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毒品命案里如何“挑骨头、保人头” ——毒品大要案办案实录(之二十二)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5-17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毒品命案里如何“挑骨头、保人头”

——毒品大要案办案实录(之二十二)

 

笔者认为:在案证据和事实已证实,游某某陈述其于2014年8月至2014年9月10日期间接收了30公斤冰毒的口供内容是虚假的;事实上,其于2014年12月期间替蔡某某接收66公斤冰毒的口供也是虚假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游某某陈述其于201412月期间替蔡某某接收60公斤冰毒的口供内容应是虚假的

其一,提供涉案60公斤冰毒的毒品上家劳某某没有归案,负责运输、交付上述60公斤冰毒的两名开黑色越野车男子也没有归案,且蔡某某、游某某均辨认出毒品上家劳某某,但劳某某及两名开两名开越野车黑色男子均没有被通缉,这足以证明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法排除游某某口供内容有假的合理怀疑。

其二,上述的黑色越野车并没有被查获归案,该车于案发期间是否到过案发鱼塘存疑,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游某某于涉案鱼塘接收了60公斤冰毒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其三,游某某除了陈述对方驾驶的车辆是黑色越野车之外,没有陈述任何涉案车辆的细节性问题,如车牌、车辆品牌及型号、新旧程度或其他显著特征,车辆停车位置、进入案发现场的路口及具体停车位置,为何没有关注对方的车辆细节特征,车上人数及实际下车人数,交付的60公斤冰毒是从车辆后排拿出,还是车辆后座拿出,负责搬运男子的体貌特征等。

其四,此案缺乏2014年12月10日前后期间游某某给郑某某打电话的通话记录,缺乏游某某与蔡某某之间的通话记录,缺乏游某某、郑某某与交付毒品之人的通话记录,更无法查明通话的具体时间,无法证明游某某、郑某某口供的真实性。

其五,此案缺乏2014年12月11日前后期间下午4点之后驾驶涉案车辆到涉案仓库的监控视频,无法证明游某某、郑某某接收涉案60公斤冰毒后将上述毒品运输到涉案仓库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无法证明其口供的真实性。

其六,游某某、郑某某均没有陈述清楚交付60公斤冰毒的两名男子的体貌特征,如年龄、身高、衣服、口音等细节性描述,无法证明其口供的真实性。

其七,此案缺乏2014年12月10日蔡某某、游某某、郑某某、劳某某、李某某等人一起在富贵酒店的监控视频,无法证明蔡某某、游某某、郑某某和劳某某等人见面沟通交易毒品事宜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其八,此案缺乏相应途径道路的监控视频,无法证明游某某、郑某某驾驶涉案车辆到案发鱼塘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无法证明游某某口供的真实性。

其九,此案涉及游某某翻供,其口供前后矛盾的问题,涉及其被刑讯逼供的问题,这进一步证明其口供真实性存疑。

因此,笔者认为:游某某在侦查阶段的认罪口供,以及其作出关于其替蔡某某于2014年12月期间接收60公斤冰毒的口供,均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二、游某某陈述其于201412月期间替蔡某某接收涉案6公斤冰毒的口供内容应是虚假的,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其一,涉案毒品上家李某某、宋某某口供有假,直接导致其接收涉案6公斤冰毒的口供内容真实性存疑。

其二,此案缺乏2014年12月12日前后期间两次驾驶涉案车辆到案发鱼塘的道路监控视频,无法证明游某某口供的真实性。

其三,此案同样缺乏2014年12月12日前后期间下午4点之后驾驶涉案车辆到涉案仓库的监控视频,无法证明游某某、郑某某接收涉案60公斤冰毒后将上述毒品运输到涉案仓库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无法证明其口供的真实性。

其四,游某某口供前后矛盾,且游某某口供,在诸多细节上郑某某、蔡某某的口供相互矛盾,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其五,如上所述,本案缺乏讯问游某某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且游某某当庭陈述其被刑讯逼供,且蔡某某也当庭陈述其也被刑讯逼供,这进一步证明游某某在侦查阶段的认罪口供存疑。

综上所述,笔者始终坚持,游某某在侦查阶段作出的认罪口供真实性存疑,其作出于2014年12月期间替蔡某某接收66公斤冰毒的口供内容应是虚假,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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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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