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无罪案研究与辩护艺术》连载之五 《涉毒命案“真凶”在逃后果何在》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4-20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三十六计,走为上计,而逃生本能无疑是人与生俱来之本能。为此,一有风吹草动,真正涉嫌毒品犯罪之人便畏罪潜逃,无疑是常态现象;反之,大灾难来临,惊天毒品大要案案发时或案发后,涉毒案疑犯不潜逃的异常情形,或许恰好可以证实其应是无辜者、案外人。灯下黑现象,最危险的地方往往是最安全的地方策略,背后涉及的究竟是逃避罪责策略,还是如假包换的“无知者无罪”的实质呢?为此,被追诉人该不该潜逃,涉及的或许不是人之逃生本能问题,而是非常专业的无罪辩护技巧问题。

针对涉毒者潜逃的问题,我们可以对“潜逃”情形作出分类及更深入的研究。潜逃成功或失败、潜逃异国他乡或潜逃一时、真潜逃与假潜逃等不同情形背后,究竟有怎样的毒辩故事呢?对此,我们将结合实证案例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一、惊天毒品大要案背后之“跨国大毒枭”

我们亲办涉毒大要案之某国跨国大毒枭,成功从中国潜逃回其本国,为此还导致国内多名无辜者、案外人被错抓。一旦办案人员认定已归案者均是大毒枭,等待他们的无疑是人头难保的惨景及遥遥无期的刑罚,或许其一生都会为此而被毁掉。

涉案大“毒枭”伊某(化名)表面上是正规外国商人,其在中国经商多年,可谓“成功老板”。在私生活领域,该伊某也是不断地更换女朋友。此种现象绝非个案,根源是大毒枭就是在刀尖上舔血,说不定哪天就入狱折命了,为此其赚取暴利后追求一种醉生梦死、颓废堕落的生活状态,也是其随时面临案发被抓高压下的异常反应。事实上,伊某在生意上有很多国内合作伙伴。案发前,伊某还设计了“连环套”,让其相熟的一个合作伙伴,帮忙其办理一批货物的出口手续事宜,且此次合作与以往合作模式,在形式上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区别。但平静之下蕴含无数惊险,结果便是四名无辜者、案外人“顺道”帮忙伊某办理货物出口一事,却引发惊天毒品大案,甚至成为全球轰动一时的涉毒大要案。但遗憾的是,伊某等多名涉案大毒枭早已闻风潜逃国外,帮忙其办理涉案货物出口手续的无辜者、案外人则被抓归案,甚至为此面临人头难保的窘境。幸好,在经办检察官依法办案下,在我们强有力辩护之下,此案不因案情重大、复杂而导致无辜者、案外人被冤枉,最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已归案的多名被追诉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轰动全球的涉毒惊天大要案,最后结果竟然是全案四名当事人均获不捕释放,最后侦查机关还撤销了此案,这恰好彰显了法治的进步。假定此类案件发生在法治落后地区,最后结果怎样,还真不好说。其中的辩护细节,我们将在实战文书部分再予以展示和说明。

二、真正的作案者是否在逃是毒品命案辩护要点所在

我们考虑是否要接手一起毒品犯罪案件或涉毒命案时,会不断思考一个问题:在案证据能否证明真正作案者另有其人,能否证明真正作案者早已潜逃,而已被抓归案的被追诉人是否是无辜者、案外人,然后再根据案件卷宗材料,重新组织材料,撰写文书,设法充分论证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实现让无辜者、案外人早日获不捕释放、不诉释放或无罪释放的辩护目标。

当然,辩方的辩护目标能否实现,最终办案机关作出怎样的裁决或决定,取决于诸多不确定因素。辩方的实力,相比办案机关之强大,注定了辩方的无罪辩护成功尤其艰难。真正的无罪案,无疑是比较难达成的,绝非获无罪释放后当事人所想象的:我本来就是无罪的那么简单。

三、涉毒“真凶”在逃应否是常态现象

涉毒“真凶”在逃,究竟是个案现象,还是常态现象,这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南医大女生遇害案涉案疑犯28年后方归案的客观事实告诉我们:一时不归案,不等于永久性不归案。涉案疑犯一旦犯案,有时就如孙悟空,哪怕本领再高,也难逃如来佛掌,最终挣脱不了法治大网的束缚。至于涉案疑犯潜逃失败的情形,我们就不再赘述了,毕竟被追诉人因涉嫌犯罪而被抓归案的情形占绝对大多数,而作案真凶潜逃情形更多是个案,或所占比例甚低。这也是公检法机关据以存在的前提条件,也是我们能专职从事律师辩护工作的基础性条件。

但是,从实证角度分析,命案被追诉人在逃更多是极端个案,相比而言涉毒案件被追诉人在逃则更为常见些,其中原因之一是涉案被追诉人究竟是单纯购毒自吸者,还是涉嫌毒品犯罪者,还是无辜者、案外人,在其没有归案的前提下,有时是很难说清楚的。因此,普通老百姓可以人人都痛恨涉毒者,但我们是专业律师,应有自己的专业判断。为此,关键疑犯或关键证人不到案是表象,已归案者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才是我们恒久关注的关键问题。《涉毒无罪案研究与辩护艺术》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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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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