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研究(三十六):保健品诈骗案件的主从犯是如何认定的?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5-11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保健品诈骗案件频发,抛开定性不讲, 本文通过总结实务裁判文书观点,对此类案件认定主从犯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主从犯认定主要看哪些因素?

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而从犯,则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行为人。主从犯的区分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作为判断基础,实务中办案机关通常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具体来说,一般会对行为人是否系犯意的发起者、犯罪的纠集者、指挥者、主要责任者、积极参加者、是否参与了犯罪的全过程或关键环节、犯罪行为对结果原因力强弱、犯罪获益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保健品诈骗案件的参与人

每个案件有不同的案情,涉案参与人称呼也不尽相同,一般可以分为三类人员:

1.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出资老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部门经理等;

2.业务具体实施人员:冒充医生专家者、伪造虚假报告者、负责销售的业务人员、讲师等;

3.行政后勤人员:行政、财务收银、收发货、仓库看管等。

上述人员的主从犯区分

对于出资人、总经理这一类角色来说,认定主犯的可能性相对较大,主要理由是大部分案件的老板、总经理是犯意的发起者,对整个犯罪过程也通常会起到决策和主导作用,同时也是主要获益者。至于部门经理、法定代表人一类的角色,认定主从犯则存在一定的变数,法定代表人有可能是不知情的挂名法代,这种情况下认定主犯的几率不大,部门经理则需要结合其在公司的具体职责和职权来具体认定其所起到的是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有的部门经理对公司大小事项并无决定权,很大程度上只是扮演一个上传下达的角色,所起到的作用明显是次要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对于“业务具体实施人员”来说,笔者认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从犯,理由有两点:一是这类人员的诈骗行为是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指挥下实施的,相对被动,二是认定从犯可以在量刑上与主犯适用不同量刑,不至于量刑过重。但有原则就会有例外,如果此类人员的犯罪行为是不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环节,则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对于“行政后勤人员”来说,存在无罪的可能,即使有罪,也应当认定为从犯,且在量刑上应当与“业务具体实施人员”这类从犯再予以区分,理由在于该类人员的客观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不会是关键一环,行为人本身不是起到主要或主导作用的人员,并且所起到的帮助作用也比业务人员要小。

以上是黄佳博律师关于保健品诈骗案件主从犯认定问题的总结,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希望对司法实务处理此类案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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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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