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毒品命案里如何“挑骨头、保人头” ——毒品大要案办案实录(之二十七)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5-17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毒品命案里如何“挑骨头、保人头”

——毒品大要案办案实录(之二十七)


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监控设备遍地开花应是社会常态。对社会热点事件所在区域的监控设备神奇般坏掉的现象,社会大众对此也早已市委常态。但在毒品命案中,在蔡某某等人涉嫌走私、贩卖96公斤或102公斤冰毒一案中,缉毒民警对专业酒店、专业模具市场、大型厂区道路遍地的是监控设备视而不见,对涉案车辆途径城市车道监控遍地监控视频视而不见的现象,让笔者深感震撼。笔者认为:案发现场、讯问过程、搜查过程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对此案其中异常重要的作用,并直接关系到蔡某某等人是否被冤枉的,此案是否是人命关天的冤假错案。为此,笔者专门从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视角对此展开详细论述,进而证实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点重重。具体分析如下:

一、本案最重要的藏毒场所、打包毒品场所是某模具城,该模具城规模宏大,唯一出口,模具城内道路四通八达,每个同道都安装有监控设备,出口各个方向都安装有监控设备,且出口外面就是城市主干道,自然也是安装有相应的交通道路监控设备,加上涉案时间是2014年12月,蔡某某等人被抓时间是2015年1月8日,办案机关没有调取模具城仓库周边监控视频的做法,证人隐匿该模具城内遍布监控设备的做法,均涉嫌蓄意隐匿核心证据,并导致此案的发生,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二、涉案的便利店所,是存放、加工涉案十台机器的重要场所,查明涉案机器的厂家、型号或图片,便可查明涉案机器的重量,进而查明涉案机器内是否夹藏有毒品,夹藏了多少毒品,且便利店所处街道密布的厂区监控视频必然摄录着案发涉案机器实物,且第二批货物的涉案时间同样是2014年12月,案发时间同样是2015年1月8日,只要调取便利店所处街道的监控视频,在涉案货柜总量是390公斤,每个货柜重量65公斤初步确定的前提下,上述监控视频证据本身,完全有可能可直接证明涉案货柜内根本就没有夹藏有毒品,蔡某某等人涉案行为完全有可能是无罪的,但遗憾的是,本案偏偏缺失了上述便利店所处街道的监控视频证据

三、涉案的富贵酒店及酒店内的卡拉OK歌厅,是办案机关认定的蔡某某、游某某、毒品上家李某某、唯一毒品买家连某某见面沟通交易66公斤冰毒事宜的重要场所,是连某某向蔡某某借款5万元的场所,是蔡某某支付18万元毒资给毒品上家李某某的场所,是法定的应安装监控视频的场所,但本案偏偏缺失了该酒店的监控视频证据,事实上办案人员没有对该酒店进行任何调查取证工作,这导致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法排除涉案人员蓄意隐匿案件事实的合理怀疑

四、因办案人员在案发现场已查获4078.67克冰毒和905.84克氯胺酮,其应知悉此案很有可能涉及死刑问题,理应对讯问被追诉人的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其中理应对在派出所进行讯问的过程也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但遗憾的是,办案人员蓄意对讯问过程进行选择性录音录像,应是客观事实

五、缉毒民警在蔡某某住处查获42克毒品的过程中,对整个搜查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但卷宗中根本就没有相应的搜查过程录音录像,本案明显无法排除涉案民警蓄意该视频证据的合理怀疑

六、本案缺乏证人庄某等涉案地下钱庄工作人员领取130万元毒资的银行取款凭证或相应取款过程监控视频,导致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蔡某某领取130万元毒资的事实是客观存在,其支付37万元给游某某、郑某某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七、本案缺乏游某某、郑某某驾驶涉案车辆在途径道路上行驶的道路监控视频,也缺乏涉案车辆通过相应道路进入涉案鱼塘等涉案场所的监控视频,进而导致在案证据蔡某某、游某某、郑某某等人口供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单凭此案缺乏据以定案的诸多重要场所监控视频,缺乏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进而导致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法排除蔡某某、游某某、郑某某等人被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根本就无法论证出蔡某某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结论,更无法排除涉案人员蓄意隐匿案件核心证据,蓄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合理怀疑。


阅读量:389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