提到,公诉机关披露,1995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陈某登等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将一食杂店店主打成重伤。可是,此事既然发生在1995年,距指控该涉黑团伙形成的2004年还有整整9年,两者有什么关系吗?这难免给人一种印象,是不是为了坐实该团伙的黑社会组织性质,于是就将该村村民的不法行为都拼凑起来,成为涉黑的罪证?
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罪刑相适应、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等,这些本该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原则。在涉黑案件中,同样应当坚守这些原则,如此才能不枉不纵,既惩治犯罪,又保护人权。否则,不管你是平民百姓,还是高官显贵,都没有免予恐惧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