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无罪案研究与辩护艺术》连载之九 《涉毒命案中如何“编织”出无罪证据链》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4-22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我们是专职刑辩律师,常年累月与涉毒大要案打交道。我们也经常在思考一个问题:专业刑辩律师,与一般律师、非专业刑辩律师区别何在?是收费高低不同吗?是头衔级别不同吗?是法律文书长短及表达精准程度不同吗?是其经手案件无罪“基因”或有效辩护“基因”多寡不同吗?案件结果是证明律师专业水平高的唯一或核心标准吗?被追诉人获无罪释放究,究竟是经办律师有效辩护起核心作用,还是经办人员的执业操守和专业能力起主导作用呢?对此,我们的观点是:面对同样的卷宗材料及有罪指控,能否具备一双锐眼,发现案件背后或在案证据背后蕴含的无罪证据链,然后用恰当方式阐述清楚,无疑是一般律师与专业律师的重要区别所在。能否跳出侦控人员严密“编织”的有罪证据链,能否在涉毒命案或涉毒大要案中“编织”出有理有据的无罪证据链,是判断经办律师是否专业的重要依据所在。具体分析如下:

一、被追诉人主体不适格

从主体视角分析,能否通过在案证据及事实,论证出被追诉人是无辜者、案外人,而真正作案者另有其人;或者是,单凭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涉案毒品“真凶”早已潜逃,已归案被追诉人明显不适格。

如:穗花检刑不诉〔2020〕23号(真凶在逃)、德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0493克,毒品命案不诉,真凶在逃)、徐检诉刑不诉〔2018〕9号(疑犯在逃,单凭毒品包装物上的DNA信息不足以定案)、乐市中检公诉刑不诉〔2019〕84、85号(真正涉毒者在逃,导致全案核心事实不明)。

二、涉毒行为明显是他人所为

根据在案证据和事实,办案机关无法论证出涉案毒品犯罪行为系被追诉人所为的唯一性结论。如:被追诉人尽管有借车或借款行为,但涉案的毒品犯罪行为并非被追诉人所为,导致相关案件无法被排除被追诉人主观上不知情,客观上其涉案行为与涉案毒品犯罪行为无关的合理怀疑。

在我们经办的李某某涉嫌贩卖260公斤冰毒无罪案中,尽管被追诉人有在现场协助他人包装涉案物品,但因涉案毒品一直处于涉毒“真凶”陈某的实际控制之下,加上被追诉人李某主观上不知晓涉案毒品的客观存在,致使此案无法论证出被追诉人李某曾实施持有、贩卖或重新包装涉案毒品,或协助他人包装涉案毒品的结论。

当然,涉案毒品犯罪行为属他人所为,在司法实务的形态迥异,有待我们对此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三、在案证据能否证实被追诉人主观要件不符

在司法实务中,被追诉人因主观要件不符而获不捕释放、不诉释放或宣告无罪的涉案案例甚多,比较常见情形包括:被追诉人无犯意、无犯意联络、主观上不明知、无牟利或无实际获取利益、无有偿交易毒品主观故意等情形;反之,在案证据恰好证明被追诉人是被蒙骗的,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其有实施毒品犯罪犯罪行为的意思表示、动机或目的,以及其涉案行为属于无偿赠送、共同吸食,从中没有获取收益或存在高额报酬许诺等涉毒情形,或者在案证据恰好证明被追诉人绝非明知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持有涉案毒品,其涉案行为完全属于客观上被利用,主观上不明知的情形。

如:我们办理的多起涉毒案件为何取得不捕释放的辩护效果,根源是被追诉人在整个涉案行为当中,不仅没有获取分钱收益,反而从中蒙受巨额亏损,加上涉案毒品数量巨大,致使在案证据链恰好证明被追诉人主观要件不符。

四、在案证据链恰好证明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与毒品犯罪无关

不少律师总认为,涉案侦控人员提交的毒品实物、现金物证、银行转账记录等在案证据,目的是为了证明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而不能证明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反之,涉案证据若能证明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则办案人员宁可不收集、不提交此类证据。一般而言,辩护律师持这样的观点并没有错,毕竟办案人员是专业人员,其给自己“挖坑”的做法,在司法实务中甚少出现。但是,凡事必然有例外。

我们在长期办理涉毒命案、涉毒大要案的过程中,经常发现了其他辩护律师没有发现的无罪辩点,经常论述出其他辩护人从未论述的无罪观点及背后对应的证据链。当然,有很多无罪证据或无罪事实就是藏匿的细节当中,并非所有的辩护律师都能发现,这是我们在办案过程的切身感悟,而非蓄意哗众取宠。对此,我们将用大量的实证案例证实我们的观点。

如:在一起涉毒命案中,其他辩护人都没有到法院复制在案的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结果我们去复制的;别人都没有发现同案人曾力证我们当事人不涉毒的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但其他律师对此一无所知。背后的根源是我们对控方证据有习惯性的质疑态度。须知,敢于怀疑一切,也是刑事律师应有的职业品质。

综上所述,假定特定案件的被追诉人是无辜者、案外人,案件中、卷宗中必然有可证明其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证据或线索;涉案侦控人员在整个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完美无瑕,没有留下任何空间给辩护律师的情形,在司法实务中甚少出现,毕竟办案人员每年承办的案件数量远远多于顶级专业律师每年经办的案件数量。我们常年累月研究涉毒案件,且每年只办数起涉毒大要案,为此我们常常从涉毒大要案的夹缝中发现案件背后蕴含的无罪证据体系或无罪观点辩点所在。苦心人,天不负,我们总相信自己的努力,最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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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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